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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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亦称外聘董事,指不是本公司职工的董事,包括不参与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外股东和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的非股东的专家、学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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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在理论界的定义并不一致。一般认为,所谓外部董事,就是非本公司职员的董事。与外部董事相对应的是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是指那些是本公司职员的董事。
而根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外部董事是指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对主体业务全部或大部分进入上市公司的企业,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对非主业部分进入上市公司或只有一部分主业进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以及二级以下的上市公司,其外部董事应为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的关系。
通常来说,外部董事并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的管理,外部董事可能包括向公司投资的银行家、律师或其他能够为公司经营提供建议或服务并因此与公司经营活动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部董事制度在国外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实行。
在美国,1978年,纽约证券交易所规定公司应有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所也建议审计委员会应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1987年,规定上市公司应有独立董事占多数的审计委员会。并且,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正在上升,1992年对美国制造业的调查表明:在94%的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占多数,而在1989年只有86%,在1972年为71%。
1991年,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公司财务治理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建议,应该要求董事会至少要有3名非执行董事,其中的两名必须是独立的。该委员会于1992年提出了关于上市公司的《最佳行为准则》,建议“董事会应该包括具有足够才能、足够数量、其观点能对董事会决策起重大影响的非执行董事。
韩国也引进了外部董事制度,1998年韩国证券交易所的有价证券上市规定(48条之5),上市公司应选任相当于全体董事人数1/4以上的外部董事。与此同时,银行法也规定,应设置与外部董事相类似的非常任董事。
国内的香港联交所于1993年11月引入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要求,即每家上市公司董事会至少要有2名独立的非执行董事,其在<创业板上市规则>中也指明,发行人的董事会在任何时候必须包括至少2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至少由两名成员组成的审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担任,主席也必须由独立董事担任。如果该委员会仅有两名成员,则两人必须都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所受聘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内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下(有的国家规定不得持有公司股份),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实质性利益关系的董事。
而外部董事是非公司雇员或高级职员的董事会成员,一般包括董事和灰色董事,所谓灰色董事,是那些除了董事关系外与公司还有其他联系的外部董事。因为他们不是公司的雇员,因此是外部董事。他们往往是管理当局的亲戚、公司的供应商、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外部律师、退休的公司经理、投资银行家等。有人发现74%的在纽约证交所上市的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灰色董事。
外部董事与独立董事在特征上有许多相同之处。比如说,都不能是该公司的员工、不能负责该公司的执行性事务、不能在经理层担任职务,也就是说他们都是非执行董事。
二者的区别体现在:外部董事可以是与股东单位相关的人员,而独立董事不能。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所有的股东。在某些国家,非执行董事也经常被认为是独立董事。实际上非执行董事是相对于执行董事而言的,从范畴上来讲更接近于外部董事。只有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才是真正的独立董事。
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对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对公司进行监督、评估和制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独立董事必须独立于公司。即不能与公司有任何能影响其客观、独立地作出判断的关系。也就是说,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首先都必须是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要符合与公司利益没有实质性的关联的规则,而对外部董事则不做此要求。
因此,外部董事未必是独立董事,但独立董事一定是外部董事,准确地说是独立的外部董事。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外部董事应该是独立董事。因为引入外部董事的目的就是提高董事会对管理者的监督,灰色董事由于与公司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很难做到公正与独立地监督管理者、协调内部董事、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否能成功地履行对股东的信托义务,取决于是否具有一个职业化的、被广泛赞誉的外部董事的核心集团。在某种程度上,如果董事会全部由全职的内部董事构成,它可能就是无效的。外部董事同时具备促进、完善公司战略决策和控制、监督公司经理层的作用。
- 1、促进和完善公司战略决策的作用
任命外部董事的目的首先是为了给董事会的战略决策提供更多的知识、体现客观性和起平衡作用。外部董事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职业道德。外部董事的意见能够弥补内部董事的知识欠缺和思虑不周。在内部董事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或涉嫌冲突时,外部董事可以从独立的角度帮助公司进行决策。美国《商业周刊》的调查表明:
(1)最佳的董事会趋于由外部董事居支配地位;
(2)这类公司的年度平均收益比同一产业的其他公司更高。米尔斯坦因和马克·埃沃耶(Mi11stein&Mac Avoy,1998)分析了154个美国大型上市公司的样本,他们发现,在20世纪90年代,设有能积极履行职责外部董事的公司要比那些由非外部董事组成的公司运行得好。
