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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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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记帐交易)

往来帐户(Settlement Account)

目录

什么是往来帐户

  往来帐户是单位在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相互之间发生的预付、多付、未付、少付的货币资金,在财务会计核算申的科目主要以应付货款其他应付款应收货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预收款等表现形式。

往来帐户的性质[1]

  往来帐户是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不立即结清,而为定期的计算,互相抵销,只在最后支付计算的差额。其期间可以由当事人互相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的惯例,一般为一个月。

  但是,往来帐户不是供客户用作付入、付出资金的金库,不论客户付入往来帐户时使用的是现金支票还是其他票据,都是客户贷给银行的款项。因此,贷记客户帐户的金额就转变为银行欠客户的债务。在往来帐户的报表中,贷方金额表示的是客户对银行的债权,借方金额表示的是客户对银行的债务。银行并没有义务调查客户付入银行帐户资金的来源,第三人也不得主张对这笔资金拥有所有权

  以此来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我们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时刻记住,在民法上,金钱是一种代替物(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页 157- 158,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一旦转移占有,其所有权也就随之转移,原所有人相应只拥有对金钱的债权。所以在银行的帐户中,记录的只是客户与银行相互的债权,并不是所谓的真实资金。因此,最高院解释说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对方当事人即取得了该款项的所有权,这是不准确的。客户在此时对该款项只拥有请求银行支付的债权。在一种极端的情况下,我们也许会看得更清楚一些。如果该款项在进入帐户后和客户使用它之前,该银行 忽然宣布破产,那么该客户显然只能对银行申报破产债权,无法以所有人的身份对该款项行使物的追索权

  最高院的第二点解释也是不准确的。付款人并不是在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以后,才丧失了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其实,在付款人将款项交给其开户银行由其代为转帐付款时,付款人已经丧失了对该款项的所有权,只拥有对该付款银行的债权。理由与上相同。

  往来帐户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消极与积极两种,试分别言之。

  (一)消极效力

  消极效力方面是指对于记入往来帐户的各项债权、债务在计算期间内不能予以个别的处分,中国台湾学者称之为“计算不可分原则”。主要表现在:

  1、对于应记入往来帐户中的债权和债务,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但一旦决定后,在此范围内的债权和债务都必须记入帐户,没有对方的同意,不能从帐户中消除。例如,对于客户开立的专用存款帐户,只能专款专用,对于在此使用范围内的所有支出与收付,都必须记入此帐户。而一旦记入后,就不能因其对价没有履行而主张从帐户中将此笔记录消除,如不能因为对方没有发货,就向银行要求将已付出货款的纪录从帐户中消除。但中国台湾民法规定了一条例外:如果关于汇票本票、支票和其他流通证券的的债权债务在记入后,如果证券债务人不为清偿时,当事人可以将该记入之项目除去。

  2、记入帐户的债权和债务都暂时停止作用。对于记入帐户的每一笔资金,当事人双方都受帐户合同的约束,不能立刻要求对方履行,例如在我们上面所谈的最高院解释中,客户不能要求银行单独支付当天帐户中记入的这笔预付货款,虽然它已经记入帐户,形成了客户对银行的债权。必须等到双方约定的计算期间到来之时,双方才可就差额要求履行。所以,在此期间,债权的时效也停止计算,如约定以半年为计算时间,则这半年并不记入债权的两年时效期间。

  3、债权人对已记入往来帐户的债权,不能再将它与其他债务相抵销,也不能让与,不能以它为质权的标的。例如,客户当天收入了一笔货款,记入帐户后,客户不能将其单独作为对第三人的担保,因为这笔款项已经记入帐户,按照往来帐户的担保机制,已经自动地为借方项目提供了担保,不能在其上再设立另一重担保。

  4、虽然帐户中的各债权债务不可个别处分,但并没有因此发生更改,附着于其上的担保及利息仍然生效,未附利息的,可以约定自记入时起计算利息。

  (二)积极效力

  往来帐户合同的积极效力是指,当约定的计算期间届满时,在此期间发生的债权和债务互为抵销,一方可以请求对方履行计算后得出的差额。因为往来帐户合同是一种计算上的方便,所以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届满时,债权和债务当然按照事先的约定发生抵销,当事人所应该做的就是计算的确定与差额的支付。

