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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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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道德规范[1]

  所谓行政道德规范或称行政道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具有行政职业特征的、调整行政管理主客体之间以及主体之间各种关系的道德准则与道德规范的统称。

行政道德规范的内容构成[1]

  在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和同一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行政道德的内容构成都会有所不同,甚至存在本质性的差异。不过,就当今现代社会而言,随着公共行政及其相关理念的产生,各国行政道德尽管仍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异性,但相同的成分已日益增多。总体上,就内容结构而言,行政道德体系可以分成行政道德准则与行政道德具体规范两个部分。

  1. 行政道德准则

  行政道德准则是行政道德体系中最高层次的道德准则或说根本准则,它是特定行政道德体系的实质与根本所在,体现了特定行政管理系统的基本价值追求。因此,它既是行政道德体系的灵魂,贯穿于整个行政道德体系各个层面与运行过程,也是把特定行政道德体系与其他道德体系区分开来的关键与根本依据。在不同性质的行政系统或同一行政系统的不同发展阶段,其行政道德原则的构成一般不同。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行政道德体系最基本的准则就是“为人民服务”。这是由我国国家行政系统的性质所决定的。在我国,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行政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力只能用于实现人民的意志,服务于人民的需求。行政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作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准则构成我国行政道德体系的基础与灵魂,在整个行政道德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具体的行政道德规范都是其具体体现与展开。

  2. 行政道德具体规范

  行政道德具体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勤政。

  也就是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做到勤政为民。古人说,在其位,谋其政。这是行政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也是为人民服务准则的最基本规范要求。原因很简单,从最一般的意义来说,行政管理就是管理和服务,勤政就是要搞好管理与服务,保证行政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行政效率的提高。

  具体地讲,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到:

  一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忠于国家,拥护政府;

  二要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努力工作;

  三是要确保行政质量,促成行政效率的持续提高。为此,就要求行政人员既要努力学习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又要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2)廉政。

  也就是国家行政人员要廉洁奉公,要清白行政。在古今中外的行政史中,“廉政”始终是一条基本从政规范要求。宋代著名清官包拯曾说过,“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贪者,政之祸也,民之贼也。”“廉者昌,贪者亡”也成为我国自古以来具有深刻伦理价值的古训。其实,在现代中国,党与政府一直强调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要实现廉洁奉公,就需要做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要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就是国家行政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纪,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贪赃枉法。

  二要秉公执政,不假公济私。就是国家行政人员要立场坚定,是非分明,主持公道,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秉公尽责,正大光明;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三是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行政人员要树立公仆意识与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在履行公务过程中,要本着为纳税人省钱的思想,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不得摆阔气,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不慷国家与人民之慨。

  (3)遵纪守法,依法行政

  法纪为国之纲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肩负维护与执行国家政策与法律、确保社会组织与民众遵纪守法的重任。为此,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首先做到遵纪守法,做到依法行政,以身作则。

  具体地,就是要求:

  一是任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凌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做到依法行政。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法,不得玩忽职守。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者,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严格执法,敢于主持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以律己,为人表率。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他又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革上之风必偃。”这就是说,执政者德行高低不仅决定着政令通畅有效与否,而且决定着民风好坏。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凡是要求人民群众做到的,法律的执行与维护者首先必须自己做到。

  (4)实事求是,科学行政。

  实事求是,一切从事实出发,按照客观规律行使行政权力,从而实现科学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时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道德规范。这也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和光荣传统。

  其基本要求包括:

  一要重视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无论是制定、执行法律政策,还是处理具体日常事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该忠于事实。在工作中必须深入实际,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准确掌握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事物与环境的真实情况来采取相适应的工作对策。为此,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必须反对弄虚作假,不说空话、假话、谎话,不搞形象工程,不做表面文章。

  二是要坚持真理,敢于纠正错误。人无完人,孰能无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为人民的利益实现组织和公仆,其一切行政行为都应该合乎人民的公共利益。一旦发现自己的言行有差错,就必须敢于承认,勇于纠正。对于其他部门或行政人员的错误行径也要敢于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揭发,使其得到纠正。

  三是要正确处理意志力与科学的关系。尊重事实,实现科学行政,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处于一种完全被动的地位,成为教条主义者。事实上,事实与真理永远是相对的,而客观资源(包括时间、人力、财力、物力与智力等)总是有限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要充分发挥想像力与创造力,积极主动地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而不能过于僵化,走形式主义。当然,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也要反对主观臆断,更要反对完全脱离事实的主观唯心主义。

  (5)热情待人,协调行政。

  行政系统是一个整体协作系统,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一般需要系统内外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行政管理效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系统内外关系能否实现协调一致。为此,热情待人,形成协调一致的行政组织关系与行政公共关系,构成行政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之一。

  其具体要求主要有:

  一要密切联系群众,尊重人民的合法权益,形成良好的政群关系。行政管理最终是要为人民服务,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要热爱人民,尊重人民及其合法权益,又要相信人民,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为人民办实事,进而形成良好的政群关系。

