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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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同意規則(Unanimity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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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選擇,其實就是投票,投票規則說起來五花八門,但最主要的就是兩種:即一致同意規則與多數同意規則。
所謂“一致同意規則”(unanimity rule),也稱為“一致性規則”或“全體一致投票規則”,指的是一項決策或議案,須經全體投票人一致贊同才能通過的一項投票規則[1],或至少沒有一個人反對時,才能作出。
一致同意規則實行的是一票否決制,按照該規則取得的集體決策能夠滿足全部投票人的偏好,也就是該決策可以滿足至少一個人的偏好而又不損害其他任何一個人的偏好。這就意味著一致同意的規則,是能保證實現“帕累托最優”的規則。
一致同意規則的特點[2]
1、選擇結果是一種帕累托最優狀態。任何一項集體抉擇的結果都可能給當事人帶來利益,也可能給當事人造成損失。這種情況下,每個人都會認真對待集體決策,支持有利於自己的議案,否定不利於自己的議案。因此按一致同意規則決策可照顧到每一個當事人的利益,達到“不使任何一人受損而至少使一人受益”的帕累托最優狀態。
2、所有投票人的權利都能平等地得到保障。在一致同意規則下,個人選擇對集體的選擇至關重要。由於每個人都有否決權,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他人,因而每一個參與者都是平等的,每個成員的利益都不會因集體行動而受損,每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障。一致同意規則對個人權力的充分保護,使得每一個個體都有很強的激烈表達自己的個人意願。布坎南(Buchanan,1986)認為除了一致同意規則,其他決策規則都事後會破壞平等。
3、可以有效地避免“搭便車”行為的發生。
4、需要全體參與者的一而再、再而三地協商與討價還價才能最終達成。
一致同意規則的適用範圍[3]
在現實中,一致同意規則適用範圍有限,其適用範圍:
首先,它排除了個人的策略行為。一致同意規則假定每個參與者都會誠實投票,實際上可能有參與者因為特殊的目的會隱瞞自己的偏好,使決策結果達不到最優。“這決策所需的規則越是接近於全體一致同意,個體談判者的權力就越大,而下述可能性也就越大:至少會有一些人,將力圖最大限度地利用他們的討價還價地位”。如果有一個人認識到他的否決票可以阻止一項議案通過的話,他將威脅並敲詐那些支持這項議案的人,要是他的要求不能得到全部滿足,他將拖延投票。
其次,一致同意實施成本過高,最終可能使達成集體決策的代價超過其實施所帶來的好處。集體中的全部成員達成一致同意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要耗費時間和精力,而且還存在方案被一票否決的可能。
第三,堅持一致同意規則的結果有可能達不成集體決策。當集體中成員很多,各自偏好又各異時,由於每個人都具有否決權,集體決策便不能做出,最終很可能是,一致同意的投票制度將導致討價還價、敲詐和拖延,以至於達不成任何實質性決議,甚至還會出現“一致同意悖論”:一致同意規則在邏輯上鼓勵局部的小型一致同意體出現,因為人數越少,越容易達成一致同意,結果局部達成同意的小型一致同意體越多,實現社會整體的一致同意就越難。從另一方面來講,為了使各方都同意自己,有一方可能會使用一些不正當手段以拉取贊成票,這種互惠過程形成利益再分配,通過投票交易的雙方在達成自己目的的同時卻損害了第三方的利益,結果違背了投票表決的初衷,與一致同意規則的出發點——政治平等相矛盾。
一致同意規則最終可能使達成集體決策的代價超過其實施所帶來的好處,而且還將導致討價還價、敲詐和拖延,以至達不成任何有意義的決議。
一致同意規則的評價[1]
儘管具有參與者權利平等、避免免費搭車等優點,但在現實運用中,一般只能局限於少數場合,而難以成為財政決策的普遍規則,其原因主要在於決策交易成本太高;對於每一個投票者來說,最後一個投票者的否決權給予了他過大的討價還價的能力
該規則忽視了投票人的偏好顯示難題。一個好的投票規則,應該使得決策成本和外部成本兩者之和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