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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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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运输单证(Forwader's Certificate Of Transport—FIAIA FCT)

目录

什么是货运代理运输单证

  货运代理运输单证指由货运代理签发给发货人并保证按其规定,通过其在目的地所指定的代理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单证

货运代理运输单证的签发[1]

  1.签发的前提

  它是可以转让的单证,所以在目的地只能凭正本单证才能提货。其反面印有签发国所适用的标准交易条款。货运代理在签发该单证时,应保证:(1)货物外表状况良好;(2)单证记载货物的详情与其收到的指示完全一致;(3)在提单等货运单证下承担的义务与在本单证下承担的义务不相抵触;(4)已就货物的保险责任达成协议;(5)明确声明签发正本单证的份数。另外货运代理在签发该单证时通常收手续费。

  2.签发内容

  内容包括:供应商或委托人名称、收货人名称、通知方地址、运输途径(从…或经由…)、目的地、标志及件数、包装种类及件数、货物说明、毛重、尺码、保险、预付的运费费用、签发地点和日期。

货运代理运输单证的效力[2]

  货运代理运输单证是指货运代理所签发的运输单据。在实际业务中,货运代理可以以承运人代理人或自己的身份签发海陆空及多式联运等各类运输单据。至于所签发单证的效力及货运代理应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1)在单一运输方式下,以承运人身份签发运输单证,比如,海运提单空运单。在海运中,由船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通常称为母单、主单或备注单(Master B/L或Memo B/L或Ocean B/L),而由货运代理签发的提单,通常称为子单、分单(House B/L,俗称套单、小单),因此时的货运代理实际上充当无船承运人的角色,承担海上承运人的责任,故此时的货代提单,也往往称为无船承运人提单(NVOCCB B/L)。在空运中,当货运代理人以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身份从事业务经营时,向托运人签发的空运单称为分运单或子运单;而由航空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向承运人(即契约承运人)签发的空运单称为主运单或母运单。

  (2)在多式联运下,以承运人身份所签发的运输单证。此时,货运代理实际上是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其所签发的单证为多式联运单证

  (3)以承运人代理身份签发,并且对作为委托人的承运人的名称加以注明。此时,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并不承担运输单证下有关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4)签发的运输单证仅表明作为代理身份但未明确披露承运人名称。此时,应结合具体案例来进一步判断货运代理的身份——代理人,承运人?

  (5)纯粹以货运代理身份签发的运输单证。

  UCP600取消了货运代理(Freight Forwarders)这一用语,改为以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人士取代。即UCP600第14条l项:假如运输单据能够满足本惯例第19条、20条、2l条、22条、23条或24条的要求,则运输单据可以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出具。由此可见,银行接受货运代理以上述(1)~(3)种方式所签发运输单证,而对于纯粹以运输行身份签发的运输单证和仅表明代理身份而未明确披露承运人名称的运输单证,除非当事人在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对于这种信用证式不予接受的,即信用证规定“运输行提单可以接受”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而不必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比如,在空运方式下,如果信用证规定“可接受航空分运单(House AWB)”或“可接受运输行航空运单(Freight Forwarder’s AWB)”或类似用语,则空运单据可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无需表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也无需标明承运人的名称。

参考文献

  1. 郭萍等编.航运业务与海商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9
  2. 孙家庆,程显胜,曾庆成编著.国际物流运作流程与单证实务.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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