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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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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方式。

  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条件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二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指示交付与其他交付方式的区别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实例

  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一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交给王五;同时对王五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向李四索要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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