不動產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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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執行措施是指以不動產為執行標的的執行措施。
作為執行標的的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土地以及附著物。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不動產的執行措施,主要是指強制遷出房屋和強制退出土地的執行措施。
不動產執行措施的內容[1]
- 一、強制遷出房屋和強制退出土地的概念
強制遷出房屋和強制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員搬遷被執行人在房屋內或者特定土地的財物,並將騰出的房屋和土地交給權利人的一種執行措施。強制遷出房屋,可以適用於房屋拆遷、買賣和租賃案件的執行;強制退出土地可以適用於強占耕地、宅基地糾紛、土地使用權糾紛、相鄰關係中阻塞通道及排除妨礙等案件的執行。
- 二、強制遷出房屋和強制退出土地的程式
強制遷出房屋和強制退出土地,是一項重大的執行措施。因此,採取這種執行措施之前,首先,要查明被執行人可以遷往的房屋,這個問題是生效判決應當解決的。其次,要做好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儘量減少執行中的阻力。再次,具體執行時,還要嚴格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1.由院長簽發限期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公告。公告中要明確指出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期限,以及在期限內不自動履行即予以強制執行。公告由人民法院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並張貼到被執行人以及周圍群眾容易看到的地方,如需要遷出的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建築物上。公告期間,被執行人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即可結束執行程式;否則,人民法院開始強制執行。
2.通知有關人員到場。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並通知被執行人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派人參加;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準法人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執行。
3.依法強制執行。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執行工作,由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共同進行。一般要先向被執行人進行守法教育,並向被執行人工作單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基層組織的代表介紹案情,說明強制執行的必要性和嚴肅性,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強制執行中的搬運、清理工作,由人民法院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執行過程中,執行員除負責執行的組織、指揮工作外,還要做好財物的清點、登記工作。書記員要把執行的全過程如實記入執行筆錄,執行筆錄要有執行員、有關組織的代表、當事人及其他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對強制搬出的財物應當逐件編號、登記、造具清單,並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然後把這些財物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給其成年家屬。因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強制搬遷後騰出的房屋或者土地,人民法院應當立即交給申請執行人,及時結束執行程式強制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被執行人拒絕承擔的,強制執行。
- ↑ 楊榮馨主編.民事訴訟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