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覆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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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覆核制度(Three-step Check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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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審計工作底稿的真實、完整和可靠,還應對審計工作底稿建立嚴格的覆核制度。因為,一份審計工作底稿往往由一位審計人員獨立完成的,編製者對資料的引用、對有關事項的判斷以及對有關數據的加總計算,都可能出現差錯。所以,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社會審計都明確規定了對審計工作底稿的三級覆核制度。
所謂的三級覆核制度,是指審計工作底稿應由項目經理、部門經理和審計機構的主任會計師或專職的覆核機構或覆核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逐級覆核的一種覆核制度。
項目經理(或者項目負責人)覆核是三級覆核制度重的第一級覆核,稱為詳細覆核。它要求項目經理對下屬審計助理人員形成的審計工作底稿逐張覆核,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督促審計人員及時修改完善。
部門經理(或者是簽字註冊會計師)是三級覆核制度重的第二級覆核,稱為一般覆核。它是在項目經理完成了詳細覆核之後,再對審計工作底稿中重要會計賬項的審計、重要審計程式的執行、以及審計調整事項等進行覆核。部門經理覆核是對項目經理覆核的一種再監督,也是對重要審計事項的重點把握。
主任會計師(或者合伙人)覆核是三級覆核中的最後一級覆核,又稱為重點覆核。它是對審計過程中的重大會計師審計問題、重大審計調整事項及其重要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的覆核。主任會計師覆核既是對前面兩級覆核的再監督,也是對整個審計工作的計劃、進度和質量的重點把握。
如果部門經理作為某一審計項目的項目負責人,該項目又沒有項目經理參加,則該部門經理的覆核應該視為項目經理覆核,主任會計師應另行指定人員代為執行部門經理覆核工作,以保證三級覆核制度的徹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