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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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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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概述[1]
“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一词又可译为“基础结构”。最早对基础设施给予足够重视的经济学家当推罗森斯坦—罗丹,他在1943年把一国或一地区的社会总资本或社会总投资分为两类:“社会分摊资本”(Social Overhead Capital,SOC)和“私人资本” (Private Capital,PC),前者即指基础设施。赫尔希曼(A.o.Hirschman)将后者又称之为“直接生产性活动”(Directly Productive Activites DPA)。这种分类观点一直为后人所承袭。
后来钱纳里(H.Chenery)和莫塞·赛尔昆(Moises Syrquin)明确地将社会产业部门分为两大部门,即为可交易部门和非可交易部门,前者包括初级产品部门和制造业,后者包括社会基础设施和服务业,其中社会基础设施又包括建筑业、水、电和煤气业、运输业以及通讯业等。
麦格劳—希尔公司的图书公司1982年出版的《经济百科全书》,进而对基础设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该书写道:“基础设施是指那些对产出水平或生产效率有直接或问接的提高作用的经济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交通运输系统、发电设施、通讯设施、金融设施、教育和卫生设施,以及一个组织有序的政府和政治体制……”。
基础设施的特点[1]
1、先行性和基础性
基础设施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所有的商品与服务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若缺少这些公共服务,其他商品与服务(主要指直接生产经营活动)便难以生产或提供。
2、不可贸易性
绝大部分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几乎是不能通过贸易进口的。一个国家可以从国外融资和引进技术设备,但要从国外直接整体引进机场、公路、水厂是难以想象的。
3、整体不可分性
通常情况下,基础设施只有达到一定规模时才能提供服务或有效的提供服务,象公路、机场、港口、电信、水厂等这样的行业,小规模的投资是不能发挥作用的。如电站大坝不能只建到河中间、机场跑道不能留半截不修完、连接两城市的轻轨不能只建一半等等。
4、准公共物品性
有一部分的基础设施提供的服务具有相对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类似于公共物品。
非竞争性是指:一部分人对基础设施的消费或使用不影响他人的消费或使用。比如公路,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同时使用而不受影响。
非排他性是指:不可能禁止他人使用基础设施所提供的服务,或要在花费很高的成本后才能禁止,对这样的服务,实际上任何人都不可能将另外的人排除在外。
1、基础设施是直接生产部门的建立与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条件没有基础设施
2、外部经济的作用比如由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发展,直接推动了生产和人口向城市集中,导致经济活动在地理上的集中,实现了规模经济活动,又进一步促进生产部门和企业平均生产成本与交易成本的降低。从另一个角度讲,这种经济活动的集中又会促进基础设施降低单位服务成本,提高利用效率,有助于基础设施本身的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3、基础设施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变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基础设施的发展战略[1]
1、平衡增长理论
在西方发展经济学中,平衡增长理论产生于20世纪40年代初。所谓“平衡增长”,是指在整个工业或整个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中,同时进行大规模地投资,使工业或国民经济各部门按同一比率或不同比率全面地得到发展,以此来彻底摆脱贫穷落后面貌,实现工业化或经济发展。
平衡增长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强调投资规模的平衡增长理论,其核心是要通过“大推进”式的投资来克服经济中存在的“不可分性”,以推动各工业部门的全面增长,达到实现工业化的目标。
二是强调经济发展如何起步、走什么样的发展路线(development path)的平衡增长理论,其核心是要求将资源配置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包括工业在内),使整个经济全面地实现增长,以摆脱“贫困恶性循环”,达到经济发展。
三是既强调投资规模,解决“不可分性”,又强调国民经济总体都同时全面增长,这是一种折中类型。
2、不平衡增长理论
不平衡增长理论的形成,是以赫希曼的著作《经济发展战略》在1958年的出版为标志的。这种理论的主要观点是,发展中国家应当集中有限的资源首先发展一部分产业,以此为动力,逐步扩大对其他产业的投资,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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