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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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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行政执法责任制)

目录

什么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 以致造成行政权利享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制度[1]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基本做法[1]

  1.先行试点,典型引路。在开始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的头几年,各地行政机关在政府法制机构的具体指导下 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实施或试行办法,开展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试点工作,并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典型经验,通过先行试点和典型引路,从而以点带面,带动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化发展。目前各执法部门都制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2.责任制的制定比较规范,内容也比较全面。各地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部门长期以来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所涉及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条款,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违反过错行为的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等几个环节进行认真的反复的整理,对不同的违法过错行为分别制定相应的追究责任,并制定了追究程序规范,形成适合本单位行政执法特点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如t各省的交通部门制定了某某省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各省的人事部门制定了某某省人事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等。同时,由于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人对本部门的情况比较熟悉,因此,它的内容包含比较全面,基本上具备了法律法规的要件。

  3.层层鉴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责任状。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得到确实的推行,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各行政部门从上到下层层鉴定了责任状。责任状的鉴定对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贯彻起到了不少作用。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存在的问题[1]

  1.行政主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推行、完善存在一些消极的思想和抵触的行为。由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对在行政执法中有过错行为的行政主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行政执法中有过错行为的行政主体来说是一种处罚,对行政主体的权利来说受到了损害,行政主体的地位也受到动摇,威信受到影响,因此,有些行政主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推行存在一些消极的思想,不积极去推行。另外,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主要依靠行政主体来实现,由于有些行政主体认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越完善对他们的行为约束越大,他们受处罚的机率越高,因此,他们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完善存在一些抵触的行为。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够具体。不同行政系统、不同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关于本系统、本部门责任追究的规定虽然都作了规定,但是规定得还不够具体、不够细化。如哪些责任是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哪些责任是主要领导的责任还是分管领导的责任?哪些责任是领导的责任还是一般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等等这些问题,各行政系统、各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规定得不够具体,特别是哪些责任应该是党委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哪些责任应该是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等根本就没有作规定,更谈不上说具体的规定。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操作性不强。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对责任的承担形式规定得不够具体,对在什么情况下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和追究怎样的行政纪律责任,在什么情况下追究经济责任和追究怎样的经济责任,在什么情况下追究法律责任和追究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没有具体的规定,以致在操作上人为因素作怪;二是有些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对过错的行为或事项规定过于笼统,在操作中难以“对号入座”;三是有些单位的责任追究制对责任追究对象规定不够具体,过于“模糊”,如通常在追究的责任人前面冠以“有关”二字,至于哪些人是“有关”责任人,而哪些人是“无关”责任人,还有哪些是领导责任,哪些是一般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操作性不强。

  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执行力度不强。目前,中国各行政系统和各行政部门都分别制定了各自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的制定了几年、十几年,却没有人被追究责任,好像是责任追究制真的有那么大的威慑力,以至于责任追究制文件一下,原先的执法过错行为就没有了。实际上并非如此,执法过错行为依然发生甚至更多,只是没有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追究而已。甚至有的地方和单位对执法过错各种行为一味纵容、包庇,等到事情闹大闯了大祸,实在遮掩不住,才不得不追究一下“有关”人员的责任,让一两个“替罪羊”辞职了事,过去一年多来发生在中国政坛上的“辞职”风暴就是最好的说明。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完善对策[1]

  1.努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由于法制观念的强弱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现,因此要消除行政主体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推行与完善的消极思想、抵触的行为,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知识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充分认识到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中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实现的重要意义,使他们积极地去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并在实践中努力完善之,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环境。

  2.明确职责,分清责任,依法追究。能否依法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关键是要明确职责,分清责任。首先是明确职责。只有职责明确才能分清责任,因此,各行政部门要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能具体的必须具体。其次是分清责任,责任要分清,必须要详细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的各种情形,有多少责任就追究多少责任,绝不能以追究一种责任了事而不追究其他的责任。在目前,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执法人员与非执法人员之间的责任如何确定,还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难题,这个难题要突破就必须厘清责任,是书记负责就不要把责任推到行政首长身上,是上级负责的就应该由上级承担,是行政人员的个人责任就绝不能由行政机关负责。最后是依法追究。行政人员执法有过错行为的必须依法追究G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执法过错行为的认定,要严格按照行政法上规定的过错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为认定的标准;二是依法追究的问题,严格根据“法有规定就处罚,法无规定不处罚”的原则和“责罚相当”的原则,绝不能法外处罚、责罚不当。以往中国的责任追究,往往以“权力问责”的方式进行,出了问题,追究与否,追究哪些人、什么范围、什么依据、什么程度、什么责任,主要是根据上级领导的意图和意见进行,随意性较大,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依法追究。

  3.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程序是否合法是衡量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完善的重要尺度。目前,关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规定,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都作了规定,大都参照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包括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等环节。笔者认为,在作出处理决定的环节前应有由负责追究责任的部门在立案、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理建议、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等环节,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更加公开、透明、完善、合理,也才能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做到公正、公平。这些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责任追究,如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就移交司法部门按法律诉讼程序处理。

  4.成立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审查委员会。关于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从各地制定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目前实践来看,主要是各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我们知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主要是对人的处理,而处理人的权力又集中在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这就形成了一种工作关系上的矛盾,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没有相应的人事处理权,而拥有处理权的人事、监察部门又不是负责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部门。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各部门的行政机关在明确法制工作部门具体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基础上,应成立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审查委员会,由各机关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纪检组长为副主任,法制、监察、审计财会等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并对二者的职责进行明确的划分。法制工作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不服的复查等。这样,就能很好地解决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的责、权分离的问题。

  5.明确规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提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操作性。要提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操作性,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就必须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进行具体的规定。这里的具体情形是指一是对什么情形下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它们的何种种类都要具体规定,如什么情形下承担行政责任中的撤职处分须作具体的规定;二是对什么情形下从轻、减轻承担责任和从重承担责任都须作出具体的规定;三是对什么情形下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以及领导责任、工作人员的责任须作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才容易操作,避免人为因素作祟而使执法有过错责任的人不受到应有的追究。

  6.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执行力度。针对目前中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执行力度不强的现状,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执法有过错的,不管其职务有多高、关系有多复杂,都必须按规定追究责任,切实防止把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作为“作秀”之物;其次,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监督检查要形成制度化、规范化。我们知道,要真正使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得到落实,就必须有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检查作为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要定期进行,使之成为一项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同时,监督检查工作要形成制度性,有细化量化的检查尺度。否则,就会流于形式;再次,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统计报告制度。各省、市、自治区每半年按系统逐级统计上报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情况,没有的也要按时填报,增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严肃性、时效性。最后,大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文化、法律等素质。执法是否严格,过错追究率能否减少,关键取决于执法人员的素质。因此,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执行力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入手,从根本上建立起行政执法过错预防机制。

参考文献

  1. 1.0 1.1 1.2 1.3 谢尚果.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完善(A).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5,(3):13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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