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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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统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 1.法定解释性文件。
法定解释性文件,是指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定解释性文件的主体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因为只有制定主体对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作的解释,才是法定解释,由其制定的法定解释性文件才具有与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同的效力。因此,制定法定解释性文件的主体只能是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
- 2.自主解释性文件。
自主解释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统一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主解释文件的制定主体是没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主体,解释的对象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主解释性文件的作用[1]
(1)对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拘束力和规范作用;
(2)统一所属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和理解,使行政行为取得一致;
(3)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并予以贯彻和实施。
- ↑ 张永华.行政法学[M].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