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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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繹法(D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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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演繹法或稱演繹推理(Deductive reasoning)是指人們以一定的反映客觀規律的理論認識為依據,從服從該認識的已知部分推知事物的未知部分思維方法。是由一般到個別的認識方法。演繹法是認識“隱性”知識的方法。
演繹推理有三段論、假言推理和選言推理等形式。
⑴三段論
三段論,是指由兩個簡單判斷作前提,和一個簡單判斷作結論組成的推理。三段論中包含三個部分:一是大前提;二是小前提;三是結論。
運用三段論,其前提一般應是真實的,符合客觀實際的,否則就推不出正確的結論。
為了語言簡潔,我們說話,寫文章用到三段論大都採取了省略形式,有的省略大前提,有的省略小前提,有時省略不言而喻的結論。
如“我是共青團員,應在工作中起帶頭作用”這個推理,省略了大前提“共青團員應在工作中起帶頭作用”。也可以省略小前提,表述為“共青團員應該在工作中起帶頭作用,我就應該在工作中起帶頭作用”。
又如,“語文課是文化基礎課,文化基礎課一定要學好”,只有兩個前提,而結論“語文課一定要學好”不言而喻,所以省略了。
- 大前提——所有的人都會死
- 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
- ───比如:─────
- 結論——所以蘇格拉底會死。
⑵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斷為前提的推理。
假言推理分為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和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兩種。
A、充分條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則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前件,結論就肯定大前提的後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後件,結論就否定大前提的前件。如下麵的兩個例子:
如果要搞四個現代化,就必須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我們要搞四個現代化,所以,我們必須尊重知識,尊重人才。
如果一個圖形是正方形,那麼它的四邊相等;這個圖形四邊不相等,所以,它不是正方形。
B、必要條件假言推理的基本原則是:小前提肯定大前提的後件,結論就要肯定大前提的前件;小前提否定大前提的前件,結論就要否定大前提的後件。如下麵的兩個例子:
只有肥料足,菜才長得好;這塊地的菜長得好,所以,這塊地肥料足。
育種時,只有達到一定的溫度,種子才能發芽;這次育種沒有達到一定的溫度,所以,種子沒有發芽。
⑶選言推理
選言推理是以選言判斷為前提的推理。
選言推理分為相容的選言推理和不相容的選言推理兩種。
A、相容的選言推理的基本原則是:大前提是一個相容的選言判斷,小前提否定了其中一個(或一部分)選言肢,結論就要肯定剩下的一個選言肢。
例如:這個三段論的錯誤,或者是前提不正確,或者是推理不符合規則;這個三段論的前提是正確的,所以,這個三段論的錯誤是推理不符合規則。
B、不相容的選言推理的基本原則是:大前提是個不相容的選言判斷,小前提肯定其中的一個選言肢,結論則否定其它選言肢;小前提否定除其中一個以外的選言肢,結論則肯定剩下的那個選言肢。如下麵的兩個例子:
一個詞,或者是褒義的、或者是貶義的,或者是中性的。“結果”是個中性詞,所以,“結果”不是褒義詞,也不是貶義詞。
一個三角形,或者是銳角三角形,或者是鈍角三角形,或者是直角三角形。這個三角形不是銳角三角形和直角三角形,所以,它是個鈍角三角形。
主要區別:
⑴思維的起點不同:歸納推理是從特殊性到一般的認識過程;演繹推理是從一般到特殊性的認識過程。
