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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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道德就是社会角色扮演所必须遵循的“某种精神原则和机制”。[1]
角色道德的特性[2]
角色道德(具体角色道德)与其他道德规范相比,有自己的特性:
一是具体性。阶级道德和职业道德所要求的主体不是“一个”,而是“一群”,是相应的阶级群体和职业群体,其道德规范是对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则是对所有家庭成员和社会成员的一般要求,而没有区分某个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具体地位和具体关系中的角色,也是较为抽象和概括的。而(具体)角色道德则是立足于每个人所处的面对面的具体社会关系,着眼于所充当的具体角色,其行为规范就更具有所赖以产生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如工人职业道德则是对“工人”这一职业群体在职业生活中的基本要求,不管每个人所属工种、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这种基本要求显得笼统。而角色道德则在体现职业道德的同时,注意到了(甚至着重强调了)工人的不同工种和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如同事关系、同组关系、上下级关系等,提出此时此境设身处地的要求,具有明显的具体性。
与之相连的,角色道德还有广泛性和随变性。不管任何生活领域,只要有人存在,有社会关系存在,就有角色和角色道德存在,其德的范围十分广泛。任何一个人不可能只生活在单一的社会关系之中只充当一个社会角色,在不同时间、地点、情况下,面对不同的人,具体社会关系都可能发生变化,所充当的角色及其行为规范要求也就可能发生变化,因而具有随变性。
二是双向性。职业道德只是该行业各个成员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的主体只是职业者一方,是一只“巴掌”。教师职业道德只是对教师在教学关系中的单方要求,而不涉及对学生的要求;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只是在医患关系对医护人员的单方要求,而没有提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要求等。社会关系是相互关系,处于社会关系的双方既有权利,又有相应的义务,没有权利的义务和没有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角色道德则充分展现了社会关系双方的相互性。在任何具体社会关系中,双方都是相应的角色,它不仅要求一方履行义务,同时也要求另一方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就是说,角色道德的要求主体是双方,是两只“巴掌”。在教学关系上,教师作为一方,应遵守教师角色道德;而学生作为另一方,也应遵守学生角色道德。在买卖关系、医患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父子关系、夫妻关系、上下级关系等,也是如此。
三是复合性或加和性。无数的具体社会关系总和构成了一个个具体的人。每个人身上都存在着无数的社会关系,也凝结了无数的角色,集无数角色于一身。一个人处于某一社会关系时,还有其他相关的社会关系潜在其中,他就不仅是这一关系的具体角色(称为正角色或主角色),还有一些角色潜伏其中(称为潜角色或次角色)。
角色道德的分类[3]
角色道德大休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公民角色道德。公民角色是一个人的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公民角色道德主要表现为社会生活中一个公民必须覆行的最基本的社会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自由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婚姻权、受教育权等诸种不容侵犯的基本人权,以及劳动、保卫祖国、遵守法律、不得侵犯人权利、保守国象秘密、维护祖国团结统一、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依法纳税等。凡做为一个公民,都必须履行这些基本社会义务。自觉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善的行为,不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是恶的行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宪法或其它社会基本法规定。当然,应当指出,在人类的历史上并不是不管什么宪法或其它基本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合理的。只有建立在社会与个人合理关系基础上的、符合社会运行规律和机制的宪法和其它社会基本法,才是合理的宪法和社会基本法。·只有合理的宪法和社会基本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才是合理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这样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才有资格成力衡量人的行为善恶美丑的标准。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宪法虽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但是,它基本上是建立在社会与个人相协调的基础之上的,是基本符合社会运动规律的宪法,因而,由我国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做为判断行为善恶美丑的标准。在现阶段,不论是政府,还是个人,凡是实现我国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都是善的行为,凡是违背我国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行为,都是恶的行为。