  1、 计算的确定

  在银行与客户的交往中,客户帐户由银行会计进行纪录,对每笔业务都进行即刻的结算。我国银行的做法一般是每月底进行对帐,银行将一份对帐单发给客户,让客户与其自己的业务纪录进行核对。每半年银行对客户的帐户计息,将所有临时余额的总和相加,计算利息,并将所得利息记入客户帐户的贷方。

  可见,在我国,按照中国台湾的“交互计算”理论,银行的一般做法是对帐户每月结算一次,就双方债权和债务进行抵销。但对于如何抵销,法学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有学者称应为各个项目分别抵销,然“交互计算”的目的在于方便计算,各个抵销有悖于“交互计算”的宗旨。所以,一般学理认为,应该双方就债权和债务的各项目合并计算,然后就其 总额,互为抵销。

  对帐单有确定计算差额的作用。如果客户在接受对帐单后没有提出异议,就意味着客户已经接受了银行计算出来的差额,因为在我国帐户一般是贷方余额,所以客户的承认就是对其拥有的银行债权数额的承认。但如果银行的帐户报表中有纪录错误,怎么办呢?

  银行如果发现帐户报表中有错误时,它一般直接在客户的往来帐户中作相反的记入。但如果在对帐单发出并得到客户承认之后,客户很有可能会对银行的更改提出异议,但这必须通过诉讼来解决。客户只有证明其依赖于银行的错误纪录而为了一定行为,银行的事后更改使他因此蒙受了损失,他才可能获得赔偿。

  而如果客户在一定的期间内没有仔细阅读对帐单,事后才发现帐户报表中存在错误时,客户是否可以要求银行修改帐户报表呢?这涉及到客户是否有必须仔细核对对帐单的义务。我国对此没有规定,但在各银行对开户的规定中,往往会写上这一条,可以将其视为契约条款,这样,客户如果没有在一定期限内阅读对帐单,在事后发现的错误就无法援用往来帐户合同来要求银行修改纪录,只有通过诉讼请求银行返还不当得利

  2、 差额的支付

  如果客户对对帐单没有异议,就是承认了计算的差额。中国台湾民法上认为差额的承认是独立的债务发生原因,具有创设的效力。债权人可以基于此差额直接起诉,不用再对各个债权债务予以证明。差额自计算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

  在差额确定之后,如果客户和银行还继续往来帐户合同的话,差额可以当然记入其后的帐户报表中继续生效。如果客户要终止往来帐户的话,可以要求银行支付差额。

往来帐户的检查[2]

  1、应付货款、其他应付款、预收款的检查。有此单位财务人员将单位收入款虚列"应付"、"预收"款项的帐目。日后把此 款付出进行贪污。核对帐目时,耍对"应付"类会计科目的贷方 发生额认真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真实、无误,同时,查看借 方发生额的付款情况,看转帐、汇款的收款单位是否与单位有经 济业务往来;收款单位 (人)和"应付"对象是否一致,特别是 以大额现金支付的耍重点进行审查,若有疑点可到对方单位 (人)进行核对,便可水落石出,发现其贪污行为。

  2、应收货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款的检查。对此类帐户进行 审查时,对那些长期挂帐末还的款项要进行重点审查,看对方单位 (人)与本单位是否有经济业务往来,防止有些财务人员为了挪用公款假借他单位 (人)之名,虚列"应收款"以达到掩盖其使用公款的目的;业务人员收回货款不交财务或者先挪用后交财 务之现象经常发生,查帐时要与对万单位 (人)核对帐目,审查 收款情况,从申发现是否存在业务人员收回货款后没有上交财务;对大额的现金结算,要注意与销售时间、结算时间、上交财务时间是否吻合,便可发现业务人员" 先挪后交"的行为。

