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输出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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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输出中性(Capital Export Neutra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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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资本输出中性[1]
资本输出中性是指当跨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和国内所得都负担相同的税率时,即可使资本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其主要目的是确保税收对投资者的国内外投资不产生影响。美国坚持资本输出中性原则的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美国是最大的资本输出国的同时,也是世界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之一,美国认为鼓励资本输出任何措施都会阻碍吸引外资;二是饶让抵免鼓励对外投资的同时,被认为是对国内投资的歧视。另外,充分就业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主要经济目标之一,鼓励对外投资不利于国内的充分就业。
资本输出中性的作用[2]
国际税收背景下衡量一国税制税收中性的重要标准之一,即税收不应影响纳税人在对内、对外投资之间的选择。在某种税制下,纳税人的国内与国外等额所得的税负相同,使纳税人不必从税率的高低考虑,来决定其投资于国内还是国外,则该税制就具有资本输出中性的特点。也就是说当一个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国内所得均适用相同的税率时,即可实现资本输出中性。其最主要的目标是使税收因素不影响跨国公司的投资地点的选择,使资本能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最有效的配置。
例如:某公司是A国的一家公司,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按34%税率在A国缴纳所得税,其设在B国的分公司按30%税率在B国纳税。具有资本输出中性的A国税制,应对某公司的分公司缴纳的B国税收给予抵免,对其B国分公司所得仅按4%税率补征。这样无论投资于何处,某公司以其居住国的税率来决定其总税负,即为34%。若投资于A国,税款全部交给A国国库;如果投资于B国,B国国库收去其所得的30%,A国将补征该公司在B国所得的4%。
配合完善的竞争环境,资本输出中性会导致资本的有效配置。在居住国(国籍国)税率高于国外税率的条件下,由于抵免限额的存在,妨碍了实现完全的资本输出中性。若要实现完全的资本输出中性,居住国必须给予全额抵免,而这种会侵蚀居住国税基的做法,一般难为居住国接受。抵免限额使外国的高税率决定居住国纳税人国外所得的最终税负,所以,不利于在高税国投资。
资本输出中性的原则[3]
资本输出中性原则要求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境外投资所得,不论该所得来源地在哪里,均以相同的税率课税。
传统的资本输出中性理论从资本输出国的投资出发,认为,全球收入最大化要求投资者在每一个国家投资的税前边际收益率相等,否则,通过将资本从边际收益率低的国家转移到边际收益率高的国家,就可以提高全球收人。但投资者是以税后收益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的,他们在国与国之间配置其资本,直到在每一个国家的税后边际收益相等。由于资本输出中性税制可以使投资者在任何地点的投资所得均统一适用其母国税率,从而能够消除税收对投资区位选择的影响,使投资者按照税前资本回报最大化的方式进行投资决策,市场机制会使资源配置到使用效率最高的地方,从而实现全球收入最大化。
与资本输出中性原则相适应的税制是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同时采用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即,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外全部所得征税,同时允许其缴纳的外国税收在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从而保证本国居民从境内外任何地方取得的投资所得均统一适用母国的税率。
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的冲突与比较[3]
只要存在各国之间的税率差异,资本输出中性和资本输入中性原则便无法同时实现。传统的经济理论分析认为,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有利于实现投资在各国间的有效配置,而资本输入原则有利于实现储蓄资本在全球的有效配置,特别是资本输入中性还关系到各国资本在东道国的平等竞争。在资本输出中性与资本输入中性之间应如何取舍,传统的理论分析未能给出明确的答案。有部分学者认为资本的使用者应比资本的提供者(储蓄者)对税率差异的敏感度更高,因而更偏爱资本输出中性原则。
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是封闭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中性原则在国际税收领域中的应用和扩展。在封闭经济条件下,税收中性原则要求,有效的所得税应该对所有的部门、资产类型、投融资模式以及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等课征相同的有效税率,以保持税收中性。这样的中性税制可以满足“生产效率”的要求,即所有的企业(公司或非公司)会面对相同的资本成本,因而对投资项目的决策不会受到税制的影响,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全社会所有投资项目的(进行风险调整后的)边际税前资本回报率相等,从而保证了资本以总产出最大化的方式进行配置。
问题在于,从封闭经济条件下得出的生产效率标准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能否简单地推及为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呢?或者,资本输出中性是否真正地满足生产效率的要求,从而能够使资本以总产出最大化的方式在各国间配置呢?