第二,职业角色道德。职业是一个人为社会服务和向社会索取的基本手段。职业角色十分广泛和复杂,有多少种职业和业务,就有多少种职业角色,如.厂长、经理、医生、法官、警察、党务工作者、工程师、工人、战士、教师、学生、营业员等等。凡认真实现职业(或职务)权利,履行职业(或职务),又务的行为都是善的行为;凡不实现职业权利、不履行职业义务的行为,都是恶的行为。对于一名公司经理来说,制定一决策,参与竞争,争取事业有成是他的义务,掌握人、财、物权是他的权利。他敢于竞争,认真掌权是道德的,而不敢竞争、乱用职权则是不道德的。对于一位科学家.搞发明创造是他的义务,获得社会承认是他的权利。他搞出发明创造并获得社会承认.是道德的。总之,忠实地实现自己的职业权利.履行职业义务是道德的,反之则是不道德的。
第三,家庭亲友角色道德。家庭亲友角色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角色,指家庭角色、亲属角色和朋友角色,如: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姊妹、舅舅、叔叔、同性朋友和异性朋友等等,均属于家庭亲友角色。在生活中,凡实现家庭亲友角色的权利,履行家庭亲友角色义务的行为,均是善的行为:凡不履行家庭亲友角色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均是恶的行为。
角色道德的社会功能[1]
角色道德主要有以下几种社会功能:
第一、协调性功能。整个社会文明是一个社会关系网络系统,每个社会角色都是这张社会关系网络上的一个纽结。“角色道德”体现了社会关系网络系统正常运转的必然要求。每个人严格按照“角色道德”行为规范办事,“社会文明”的社会关系系统便会和谐运转,不按照“角色道德”行为规范办事,“社会文明”的社会关系系统便会发生冲突和障碍。只有从上到下,百业千行,每个人都自觉按照“角色道德要求办事,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整个社会才会出现稳定和谐发展的局面。
第二、生产和服务性功能。“角色道德”不只有协调关系的功能,而且有发展生产和促进服务的功能,“角色道德”所包含的道德义务和行为规范是全方位的,它不只包含协调社会关系的要求,而且也包含发展生产和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角色道德”将协调社会关系和推动生产两方面要求。以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形式内在地、有机地统一起来了。“角色道德”使善恶评价直接进入生产领域,激励和完善生产力和经济发展。“角色道德”赞美敬岗爱业、恰尽职守、开拓创新,而鞭挞不负责、懒堕和保守。这使“角色道德”成为发展生产、推动经济腾飞的巨大精神能源。如果有能力使“角色道德”真正成为千百万人的行为准则,其巨大作用足以使经济持续调整发展。
第三、管理性功能。“角色道德”属于社会基础性道德,具有普遍性、可操作生和可控性,是实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按照“角色道德”,每个人不论其职位高低,都以自己的多重社会角色生活于社会之中,每时每刻都必须认真地、不折不扣地履行角色权利和义务,践履“角色道德”的行为规范。这是“社会文明”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文明”才能和谐、有序、健康发展。
因此,每种社会文明都以不同的方式积极建立“角色道德”,并以舆论的、行政的(甚至特殊情况上法律的)手段促进其贯彻执行。对于自觉遵守“角色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肯定、表彰和奖励,而对于违犯“角色道德”规范的行为给予否定、贬斥,甚至处分,以实现社会的管理目标和有序发展。
第四、监督性功能。社会越发达,角色分工便越明细,人们的“角色意识”和“角色道德”观念便越强。人们不只明了自己的角色权利和义务,掌握角色道德行为规范,而且也明了其它人的角色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人们对社会角色分工和角色道德行为规范既不神秘,也不陌生。这种情况极有利于官民之间、不同行业之问、不同职业和职务之间形成有效的道德评价和道德监督。遵守“角色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将受到人们的肯定和赞美;违背“角色道德”行为规范的行为,将受到人们的抵制和谴责。随着“角色意识”和“角色道德”观念增强,整个社会对各行各业“角色道德”的监督便会越来越自觉、普及和有力。这必将大大改善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促进良好社会风气形成。总之,“角色道德”是“社会文明”的全方位多功能道德评价载体,它的建设和发展对社会文明稳定发展关系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