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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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透明度,指政府预算及相关活动信息的公开程度。预算公开是公共预算的重要特征,是人民基本知情权的前提保证。没有公开透明的预算,就没有人民的参政议政,也就没有法治、廉洁和责任政府。
1、完整性。预算信息公开的完全性是指政府公布的预算信息应包括政府在财政年度内的全部收支信息,不应有任何隐瞒和遗漏。这些信息包括政府基金信息、信托基金信息和经营性基金信息。通过这些信息,立法部门和公众能够了解政府活动的全貌,并在不同的活动之间进行权衡比较,分析利弊得失,评价政府绩效。忽略对其中任何一块资金信息的披露,都会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知情权,从而决策权和监督权的行使。不仅如此,对透明度有制度要求的资金还会通过对没有透明要求的资金的转移而逃避监督。
2、多维性。是指政府应从不同角度公布预算信息,它考察的是政府提供预算信息的类别是否全面,公布的信息能否让公众从多角度去观察、了解政府。政府预算信息从多维性看,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收支信息、资产负债信息和其他信息。收支信息提供的是政府在财政年度内预算活动的流量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公众可以了解政府在财政年度内用了多少钱,干了多少事。财产负债信息提供的政府截至某一时点预算活动的存量信息,公众通过这些信息可以了解政府的家底和财务状况,判断政府的资金运用是否合理,财务状况是否健康,对政府财政管理提供改进建议。只公布收支信息,不提供资产负债信息,公众不可能真正了解公共资金的活动全貌。
3、具体性。具体化原则的意义在于,随着预算收支不断细化,政府的自由裁量权被不断地缩小。当支出被细化到技术边界的时候,信息披露则达到了最优值。
具体化要求对财政透明度是如此地重要,以至于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等因素的要求最后都要落实到具体化上来。因为范围、内容只是提出了信息披露的框架,具体化才涉及到信息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如信息的有用性、可靠性得到保障),披露的信息越具体,信息量越大,透明程度越高。
4、规范性。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各政府部门应按统一、公开的标准和方法预测、记录和公布所产生的预算信息,以保证信息的统一、真实、可靠,并具有可比性。预算信息的规范性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应由专业人员根据统一、公开的方法进行各种经济预测和收支估计,使预测的数据尽可能贴近实际情况;二是根据统一公开的会计准则记录和公布预算执行情况;三是要有公开独立的审计机构对政府提供的预算信息按照公开统一的标准进行审计,以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
5、易懂性。所谓易懂性是指政府公布的财政信息能够让立法机构和公众明了公共资金的来龙去脉,清楚资金由谁在使用,用在了什么地方,提供了哪些公共产品,使用的效果如何,由此判断政府的规模是否适当,公共支出结构是否合理,公共资金的使用是否违背公共利益,是否遵循了经济、效益和效果的使用原则。
6、便利性。是指预算信息是否能以低成本、方便的方式获得。成本最低、最为方便的方式是网上获得。如果政府所有的预算信息都能从一个网址上集中获得,这个政府预算信息的易获得性最高。其次是集中的书面文件。如果一个政府的预算信息分散在多个互联网网址上、多本书面文件中,这个政府的预算透明度就很低,因为公众要获得它的信息需要花费大量时间成本或经济成本,这个成本有时高到足可让人放弃获得信息的程度。
7、及时性。政府预算信息公布的及时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政府预算信息提供要在时间上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二是政府要及时公布预算活动每个阶段产生的信息,包括预算执行的月报、季报、半年检查报和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