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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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计划监督[1]
计划监督是指政权监督机关和业务监督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国民经济计划的检查和监督。
计划监督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检查监督执行计划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情况;检查监督计划指标的完成情况,检查监督计划执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监督计划与实际之间的差异,对计划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计划监督是实现计划的重要保证,它可以及时发现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加以解决,保证计划的全面完成。同时,它可以发现计划编制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不断地改进计划工作,提高计划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计划监督的方式[2]
目前,我国的计划尚存在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种形式,这两种计划的监督内容各有不同。
1.指令性计划。首先,监督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指令性计划的范围要适当,数量不能过多,范围不能过大;其次,监督计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计划在制订中必须依据经济规律和国民经济的具体情况,使计划指标符合实际,具有科学性,以防给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再次,监督计划的执行,监督计划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要修改等。
2.指导性计划。首先,监督计划执行单位的计划安排落实情况。对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企业在充分考虑其指标要求的同时,还要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计划。在指导性计划下,国家与企业的经济联系,一般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进行的。因此,国冢为实现指导性计划,主要通过监督,促进企业履行经济合同。
计划监督的机构[3]
行使国家计划监督职能的机构,从性质上看可以区分为三类。一类是政权监督机构;另一类是行政监督机构,还有一类是业务监督机构。这三类监督机构都有权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实行监督,而监督的内容各有侧重。
1.政权监督机构。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最高决策机关,负责审查和批准全国的计划,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同时也有权对全国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使计划监督的权力机关,有权对同级和下级的计划执行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2.行政监督机构。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是行使计划监督的行政监督机构。国务院是国家计划管理的最高行政机关,负责领导编制、执行和管理全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有权对全国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的计划执行单位实行计划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的计划执行单位进行计划监督。
3.业务监督机构。是指国家计委,统计、审计、财政,财务、税务,银行,物价,工资和工商行政管理等业务机构。国家赋予这些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实行计划监督的权力。这些单位,对于违反国家计划法规、破坏国家计划的行为,有权给予警告,通报、经济制裁或提交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或直接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