将从封闭经济条件下得出的税收中性原则直接应用于国际生产环境和国际税收领域的做法,忽略了由单一政府转变为多个政府的约束条件的变化。资本输出中性原则认为,各个国家作为一个供选择的投资区位,具有不同的税前资本回报率,如果投资者不论在任何地点投资都适用相同的税率,那么就可以保证均衡时投资者在各国投资的税前资本回报率相等,从而实现总产出最大化。从中可以看出,资本输出中性原则的得出实际上是简单地将各个国家抽象为一个点,或是相当于一个被投资项目,从而模拟出封闭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环境,这样的推导过程必然忽略了一国内部的生产效率,即资本输入中性的要求,同时也忽略了不同政府非税政策对于资本流动和国际生产的影响。因此,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本身在其推导过程中就是存在缺陷的。
世界经济效率毕竟是建立在各个国家经济效率基础上的,如果各国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就会导致在东道国市场上因不同生产者适用不同的税率而出现高边际成本的生产者和低边际成本的生产者共存,甚至由于税制差异使低成本的生产者退出市场,可以想象,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竞争机制无法正常运行所带来的效率损失恐怕要远远大于由各国税制差异所带来的对投资区位的“扭曲”。
对资本输出中性原则的现实考察[3]
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一直被作为指导国际税收实践的理论基础,与其相对应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抵免法消除双重征税的税收制度也被不少国家所采纳。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受到本国利益以及不同政策目标的影响,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税制能够完全符合资本输出中性的要求,由于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考虑,其税制中普遍存在限额抵免、推迟课税以及饶让抵免等规定,同时纳税人还可以通过改变居民身份来避免高税负,因此,投资决策仍然不可避免地受到各国税收政策的影响,居民税收管辖权税制并不能够真正实现资本输出中性的要求。
资本输出中性原则可追溯至上世纪60年代。而美国作为资本输出中性原则最主要的倡导者和实践者,其国际税收政策的基本框架也形成于60年代。在当时,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全世界跨国投资的一半来自于美国,在美国完全主导世界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情况下,构建对所有外国投资所得以相同的税率征税的资本输出中性税制对于世界经济效率和美国的经济效率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然而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近二十多年,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交通、通讯等方面的技术进步以及全球贸易和资本流动的壁垒逐步消除,使国际资本流速加快,世界范围内FDI迅猛增长,且投资流向多元化。到上世纪90年代初,美国已由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转变为净资本输入国。在新的世界经济背景下,一方面,现实税制无法满足资本输出中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只要存在各国问税率的差异,或者存在单一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单个或某些国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就不可能实现资本输出中性的目标。可见,上述现实因素都必然导致资本输出中性失灵。
美国一直是奉行资本输出中性原则的典型代表,其税制中除对跨国所得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外,在其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也始终拒绝采纳饶让抵免条款,以限制东道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决策的影响。然而,许多经验研究显示,这些以资本输出中性为目标的税制安排和努力,在现实中作用效果非常有限。例如,Harry Grubert和John Mutti在2000年根据美国500多家跨国公司的纳税申报表数据,考察了东道国税率对于跨国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其经验研究结论显示,东道国的有效税率对于跨国公司的投资区位以及投资数量决策具有显著影响。如果一国实施开放的贸易政策,那么通过降低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的税后资本回报,将会带来大约3个百分点的额外投资。另外,其研究结果认为,如果没有税收效应,大约19%的美国海外资本将会改变投资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