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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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car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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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一、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的贷款。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和(或)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年检证明;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 1、借款人方面。
(1)信用风险。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帐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余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的行为,都可能使银行贷款面临风险。(2)支付风险。购车人对自身的预期收入能力估计不足,确定的贷款额度、期限不合理或由于外部意外原因,造成按期支付还款困难。
- 2、经销商方面。
(1)汽车质量风险。经销商为推销汽车,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而殃及银行贷款的收回。(2)盲目推介客户风险。经销商向银行推介客户的过程中,其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通过虚报汽车价格,变相降低首付款比例或采用零首付的方法,把不具备资金实力的购车人推介给银行,为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隐患。
- 3、保险公司方面。
(1)保险条款陷阱。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银行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2)保险公司营销人员风险。保险公司的部分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规定,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3)保险支付风险。保险公司虽为一级法人,但作为每一个地方保险公司,其保险赔偿的支付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当保险赔偿额度超过其内部控制比例或心理预期时,保险公司就会寻找借口拖延赔付,从而造成银行不良贷款增加。
- 4、银行内部风险。
(1)贷款手续风险。保险公司履约保险的生效是以银行履行义务为前提的,当银行在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手续上出现纰漏时,就会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2)客户及车辆质量审核风险。汽车贷款风险直接来自借款人和车辆,对借款人资信状况调查不严格或对经销商提供车辆质量把关不严,都会直接给贷款的按时收回带来风险。(3)保险手续风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虽然在借款合同中,银行要求其在担保人处加盖了公章,但并不等同于保险公司担保贷款。履约保险对手续的要求非常严格,保险不连续、借款人非法经营、借款合同或保险单内容的变更等,都可能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1、过度依赖风险转移,银行缺乏进行有效信用评估的动力。到目前为止,风险转移实际上是中国汽车消费信贷风险防范的主要形式。银行通过履约保险、信用担保或保证,把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经销商或保证人,但是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风险的问题,反而会使得银行因为将风险转嫁出去而缺少审查贷款质量的动力。
2、以汽车作为抵押品存在较大的风险。目前汽车贷款大多以汽车作为抵押品,这种方法简单而又直接,但是却存在较大的风险。与房地产等不动产相比,汽车的折旧速度快,二手车的处理相对困难,而且中国汽车价格由于入世的影响会有较大的下降空间,所以用汽车作抵押品的保险系数较低,一旦发生违约现象,银行将遭受重大的损失。
3、缺乏信息共享的个人信用体系。由于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银行缺乏对借款人信用记录的了解,不易对其信用状况作出准确的判断。消费者可以分别在不同的银行贷款而无法查询,于是出现了信用较差的购车人在不同的银行贷款买车而无力还款的案例。此外,由于对借款人的行为不作系统的记录,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很低,部分借款人明明有还款能力也故意拖欠。
4、过度竞争,放松贷款条件,造成风险隐患。面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激烈竞争,各大银行不断放松贷款要求:大幅下调首付比例,有的甚至推出了零首付;延长还贷期限。甚至在恶性的竞争下,为争取客户加快贷款办理速度,而放松了对借款人和经销商的审查,给不良贷款造成可乘之机,给银行带来了不必要的风险。人民银行去年5月的调研结果显示,北京地区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高达15%左右,高于房地产按揭贷款。
5、借款者收入水平不稳定,还款能力存在风险。近几年新增的汽车消费信贷的借款人大多数都是年轻人,他们一般流动性比较大,不易进行贷款的跟踪管理,而且其未来收入水平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一旦收入水平下降、甚至失业,就可能会发生无力还款的现象。
6、缺乏贷后管理。在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迅速增长的同时,很多银行的贷后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所贷款项是否真正用于购车、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好等重要信息未能及时确认。贷款逾期后未能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以致进一步扩大风险。
