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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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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现票据(bill discounted)

目录

什么是贴现票据[1]

  贴现票据是指办理过贴现手续的票据。即银行将工商业未到期的票据,根据贴现率,扣去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贴现利益,然后将票面余额付给持票人。银行办理贴现后成为持票人

贴现票据的特点[2]

  贴现票据具有如下特点:

  (一)体现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相结合的特点。银行针票据进行贴现是商业信用向银行信用的进一步转化,将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信用在信用领域的主导作用。

  (二)体现了结算信贷相结合的特点。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到期凭票付款,但从票款清算角度看,它又是一种结算工具票据贴现从票据行为来讲,是票据转让;从银行业务来讲,是银行的授信业务,属于信贷范畴。贴现票据到期后,由贴现银行直接向承兑人(付款人)结算收回票款;体现了结算与信贷相结合的特点。这一特点把直接对借款人的贷款转变为间接向票据承兑人的资金融通,把结算工具与信用工具两者密切结合起来,拓宽了银行结算和信贷的职能作用。

  (三)贴息与贷款在收取利息的形式上不同。贴现利息先收,贷款利息后收。因为贴现是票据的转让,在正常情况下,票据贴现后,贴现人与贴现银行已不发生关系,所以银行办理贴现时要及时收取贴现利息,并在贴现票据的金额中预先扣收,再将实付贴现金额付给贴现人。这与银行贷款所采取的利随本清、或按月、按季、按年结息办法不同,解决了承兑票据转让后,银行信贷资金的利息补偿问题。

贴现票据的原则[3]

  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1997.5.22)第二十一条规定,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贴现票据的种类[4]

  可以向商业银行(从广义上说)办理贴现的票据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期票政府债券等。

贴现票据的有关规定[2]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行的商业汇票的结算办法中,对贴现票据作了如下规定:

  (一)贴现对象

  关于贴现的对象,人民银行制定的《商业汇票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收款人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这个规定从原则上规定了贴现对象,即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都可申请办理贴现,并且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办理,之所以作如此限制,就在于如未开户的银行为其办理贴现,一旦发生退票,持票人不便迫索票款。

  (二)贴现期限

  《商业汇票办法》对贴现期限规定为: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三)贴现利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1.贴现利率。《办法》规定:贴现利率按现有同当信用贷款利率下浮3%执行。掌握略低于信用贷款相应利率,是考虑到贴现先收利息的复利因素。

  2.贴现利息贴现利息按实际贴现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是:贴现利息 = 贴现票据票面金额 * 实际贴现天数(贴现日至汇票到期的前一日) * (月贴现率30)

  3.实付贴现金额。《办法》规定: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其计算公式是:实付贴现金额 = 汇票金额 - 贴现利息

  (四)贴现到期的处理

  《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承兑入收取票款。如收到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应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票款。

贴现票据的到期处理[5]

  1.发出托收处理

  会计部门对贴现的汇票应每天检查贴现凭证上票据的到期日,根据承兑汇票的到期日匡算委托收款凭证邮寄的邮程时间,提前向承兑人发出委托收款

  已贴现票据需发出委托收款的,在发出委托收款的票据背面背书栏加盖银行结算专用章和柜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电委凭证),在“委托收款凭证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及其汇票号码,连同贴现票据向承兑人办理委托收款。委托收款凭证第二联附贴现凭证第五联后配套保管,会计分录如下:

  表外  收:应收托收款项——应收委托收款户

  2.款项划回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往账

  贷:贴现——汇票户

  表外  付:应收托收款项——应收委托收款户

  3.逾期未划回票据的处理

  逾期未划回的贴现票据资金(同城票据到期后2个工作日、异地票据到期后5个工作日后仍未划回款项),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并发出催收公函。

  4.承兑人退票的处理

  柜员收到承兑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票据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后,应及时通知信贷部门追索票款。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承兑银行无理拒付的承兑汇票

  应经主管签批后再次发出委托收款,并随寄催收公函,要求其支付延期利息及有关费用,同时在第五联贴现凭证上注明“无理拒付(退票)重新托收”字样和重托日期。重托收回款项的,有关延期利息及费用人相关账尸。

  (2)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扣收

  贴现申请人存款户足以支付贴现票款追索金额的,抽出专夹保管的第五联贴现凭证,填制二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未收到XX号贴现票据款、延付利息、追索费用,已从你账户扣收”字样,并经有权人签章。一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支款通知随同票据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交贴现申请人签收,一联作为贴现申请人存款户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为贴现科目贷方凭证。同时填制利息收入账户和追索费用户的转账贷方凭证,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贴现——汇票户

    贴现利息收入(延付部分)

    XX科目——追索费用垫款户

  表外  付:应收托收款项——应收委托收款户

  (3)向贴现申请人的前手和承兑人追索贴现票据

  柜员对不获承兑人付款由信贷部门办理迫索的贴现票据,应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贴现资金从票据贴现户转入垫款账户。会计分录如下:

  借:逾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贷:贴现——汇票户

  对信贷部门经追索后收回贴现资金的,应另填制转账凭证利息收入凭证,经主管签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联行来账或同城清算

  贷:逾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垫款

    贴现利息收入(延付部分)

    XX科目——追索费用垫款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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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李伟民主编.金融大辞典 3.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11.
  2. 2.0 2.1 曹翔.怎样签订金融合同.改革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3. 宋文瑄主编.农村合作金融监管知识读本.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7.
  4. 于连胜主编.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
  5. 郑红梅 张艳 赵志洪编著. 商业银行业务会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0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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