  3、坏帐准备的检查。坏帐准各是企业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一定比例的坏帐准备金。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1%;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为 2%;其它企业为3‰,对《企业财务通则》中规定“因债务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可以确认为坏帐损失”。而对什么情况下为"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没有详尽具体的规定。这就给企业及财务人员留下了很大的随意性,给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坏帐准备帐户的检查主要是针对其帐户减少的款项进行审查,一是帐龄分析,看是否达到核销年限;二是真实性分析,看是否有对万单位财务状况证明、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法院宣告破产文书等调查记录,对核销应收帐款的凭据是否真实、客观、全面;三是与对万单位进行帐务核对,可调也可派人去对方单位查证。利用坏帐损失实施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在做帐务核销时,伪造事实真象,出据模糊的证明及说明等,可掩盖其贪污、贿赂、读职等犯罪行为,通常的犯罪情形有如下几种:

  (一)贪污情形。企业清收货款一般由供销业务人员经手回收,财务人员负责帐务处理,二者若共同伪造虚假事实便可将己收回的货款做坏帐损失,而后将此款贪污私分。这种情况有两种贪污一方式:一是先收回货款,后做坏帐损失;二是先做坏帐损失,后收回货款。

  (二)贿赂形。当今经济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企业为了争取某项经济业务获取更大的利益,便向利害关系人行贿,而事后又没有合规的发票入帐核销,便虚列应收帐款从坏帐损失中核销,企业便可掩盖行贿的行为,又可偷逃税收,因为会计核算中,坏帐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减少利润就可少交或不交所得税

  (三)读职情形。有些单位领导好大喜功,不经周密考察随便投入巨资进行投资,草草签立合同,事后造成巨额损失,为掩

   盖真相,便可从坏帐损失中核销。

  4、上下级拨款、缴款的检查。拔款、缴款经常在财政、机关 或事业单位内部发生,如:下属单位向上级单位借款时,上级单位财务人员在帐务处理时将借款做成拔款,时机成熟便把下属借 款以现金收回不记帐;或者是虚开发票在下属单位报销,下属单 位做帐以代付费用的名义归还上级借款而进行贪污。同理,下属单位将借给上级单位的借款作为缴款做帐,而后将借款以现金方式收回不记帐进行贪污。针对这种情况在查帐时,对上下级拔款、缴款的事由、付款万式、双方帐项是否一致等要全面进行审查核对。

往来帐户资金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3]

  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往来帐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但从审计实践中看到,有些单位“往来帐户”资金余额大,挂帐时间长,没有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行政、事业财务规则进行及时清理,产生很多弊端,甚至发生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一、存在的问题表现在:

  1、不能真实反映单位财政、财务状况。如某乡镇经费帐户2001年末暂存款余额180万元,暂付款余额91 万元,结余-79 万元。其中:“暂存款——财政所拨款 ”余额105万元,没有根据财政所所拨资金的用途,该结转的及时结转,该归还原渠道资金的及时归还,导致会计报表不能如实披露单位真实的财政、财务状况。

  2、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如某单位2001年末暂存、暂付款有的明细科目出现红字(负数),致使暂存、暂付款科目不能反映该科目的真实情况。又如该单位以前年度基建办公楼预付某建筑公司工程款22 万元,该大楼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但因无钱支付工程余款而末办理结算手续,造成支付的工程款长期挂在“暂付款”中,不能如实披露政府的资产、负债规模。

  3、将上级拨给的专款长期挂在“暂存款”中,不及时拨给有关项目单位,不利于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暂付款”中,个人借款占很大比例,借款时间长,给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隐患。

  4、存在着利用“往来帐户”隐瞒应交财政收入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收入的情况。将应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规费收入”和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挂在“暂存款”中列收列支。如某乡镇2000年将收取的计划外生育费收入挂在企业站帐内“暂存款”中,隐瞒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

  5、造成大量的帐外资产。利用“暂存款”、“暂付款”列支购置的电脑、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容易造成不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形成帐外资产,给国有资产流失造成隐患。

  6、存在着贪污或者挪用公款的可能。如某单位“暂付款”中的个人借款,有的已经调出该单位好几年了,有2人已经死亡。据称这些借款已经偿还,而单位帐上却末收到此款项,如果属实,那么这些款项极有可能被有关当事人挪用甚至据为已有。

  二、针对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有关单位应对“往来帐户”进行清理

  1、建立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组织人员组成清理、催收小组,该收回的催收,对长期欠款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一定的必要措施,以及运用法律手段收回,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但由有关责任人员造成的损失应视情节责令其赔偿。