- 1、引入竞争机制,积极与多家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合作。
银行在汽车贷款业务开展初期,贷款客户绝大部分来自于保险公司和汽车经销商的联合推介,出于对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的信任,有的银行一度忽视了对贷款客户的直接调查。又由于汽车经销商资信状况参差不齐,在汽车贷款业务合作各环节中,无任何连带责任,因此给经销商无原则向农行推介客户造成了可乘之机,把一些不具备经济实力的客户推介到了银行,给银行汽车贷款的按期收回埋下了隐患。银行在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中,“银保合作”对象单一,所做的汽车贷款业务绝大部分是与当地“人保”合作,这种业务合作的几乎“唯一”性,导致了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及贷款收回上对保险公司产生了过分的依赖,若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就会直接造成银行不良贷款的增加,这也是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基本原因之一。因此,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坚持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并根据资信状况,对合作汽车经销商进行精心选择和清理,才能为汽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彻底改变银行在业务合作中的被动局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
- 2、通过“三方”协商,建立“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
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时,必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实行“汽车贷款保证金”制度,来维护拥银行的利益。作为贷款银行,必须认真做好对客户的贷前调查工作,为信贷资金的安全奠定基础。对于出现的不良贷款,要积极进行催收,这既是进行保险索赔的需要,也是银行自身的责任。保险公司除参与对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还必须承诺对借款人超过三期以上的未偿还贷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为保证不良贷款的及时赔付,各行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开立 “汽车贷款违约赔偿保证金”专户,保持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对于超过三期的未偿还贷款,及时从账户中扣收。若保险公司未及时全额补齐专户余额,则待其补齐后,再继续进行业务合作。汽车经销商作为车辆的供应者,必须对客户信用承担一定责任,对车辆质量负完全责任。为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必须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开立“汽车贷款车辆质量保证金”专户,根据经销车辆数量按一定比例交存保证金,用于问题车辆回购和因汽车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贷款的扣收。
- 3、审慎选择贷款对象,实行“客户经理承诺”制度。
正确选择汽车贷款对象,从源头上严把客户准入关,这是防范风险、确保贷款安全的前提和基础。为加强贷前调查力度,确保客户质量,银行可建立健全“责任人承诺”制度,要求客户经理按客户的收入水平、经营状况、行业风险尤其是信用程度对客户进行分类,以此作为确定是否发放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履约保证保险和采取何种担保方式的主要依据,并由客户经理在贷款发放时签订“贷款责任承诺书”,把每一笔贷款的相关责任都落实到人,与工资挂钩考核,负责贷款的调查,并承担收回责任,确保贷款安全。
- 4、明确保险条款,完善贷款手续。
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保险公司的一个保险业务品种,“免责条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保险条款对于投保人(借款人)、被保险人(贷款银行)及车辆质量 (经销商提供)的责任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贷款操作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保险的失效,即“保险责任免除”。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保险”。因此,银行要在正确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完善贷款操作手续。一是要按照保险条款的要求认真进完善贷款的调查、审查和审批手续;二是要对汽车经销商提供的车辆进行审核,严把质量关;三是保证机动车辆保险在贷款期限内的连续性,要求借款人必须按照贷款期限一次性全额投保,不得缩短投保期限;四是在进行借款合同、保险单的修订、变更时必须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出具“保险业务更改批单”。
- 5、转变贷款模式,积极开办“直客式”贷款业务。
“直客式”汽车贷款业务,具有购车方式灵活,担保方式多样的显著特点,各行要逐步由汽车经销商介绍客户到银行办理贷款的“间客式”被动操作方式,转向“客户购车先找银行”的“直客式”主动操作方式。通过“直客式”营销方式,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的范围,降低客户购车成本,提高办贷效率,提升银行汽车贷款品牌的知名度,增强同业竞争力。通过采取住房抵押、新车抵押、第三方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逐步改变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办理业务的状况,分散汽车贷款风险,并有侧重点的将贷款车型逐步由大型货车向出租车、客运车和家用轿车转变,不断降低汽车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