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包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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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包干(Fisc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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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包干是指中国为了正确地处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其内容是,地方预算收支核定以后,在保证中央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地方超收和支出结余,都留归地方支配,地方短收和超支,中央财政不再补贴,由地方财政自求平衡。
财政包干的方法[1]
财政包干体制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就在中国某些省市实行过。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先后实行了3种财政包干的办法。
- 1.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这是从1980年起,在全国多数地区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按照企业和事业的隶属关系,把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支出彻底分开,明确各自的收支范围,并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实行分级包干使用,人们通称为财政。分灶吃饭”。具体办法是,在收入方面,中央所属企业的收入、关税收入归中央,地方所属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收入归地方,工商税则作为中央和地方的调剂收入。在支出方面,中央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国防战备费,对外援助资金,国家物资储备支出,以及中央级农、林、水利,气象、工业、交通、商业、文教、卫生、体育、科研等事业费,均属中央财政支出;上述属于地方隶属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均属地方财政支出。如果遇到特大自然灾害、特大的抗旱防汛或支援不发达地区的救济费等,则由中央专案拨款。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按照上述划分收支范围,一般以1979年财政收支实际执行数为基础,经过适当调整后,计算确定各地区上交中央财政和自己留用的比例,原则上5年不变。
分级包干这是从1985年起,在—些省巾地区开始实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1984午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企业上交国家的收入,由税收、利润两种形式改为主要以税收形式上交。为适应这种新情况,国务院1985年3月发出了通知,决定在全国除/“东、福建和民族自治区以外的大部分省、市都实行这种财政管理体制。它主要是以税种作为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依据。其主要内容是:①按照第二步利改税设置的税种,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共享收入3大类。②中央财政支出和地方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③凡地方固定收入大于地方支出的,定额上解中央;地方固定收入小于地方支出的,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中确定一个分成比例,留给地方;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地方,还不足以抵补其支出的,由中央定额补助。收入的分成比例或上解、补助数额确定以后,5年不变。当时考虑到近几年经济体制改革中变化因素较多,为了适应这种情况,有利于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确定除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不参与分成以外,把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财政共享收入加在一起,同地方财政支出挂钩,确定一个分成比例,实行总额分成。
- 3.收入递增包干
为了稳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进一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务院决定于1988—1990年期间,在原定财政体制的基础上,对包干办法进行改进。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收入递增包干”、“总额分成”、“总额分成加增长分成”、“上缴额递增包干”、“定额上缴”和“定额补助”等6种办法。多数省市实行了收入递增包干办法。这种办法是:以1987年决算收入和地方应得的支出财力为基础,参照各地近几年的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地方收入递增率和留成、上缴比例。在递增率以内的收入,按确定的留成、上缴比例,实行中央与地方分成:超过递增率的收入,全部留给地方;收入达不到递增率,影响上缴中央的部分,由地方用自有财力补足。
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是中国1979年以来经济体制企业环境与公共关系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宏观经济环境管理的一次重大调整。它对于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增加地方的机动财力,调动地方各级政府管理财政、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都起了重大的作用。其问题是,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自己的财政收入,往往忽视全局利益,出现短期行为,不利于跨省市、跨地区的联合和协作,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投资膨胀,重复引进、重复建设和重复生产,都和地方财政包干有一定的关系。因此,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财政包干管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 ↑ 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编辑委员会 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编辑部编.中国企业管理百科全书 (增补卷)[M].企业管理出版社,1990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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