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塊錢”拍賣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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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一塊錢”拍賣法,通常是指對於那些陷於困境的企業所有者來說,與其背著這樣的企業,繼續往裡投人資本,維持其虧損經營,不如低價賣出,這樣便可以甩掉這個沉重的包袱。所謂一塊錢,是形容按極低的價格賣出企業。一般來說,這樣的企業很難找到買主,但並不是絕對沒有買主。例如:生產上游產品顯像管的甲企業是一家負債經營的企業,而且已沒有可能扭虧為盈,因此甲企業的所有者打算賣出該企業。某電視機廠為瞭解決原材料供應問題,為了擴大自己的經濟實力,而拍賣價格很低的甲企業對其具有一定的誘惑力,該電視機廠自然願意收購甲企業,實現低成本擴張。同樣,對於某企業的下游產品企業也可以這樣收購。許多這類企業,包括國有小企業都可以採用這種模式。
(1)選擇收購方,商議收購價格。如果能尋找到幾個收購方,對賣方將是有利的事情。
(2)選擇賣出方式,一般將企業整體賣出是較好的方式。
(3)雙方簽訂買賣企業合同。
(4)具體實施合同,出讓企業,處理好後期有關事宜。
(1)運用此模式可以使面臨生存困境的企業所有者甩掉包袱。雖然拍賣這類企業的價格一般很低,但是,如果繼續留在手中,只能是越賠越多,最後把企業所有者拖垮。早賣出早解脫。
(2)這類企業的出售,促進了產權的流動。
(3)作為收購方,以低廉的價格兼併了某上游企業,經過一定的改造,便可以為本企業產品提供原材料供應,實現供應、生產一條龍。這樣便實現了低成本擴張,增強了企業的經濟實力。
(4)“一塊錢”拍賣法,可以避免企業破產所造成的大量失業,可以減輕社會負擔,有利於社會穩定。
單用“一塊錢”拍賣法拍賣的企業整體來說素質都不好,尋找買主比較困難。因此,有時為了達到甩掉包袱之目的,也可以無償出讓。當然,無償出讓必須是在不這樣做,被出讓企業的所有者就無法甩掉這個沉重的包袱的情況下進行。否則,應該儘量避免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