⑵前提與結論聯繫的性質不同:歸納推理的結論一般超出了前提所斷定的範圍(完全歸納推理除外),其前提和結論之間的聯繫不是必然的,而只具有或然性;演繹推理的結論和前提之間的聯繫是必然的,其結論不超出前提所斷定的範圍。一個演繹推理只要前提真實並且推理形式正確,那麼,其結論就必然真實。
相互聯繫:
⑴歸納推理與演繹推理,在人們的認識過程中是緊密的聯繫著的,兩者互相依賴、互為補充。演繹推理的一般性知識(大前提)的來源,來自於歸納推理概括和總結,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歸納推理也就沒有演繹推理。
⑵歸納推理也離不開演繹推理。歸納過程的分析、綜合過程所利用的工具(概念、範疇)是歸納過程本身所不能解決和提供的,這隻有藉助於理論思維,依靠人們先前積累的一般性理論知識的指導,而這本身就是一種演繹活動。而且,單靠歸納推理是不能證明必然性的,因此,在歸納推理的過程中,人們常常需要應用演繹推理對某些歸納的前提或者結論加以論證。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沒有演繹推理也就不可能有歸納推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歸納和演繹,正如分析和綜合一樣,是必然相互聯繫著的”。
1.公理演繹法
公理演繹法的特點是大前提是依據公理(或公設)進行推理。
2.假說演繹法
假說演繹的特點是以假說作為推理的大前提,它的一般形式可寫為:
如果p(假說),則有q(某事件)
因為q(或非q)
所以p可能成立(或p不成立)
3.定律演繹法
定律演繹是以某個定律或某種規律作為大前提的演繹法。作為演繹推理前提的規律包括有兩類,一類是經驗規律,另一類是普遍規律。
4.理論演繹法
以某一理論作為大前提,以在該理論範圍內的確切事實為小前提的演繹稱為理論演繹法。
理論演繹法的一般形式如下:
大前提:有M理論在某一範圍內是正確的;在此範圍內規律P普遍適用。
小前提:假定事物S的行為受M理論的支配;
結論:則S的行為規律為P。
往往出現大前提選擇錯誤而導致謬誤的結論。主要表現在下麵幾點。
1.來自對經驗事實的不完全歸納的結論。
2.來自權威的言論或者行政機構的決策。
3.來自哲學或社會、人的一般原理。
4.來自其它學科的一般原理。
笛卡爾推崇理性,是唯理論的代表。對於精神與物質的關係,持有精神與物質互不相關的二元論觀點。笛卡爾的演繹法認為作為演繹法的出發點的命題與數學公理相類似,是直觀的可靠的真理。他要求他的演繹法與經院哲學的複雜繁瑣的教條相區別,而要遵守以下幾個原則:
① 只把那些十分清楚明白地呈現在我的心智之前、使我根本無法懷疑的東西放在我的判斷中;
② 把難題儘可能分解為細小的部分,直到可以圓滿解決為止;
③ 按從最簡單、最容易認識的對象開始,一點一點地上升到複雜的對象的認識
④ 把一切情形儘量完全地列舉出來,儘量普遍地加以審視,以保證沒有遺漏。
演繹法的特點[1]
(1)演繹法的前提的一般性知識和結論的個別性知識之間具有必然的聯繫,結論蘊含在前提中,沒超出前提知識範圍。
(2)演繹法的結論是否正確,既取決於作為出發點的一般性知識是否正確反映客觀事物的本質,又取決於前提和結論之間是否正確地反映事物之間的聯繫。如果前提是經過實踐檢驗的正確反映事物本質的普遍原理或公理,演繹過程中又遵循了邏輯規則,那得出的結論可靠。如在馬克思主義原理指導下,在中國革命實踐基礎上形成的關於中國革命的理論,是正確可靠的。
(3)演繹法的思維運動方向是由一般到個別,由抽象到具體,即演繹的前提是一般性知識,是抽象性的,而它的結論卻是個別性知識,是具體的。
演繹法的作用與意義[1]
(1)演繹法是邏輯證明的重要工具。由於演繹是一種必然性的思維運動過程,在思維運動合乎邏輯的條件下,結論取決於前提。所以、只要選取確實可靠的命題為前提,就可有為地證明或反駁某命題。
(2)演繹法是作出科學預見的手段。所謂科學預見也就是運用演繹法把一般理論運用於具體場合所作出的正確推論。
(3)演繹法是進行科學研究的重要思維方法。具體說,它是形成概念、檢驗和發展科學理論的重要思維方法。
演繹法的局限[1]
(1)演繹法不能解決思維活動中演繹前提的真實性問題。前提的真實性要靠其它科學方法和實踐來檢驗。如果演繹前提不可靠,即便沒有違犯邏輯規則,也不能保證結論的正確。
(2)演繹法不具有絕對性普遍意義。因為演繹法是從一般推知個別事實.它只說明一般與個別的統一,不能揭示一般與個別的差異。再說,具體事物是發展的,當事物由於發展而出現了一般沒有的特點時,以一般直接、簡單地演繹到個別就往往不能成功。
(3)演繹法得出的結論正確與否,有待於實踐檢驗。它只能從邏輯上保證其結論的正確性,而不能從內容上確保其結論的真理性。
清晰的講解,容易理解的例子。複雜的概念一下子就簡單明瞭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