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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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而形成的相互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中形式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关系,是一种独立的、具有自身特点的诉讼法律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程序性的法律关系,是为解决行政实体和程序法关系的争议服务的。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定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对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具体实现。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它明确了人民法院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相互之间应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使他们能在行政诉讼中相互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行政诉讼参与人之间构成的关系,其中人民法院始终是法律关系的一方,而且是处于主导核心地位的一方,各诉讼参与人则分别与人民法院发生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多重关系共同组成的统一体,主要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原、被告等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是人民法院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次要关系是从属于主要关系的。
(3)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原告当事人总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总是被告。
(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主体间的诉讼权利 、义务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性质。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由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构成。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相互之间形成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各方,即在行政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必不可少、并处于主导地位的主体一方。
(2)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3)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参与行政诉讼的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等。他们参与诉讼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问题,同案件也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作用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为人民法院正确审判案件提供帮助。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并保证实现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院作为最重要的核心主体,享有行政诉讼审判权,具体包括:案件受理权、行政诉讼的组织指挥权、调查取证权、审理权、裁判权、排除诉讼障碍的强制权、对裁判结果的强制执行权等;同时也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诉讼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及接受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义务。
诉讼参加人基于各自不同的诉讼地位,各有自己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他们相同的权利如:委任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辩论权利、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上诉和申诉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权等等;他们相同的义务如: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不得滥用的义务、尊重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义务、遵守诉讼秩序服从审判人员指挥的义务、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的判决裁定的义务等等。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客体是指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大体分为两种情况:人民法院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或程序法律关系争议。集中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义务指向的对象直接表述为具体行政行为,即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民法院同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只是案件的事实真相。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行政诉讼的过程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行政诉讼法规范为依据,但法律规范仅规定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只有这些法定条件已实实际具备、出现,成为客观事实时,才使得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客观事实被称之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律事件,一类是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和情况,一旦其发生便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有所变化。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因主体的消失或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终止而使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不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