  二是宽厚待人,形成良好的组织工作关系。在一个组织内部,既要尊重上级的权威,自觉服从上级的正确领导,同时也要尊重下级和同事。在工作过程中,要以事业为重,顾全大局,认真听取不同意见,要团结所有组织成员,形成协调一致的内部人际关系与工作关系。

  三是要协调友邻,形成良好的部门间关系。不同行政组织、部门之间虽然分工与职责不同,但却都是从不同角度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共同实现为人民服务这一最终目标。而且,行政系统是一个协作系统,一个部门职责的有效履行往往需要其他部门的协同配合。

  因此,在与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处时,决不能以邻为壑,各自为政,而是要从整体出发,从全局出发来处理问题,相互之间既要分清职责,又要协同处事,共同推动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履行。

行政道德规范的基本功能

  所谓行政道德规范的功能,就是行政道德规范在行政管理活动以及在整个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影响与作用。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行政道德规范在确保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合法、有效履行,维持良好的行政内部关系与公共关系,促成良好社会风气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1. 导向和约束功能

  行政道德规范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确定了道德的行政行为规范,使他们意识到哪些行为是符合道德要求的,哪些则是不道德的,从而把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导向行政道德所要求的方向,使他们的行为符合行政道德规范。同时,行政道德规范通过行政主体基于内心信念和道德评价来约束自身的言行,使他们不做任何不符合行政道德要求的事情。如同其他道德规范一样,道德原则与规范一旦内化为行政主体的内在信念与行为模式,就会产生长期的自我约束力,具有持久的影响力。

  2. 自我调节功能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在行政管理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总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冲突。对这些矛盾与冲突,除了依靠法律规范调节之外,大量的关系与冲突需要通过行政道德规范来加以解决。比如,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上级的命令与国家或人民的利益之间,个人的合法权益与组织的或国家的公共利益之间,所有这些方面常常会出现冲突。这也许是由于既有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或不合理。在这些情形下,我们就只有依靠行政道德规范来调节和解决矛盾与冲突。而且,相对于行政法律规范方式而言,行政道德调节还具有难以替代的优势。它是一种软调节,主要通过社会舆论与道德良知等内心信念机制进行调节,因而带有自愿性与自我调节性。一旦由他律转化为自律,往往会使行政行为主体在解决矛盾与冲突方面取得更为积极主动的良好效果。

  3. 示范与激励功能

  由于行政管理道德在整个社会职业道德体系中处于较高层次,对其他类型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与发展会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和示范效应。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由于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其道德风尚、所作所为,都会影响和感染其他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对社会道德风尚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如果政府所倡导的行政道德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身体力行,以身作则,就能产生表率作用,带动社会改善民风,提高整体道德水平。同时,行政道德规范通过树立道德榜样或建立理想的行政角色模型,并经由教育等社会化途径激发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把这些榜样或理想模型作为实现自身价值的标准,可以激励行政机关与行政工作人员自觉地做到勤政为民,廉洁奉公。在我国,树立焦裕禄式行政官员的正面榜样以及张青山、刘子善一类行政官员的反面典型,目的就在于发挥行政道德规范的激励功能。

行政道德规范的特征

  它具有如下一些基本特征:

  1. 政治性

  行政道德规范是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自身属性决定了这种职业道德规范具有与其他社会职业道德规范不同的特征。其中,最根本的就在于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原因在于,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种公共权力活动,行政管理活动要体现与服从国家意志,维护与实现国家民众的共同利益需求。为此,全心全意为民众服务构成现代民主国家行政道德规范的最高道德准则;忠于政府,忠于国家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要求,勤政为民,也就构成行政道德规范的核心内容和最基本道德规范要求。所有这些使得行政道德规范必然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特征。

  2. 自律性

  行政道德规范是行政行为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自发地形成与发展起来的,而且,规范的约束力与规范作用也主要是依靠人们的信念、社会舆论来实现和维持的。也就是说,它主要是通过行政主体基于内心信念和道德评价来规范与约束自身言行的方式发挥对行政行为的规范作用的。因此,行政道德规范的约束力是自我约束式的,具有自律性特征。行政法律规范则不一样,它主要依靠一种外在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加以维持和推行,因而表现为他律性。自律性是行政道德与一般道德的共性之一,也是行政道德规范区别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最基本属性。当然,行政道德规范的维持和推行也需要通过社会舆论来施加压力。

  3. 相对稳定性

  与其他类型的道德规范相比,行政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就更难以变更。这是由于行政系统及其运行过程具有相对于其他社会职业更为明显的稳定性特征所决定的。任何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并被人们所接受,就会成为人们评价有关事件的一种标准,在短时间内往往是不会轻易改变的,行政道德规范也是如此。当然,这种稳定性并不是绝对的。行政道德规范的政治性特征就直接决定了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政治结构的不断调整与变迁必然也会带来行政道德规范相应的变革。这些就使得行政道德规范的稳定性只是相对的。

参考文献

  1. 1.0 1.1 《行政管理学》中国地质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第九章 行政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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