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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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是依據企業本年利潤總額與三年前年末利潤總額計算出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用以評價企業綜合發展能力。
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設計的原意是為了均衡計算企業的三年平均利潤增長水平,從而客觀評價企業的發展能力狀況。但從該項指標的計算公式來看,則不能實現上述目的。該指標的計算結果只與企業本年度實現利潤總額和三年前年度實現利潤總額有關,中間兩年的實現利潤總額大小不影響該指標計算結果。
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的計算公式[1]
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表明企業利潤的連續三年增長情況, 體現企業的發展潛力。其計算公式為:
- 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年末利潤總額/三年前年末利潤總額)1 / 3 -1]×100%
三年前年末利潤總額指企業三年前的利潤總額數。假如評價企業2002年的效績狀況, 則三年前年末利潤總額是指1999年利潤總額年末數。
利潤是企業積累和發展的基礎, 該指標越高, 表明企業積累越多, 可持續發展能力越強, 發展的潛力越大。利用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指標, 能夠反映企業的利潤增長趨勢和效益穩定程度, 較好地體現了企業的發展狀況和發展能力, 避免因少數年份利潤不正常增長而對企業發展潛力的錯誤判斷。
假如A企業在 1995年至1998年間各年度實現的利潤分別為:100萬元、15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即四年實現利潤總額為900萬元;B企業在1995年至1998年間各年度實現的利潤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即四年累計虧損總額50萬元。
從上例可以看出,A企業利潤逐年穩步增長,有較好的發展能力,而B企業實現利潤不均衡,年度間經營狀況有較大起伏,對其未來發展能力的判斷,還要具體分析其各年度實現利潤或虧損的具體原因,兩企業的綜合發展能力狀況有著顯著的區別。但依據新企業效績評價指標,A、B兩企業1996年至1998年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指標相同,均為58.74%。由此可見,新效績評價指標體系中,將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作為評價企業發展能力狀況的修正指標,是有缺陷的。
B企業在1995年至1998年間各年度實現的利潤分別為:-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 三年利潤平均增長率=(200/(-50))^(1/3)-1 這樣計算出的是負數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