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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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箱政策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妨礙農產品自由貿易的政策措施,包括對種子、化肥、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補貼等。
黃箱政策的範圍[1]
在《工作組報告》農業政策253段中,中國做出承諾,“在實施《農業協議》第六條第二款和第六條第四款方面,中國代表確認,中國可以通過第六條第二款所述類型的政府措施提供支持,此種支持的數量將計入中國關於綜合支持量(AMS)的計算之中:他指出,中國的綜合支持總量承諾水平列入中國減讓表第四部分第一節中。”
根據《農業協議》,綜合支持量指“給基本農產品生產者生產某項特定農產品提供的,或者給農產品生產者全體生產非特定農產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措施的貨幣價值”。《農業協議》第六條也沒有給黃箱政策具體界定範圍,而只是說適用附件二(綠箱政策的範圍)以外的所有有利於農業生產者的國內支持措施,即表明除了綠箱政策以外其他國內支持政策都屬於黃箱政策,都應歸人AMS的計算。具體而言,它一般包括:①價格支持;②營銷貸款;③面積補貼;④牲畜數量補貼;⑤種子、肥料、灌溉等投人補貼;⑥某些有補貼的貸款計劃。
黃箱政策的實施[2]
通常用綜合支持量來衡量“黃箱”政策的大小,發達國家對農業的“黃箱”補貼占農業產值的5%,發展中國家為10%,中國為8.5%。《農業協議》規定,自1995年開始,發達成員在6年內逐步將綜合支持量削減20%,發展中成員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在此期間,每年的綜合支持量不能超過所承諾的約束水平。對特定農產品或所有農產品的支持,實行微量允許,即只要綜合支持量不超過該產品生產總值或農業生產總值的5%(發展中成員為10%),就不必削減。
黃箱政策的內容[3]
(1)農產品價格支持政策。
(2)農產品營銷貸款政策。
(3)按產品種植面積給予的補貼。
(4)按照牲畜數量給予補貼。
(5)種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補貼。
(6)對農業生產貸款的補貼。
我國黃箱政策的特征[1]
1.糧棉等特定農產品在總體上處於負保護狀態。1996—1998年中國特定農產品AMS年均為—252億元,這是由於中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的是農業支持工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國家巨集觀政策是向工業和農產品消費者傾斜,形成政府對農業部門的徵稅政策,不僅沒有給農民以價格上的支持,反而以低於國際市場價格的國家干預價格,拿走了屬於農民的利益,年均達252億元。
2.對特定農產晶的負保護水平呈逐漸下降趨勢。1996—1998年間,特定農產品AMS總量分別為—349.8億元、—220.53億元、—186.22億元。這是由於近年來國家提高農產品收購價並加強了對農業總體投入的結果。
3.中國農業的國內支持仍有一定的補貼空間。在現有支持水平的基礎上,對糧食、棉花的價格等補貼可增加617.5億元。需要指出的是,《農業協議》規定,政府提供的價格支持應針對農產品生產者,而不是流通部門。因此,儘管今後價格支持在總量上有一定調控空間,但在支持結構及補貼目標上則需作較大的改革,應通過調整農產晶價格支持效率,保護農民利益。
測算還表明,中國對農業生產資料、信貸以及主要農產品儲運、流通等補貼也有一定的調控空間,可在目前的基礎上增加1768億元。但也同樣存在調整支持補貼目標,由對中間環節、流通部門的支持,轉向對農業生產部門支持的問題。
黃箱政策的案例分析[2]
1996~1998年,每年我國的“黃箱”政策支出為290.43億元,其中的“黃箱”補貼主要包括兩部分:一是價格支持措施,即糧棉保護價收購。由於1996~1998年實行的糧棉保護價均低於國際參考價,計算出來的小麥、大米和棉花等特定產品支持數均為負數,是一種負保護。只有玉米的保護價高於國際參考價,是正保護,3年平均保護水平為9.35億元,只相當於玉米產值的0.7%,遠沒有超過8.5%的微量允許標準水平。二是農業生產資料補貼。主要包括化肥價差補貼、農藥價差補貼、農業用電價差補貼、農業用塑料薄膜價差補貼和其他農業生產資料價差補貼。1996~1998年平均補貼281.08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