  2、工程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结清债权债务,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保证会计资料能够反映本单位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必须健全有关制度,防范于末然。

  1、收入管理制度。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从财政、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财务账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资产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财产物资登记与保管制度、定期盘点制度,发现差异,及时调整,做到账实相符。

  3、资金管理制度。对个人的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和福利性的借款,严格审批手续,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作其他周转。对暂付款,仅限于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临时借款及预订货款,严禁随意对外借款和支付没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预付款。

  4、加强现金、票据、银行账户管理等制度。对收回的现金必须及时缴存银行,杜绝坐收坐支现金。同时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避免多头开户造成错账、串账。

往来帐户与存款帐户[1]

  往来帐户是一种合同,当事人约定对他们相互之间的金钱债权使用定期结算的机制,即把这些金钱债权记入帐户报表,在一定期间后对其进行结算,仅支付结算后的差额。在往来帐户中,客户可以使用帐户进行结算,开出各种支票对他人付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为收取款项,例如银行可以在客户的委托下,向客户所指定的人付款。这时,因为客户存入银行帐户的金钱,已经融入银行的资产之中,所以银行支付使用的是银行资金,这也就形成了银行对客户的债权,然后银行在客户的帐户上借记此金额,获得清偿,换句话说,在往来帐户中,由于客户可以使用帐户进行结算,所以银行与客户之间互有金钱债权的产生,在帐户报表上就表现为在借贷两种项目上均有记载,如果银行和客户之间还有透支协议的话,甚至还会出现借方余额。正是因为银行和客户之间互有债权的产生,所以为了方便起见,银行与客户约定,对他们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进行定期的结算,而不用每次结清。我们在实际生活中,也经常会发生此种事情,例如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有交易的进行,为了节省时间,双方约定每半年结算一次,而不是每次都结算清楚,使得一方必须支付欠款之后才会有下一次交易,因为很可能,这次是乙方欠甲方的钱,而在下一次就变成了甲方欠乙方,于是这两种债权和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如果一定每次都结清的话,就会多出许多不必要的资金流动,浪费许多人财物,也会增加交易风险。这种结算方式,我国台湾民法上形象地称为“交互计算”,是台湾省民法典中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同时,法学理论上认为,往来帐户的一个重要特征就在于其机制中内含了担保的功能:由于 贷方项目和借方项目的抵销,帐户的债权得到了担保。

  存款帐户一般只是客户将款项放入银行,并不能利用它进行结算,所以尽管在存款帐户的报表中,也有借贷两个项目,但借方项目的记录,表示的只是客户从银行提取存款,是客户对自己债权的行使,而并不是银行对客户的债权,在这里银行对客户只有债务,没有债权,并不发生双方相互的债务、债权关系,也就不用双方约定定期结算了,其每次表示出的余额都很明确的是客户对银行的债权。但是,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现在许多国家容许客户可以使用存款帐户进行结算业务,容许储户对存款帐户开支票,所以在许多国家,这两种帐户在事实上的区别越来越不明显。往来帐户记录的是出纳业务和信贷业务,而存款帐户则只记载出纳业务。同时由于存款帐户只有贷方余额而不可能产生借方余额,所以存款帐户并没有担保的功能。银行的一般作法是对个人开立存款帐户,对企业或商人开立往来帐户,但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个人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但在实践中,银行极少为个人开立往来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专用存款帐户。……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以后,可以从银行领取各种重要的空白凭证,对此帐户开出支票,并用此帐户收取其他人对企业的付款。可见,在我国,基本存款帐户就是企业的往来帐户,只是名称有所差异。但《银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在其帐户内应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其后,中国人民银行在1997年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中也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帐户内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了《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等业务以外,客户在银行的基本存款帐户必须是贷方余额,这也许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的不同之处。在我国,银行对客户的信贷业务受到严格地控制,客户从银行取得的贷款由银行使用内部转帐支票转入客户帐户,变为贷方余额,没有采用直接借记客户帐户的做法。

参考文献

  1. 1.0 1.1 彭冰.银行帐户的法律性质与问题.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2. 蒙自强 .浅谈查办经济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技巧.2007年7月2日
  3. 永春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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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50.217.* 在 2020年2月6日 17:2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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