- 2、具有控制和监督公司管理层的作用
法玛(Fama)认为,将外来董事引入专职仲裁者的行列加强了董事会实施控制权的低成本内部转移的可行性。这也就降低了高层管理人员串通和收买股东的可能性。
外部董事对公司管理层的控制和监督包括对内部董事的控制、监督和对公司首席执行官及以下的高层管理人员的控制和监督。外部董事通常享有对关联交易的批准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权、向股东大会和证监会报告权、内部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报酬决定权等。这些权力是外部董事对公司管理层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强力保证。维斯巴奇(Weisbaeh)发现外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比以内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更容易撤换公司的CEO。
- 3、改进企业管理,增加股东财富
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往往是其他企业的管理者或决策专家,因此他们能以其专业知识及独立的判断为公司发展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审视公司的战略、计划和重大的决策,协助管理层改进经营活动,从而有利于公司提高决策水平,改善公司信誉,提高公司价值。同时,外部董事作为“局外者”,可以公正客观地判断评价经营者经营业绩,避免内部董事“当局者迷” 的情况。也可以避免出现内部董事“为自己打分”的现象。
Rcsensteh和Wyatt发现,董事会增加外部董事会产生正的股票报酬,从而证实了董事会包括外部董事的价值。Ymag Sheng Lee和Stuartein也发现公开发行公司任用外部董事存在正的非常报酬,对于不易接近金融市场和财务专家的小规摸企业,在董事会中吸纳财务外部董事尤其是商业银行家和投资银行家的作用最为明显。Lee等(1992)发现,在管理收购中.当董事会中外部董事占支配地位时,股东财富会提高。Bricldey和James(1987)发现,工资费用与外部董事占董事会的比重负相关。Brickley等发现在采用“毒丸计划”时,职业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重对非常报酬有较大的正相关关系。
- 4、制衡及防止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
当公司决策面临内部人控制和同控股股东等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的存在有助于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控般股东往往利用其对董事会的控制,利用关联交易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转移上市公司利润、虚假出资、转移资金用途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和债权人韵利益。董事会中增加独立的外部董事后,外部董事可以在公司重大投资、财产处置、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利润分配、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问题上牵制控般股东,使其不能为所欲为,任意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对公司经理层的监督控制权。外部董事的作用是帮助董事会摆脱经理层的不当影响,从而最有效率地行使以上两个职权。在行使决策职权时,外部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定期参加董事会,并尽量使董事会决议的过程和结果都能体现外部董事的意见;由于引入了外部董事,尤其是设立了主要由外部董事组成的专事监督的专门委员会,可以使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效果大大提高。由外部董事的性质所决定,其职权不能包含对公司具体事务的执行。
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指出,外部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外部董事签字后方能有效;2名以上的外部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外部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证监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要求设立专门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在外部董事的职权中,有权向股东大会汇报情况,尤其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显得特别重要,因为引入外部董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董事会失灵”问题。某公司的外部董事如果发现该公司的董事会“失灵”,此时最重要的是将这种情况及时通知股东大会,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赋予外部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外部董事的固有缺陷[1]
- 一、外部董事“独立”难
美国律师协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密歇根州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等对外部董事的标准,独立是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至今所给独立下的定义都不禁止外部董事可以是管理层的社交朋友或同一俱乐部、协会的成员。
这对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文化中有给熟人“留面子”,在熟人面前“拉不下面子”等所谓的“熟人主义”或“熟人本位”的特征。在“熟人主义”文化特点的影响下,董事会的会议室里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批评者”或“对立面”的外部董事,尽管是“合格的”董事 ,即符合上述种种“独立”的标准,但总会尽可能地避免提一些令熟人董事长、总经理难堪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以上述“独立”标准为前提假设的理想型外部董事机制在实践中就很难发挥设计者所预期的作用。
- 二、外部董事由于其独立而缺乏必要的激励
外部董事的“独立”一般都以与公司及其管理层“无重大利益关系”为标准。而利益趋向是人之本性,换言之,一项事业越是与己有关,人们就越会对它倾注心血。
因此,董事越独立,他就越缺乏动力来努力工作;他越有动力努力工作,他就越不独立。公司经常不向外部董事支付大额报酬且其报酬极少与公司的表现有关,对还是另一家公司的全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外部董事而言,他的费用可能被付给他的公司而不是他自己,因此从纯经济角度来看,外部董事为公司勤勉、细致和顽强地工作几乎得不到什么。由于潜在的责任与独立董事所得的报酬太不成比例了,独立董事不但没有动力去工作,而且还会努力去避免各种风险。
- 三、外部董事的存在会分散内部董事的责任
设立独立董事可以使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控股股东以公正的外貌来保护自己。如果有人指控他压制不同意见或者少数股东,他就可以说“但是,我获得了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的同意”。这就减少了本来可以使他对自己的决定向公众承担全部责任的道德限制,这甚至可以使他免于法律责任。
- ↑ 何一平, 余音. 外部董事机制的固有缺陷[J]. 法学, 2001.
像外文文献机翻的,很多地方都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