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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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公务员的一种方式。通常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法确定聘任人选,然后与应聘人员签订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有效期,被聘任人员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聘任期满后即自行解聘,需要时,双方再协商是否续聘。[1]
公务员聘任的特点[1]
公务员聘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一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公务员的方式
公务员的任职方式主要有: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如众所周知的公务员考试;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由此可见,聘任制是一种与其他公务员任用方式不同的方法,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公务员任用中增大聘任制公务员的比例。
(二)公务员与机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来规定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都由聘任合同来规定,这一点与委任制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后者的职责、工资待遇等是由《公务员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的。
(三)公务员聘任一般都有期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的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与聘任制公务员相比,委任制公务员一般都为终身任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持一个稳定的公务员队伍。但这样也出现了公务员队伍只进不出,公务员人员流动过少,成为一潭死水的弊端。聘任制公务员正是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应运而生,以加强公务员的人员流动,为公务员队伍输人新鲜血液。
(四)公务员聘任仅限于特定职位
公务员聘任一般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以及辅助性职位,不如委任制公务员的职位范围广泛,后者可以在任何职务适用。现代公共管理的专业化程度日益增强,针对这一趋势,机关开始采用高薪来招揽专业人才,这也是公务员聘任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基于此,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五)公务员聘任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特殊性
委任制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争议时,公务员可以向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或控告,而不能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聘任制公务员与任职机关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为其设置了与委任制公务员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务员聘任的意义[2]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的确立是《公务员法》的一大亮点,给我们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带来一股新气息,并且将会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工作效率。
(2)有利于提高机关的专业能力。
(3)有利于推动公务员制度向前发展。
我国公务员聘任的发展[2]
《公务员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聘任制度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聘任制公务员在我国并非新生事物,其发展至今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1993—2005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正式确立。该条例规定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但《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未对聘任制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作出规定,此后的法规、规章也未对其进行细化。10多年来,各地、各部门对聘任制曾有一些探索,但因为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效果不甚理想。
(二)《公务员法》的颁布(2005年至今)
《公务员法》专章规定了公务员职位聘任,对于公务员职位聘任的范围、合同、争议解决等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公务员法》的颁布无疑给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健全奠定制度保障。
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3]
《公务员法》的第95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本条规定明确了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范围及其不实行聘任制的情形。
(一)实行聘任制的范围
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有两个特点: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要求很高;二是机关急需的紧缺人才。这样的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等方面(如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法律顾问等)。这些专业技术工作社会通用性、专业性都比较强,从事这些技术工作的人员,人才市场上比较紧缺。机关对这些人员实行聘任制,可以增强吸引这些人才的竞争力,同时也适应高层次人才流动性强的特点。
辅助性职位的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员、书记员、资料管理、内务、文件分发、数据录入员等),也适合实行聘任制。
这里应当明确,不能将聘任制公务员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非领导职务类,领导职务类公务员也可以实行聘任制。
(二)实行聘任制的限制
为了防止机关实行聘任制后产生“考不进来的调进来,调不进来的聘进来”的问题,必须加强对实行聘任制的管理,所以在机关确实有工作上的需要时,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包括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实行聘任制。同时,如果要聘任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为防止泄密的情况发生,也不能实行聘任制。
这里必须指出,对专业技术性强和辅助性人员采用聘任制并不是绝对的,机关如果能够通过委任制、选任制的方法也能够录用到合适的公务员的,也可以采用委任制或者选任制的方法。
公务员聘任的条件[3]
聘任公务员必须符合如下前提条件:
一是在本机关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范围内聘任。由于通过聘任,取得公务员身份,需要占用机关的公务员编制和工资经费,为有效防止滥用聘任权,增加财政负担,所以,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二是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三是根据工作需要。
四是须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五是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公务员聘任的方式[3]
《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实行聘任制,根据不同职位的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两种聘任方式:
一种是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即通过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资格复审、考察与体检、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审批备案的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这种方式通过考试来严把聘任制公务员的“人口”,确保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防止以聘任为手段来逃避公务员的考试,将一些不符合公务员条件和水平的人招进公务员队伍。
另一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直接选聘。这种情况主要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人员,可能只是在专门从事的某个领域具有较深的造诣,即属于“专才”,对一些公务员考试中涉及的通用知识并不熟悉,要求他们通过公务员考试并在有效竞争中胜出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采用聘任的方式录用。
公务员聘任的程序[4]
公务员聘任程序。
①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②公务员的聘任既可以公开招聘录用,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任。
③签订书面聘任合同。
④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⑤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
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