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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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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參一控

  一參一控是指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或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或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為避免同一股東旗下的證券公司間的關聯交易同業競爭

一參一控的內容

  2002年7月1日,中國證監會制訂並頒佈的《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簡稱《規則》)正式實施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這就是業界簡稱的“一參一控”。這是為“一參一控”的由來,市場俗稱為“1+1原則”。

一參一控的作用

一參一控對基金公司的作用

  錶面看,老百姓購買基金後,基金資產托管行保管,基金公司並不能直接挪用持有人資產。但是,單一的第三方托管措施並不能防止基金公司通過操縱股價、合謀做莊等隱蔽方式,間接盜竊持有人的資產

  因此,基金法規明文規定,單隻基金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數量不能超過流通股的10%,旗下所有基金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數量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0%。而“一參一控”政策就是為了防止一些機構通過控股兩家基金公司,進而通過控制投資決策來達到控制基金資產的可能。如果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兩個“10%”的限制就會因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可能進行的統一指揮和調度,而令其效力大減。

一參一控對證券行業的作用

  證監會在2008年3月制定的證券公司監管政策,併發布了《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係的認定標準及相關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指出同一單位、個人,或受同一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證券行業一參一控的內容

  證監會明確的關於落實“一參一控”政策的具體要求共包括五個方面:

  一、2010年12月31日前達標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應在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意見》的要求。《意見》下發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對所持有或控制的證券公司股權已有退出約定或整合承諾,且約定或承諾完成股權退出或整合的期限早於2010年12月31日的,仍應當按期履行約定和承諾。

  二、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整改計劃

  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應當在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措施可行、時限明確的規範整改計劃,承諾按照規定時限達到監管要求。到2009年12月31日還沒有提交規範整改計劃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予以特別關註,採取詢問、談話提醒等方式,加強監督指導,督促其及時提交規範整改計劃,落實監管要求。

  三、逾期將採取監管措施

  到期仍不符合“一參一控”監管要求的,由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依法採取相應監管措施,記入監管檔案,併在分類評價中相應扣分。從到期之日起,到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權的實際控制人達到監管要求前,對證券公司提出的新業務、新產品、新網點行政許可申請,實施冷淡對待的審慎監管措施——即不受理申請,已受理申請的中止審核。

  四、關於匯金及建銀

  證券公司綜合治理期間,經國務院批准的匯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建銀投資重組證券公司的方案對股權退出有明確時限規定的,繼續按照重組方案執行;重組方案沒有明確退出時限的,可在《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即2013年5月31日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五、關於券商上市

  為了維護上市證券公司的資質條件,減少規範整改過程的複雜性和涉及面,避免上市後出現重大變更事項,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符合“一參一控”要求的證券公司不能申請上市,如證券公司擬在上述期限前申請上市的,應當在申請上市前達到“一參一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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