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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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聘任合同是指机关经过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式聘任公务员,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与应聘者所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公务员聘任合同是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之间劳动关系的证明。[1]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特点[1]
公务员聘任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签订合同前要经过机关的公开招聘或选聘。
(2)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国家机关和用人单位自愿和协商一致。
(3)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4)公务员聘任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基本条款[2]
《公务员法》第98条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一)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由于聘任合同是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的权利义务、解决机关与所聘公务员之间争议的依据,所以《公务员法》要求订立公务员聘任合同必须对聘任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按照《公务员法》的要求,聘任合同必须具备以下四项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这是决定聘任制公务员取得公务员身份,行使职权完成工作并取得报酬的期限,也是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实行管理和约束的期限。公务员聘任合同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合同的期限,但是《公务员法》对期限的上下限做了规定,最短为一年
,最长为五年。如果期满根据工作需要,还有继续聘任的必要,可以再重新签订聘任合同。对于聘任制公务员也可以约定试用期,由于聘任制公务员一份合同期限最长为五年,如果像选任制和委任制新录用的公务员一样规定一年的试用期,则适用期过长,因此《公务员法》规定双方可以在一个月至六个月的期限内约定试用期。
2.职位及其职责要求
职位及其职责要求是公务员聘任合同最核心的内容。由于聘任制公务员是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对职位和职责有明确的要求,所以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作为机关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及公务员履行职责的依据。在本部门中应当明确职位的名称、工作性质、职务、职位所隶属的最小行政单位、职位需要承担的具体的工作任务。
3.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与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不同,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聘任制公务员完成合同约定的一定工作后,必然要获得一定的报酬,与选任制和委任制公务员不同,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由机关与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协商确定。
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这里所谓协议工资制是指机关与公务员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制度。
4.违约责任
违反聘任合同的责任是指聘任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其主观过错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没有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在聘任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既有利于保障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全面履行聘任合同,也利于一旦出现纠纷的解决。
除了上述四项条款以外,聘任合同还可以约定其他的条款,更加细致地规定双方权利义务,但其他的条款就不像上述四项条款一样是聘任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可以自由商定。
(二)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
1.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是指公务员在机关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包括工作时间纪律,办事规则,专业技术要求,保密纪律等等。机关制订的内部工作规则是工作纪律的组成部分,当然机关工作纪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方能生效。总之,公务员除必须遵守《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的纪律外,还必须遵守机关的内部工作纪律。
2.工作条件
工作条件是指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为公务员履行职责提供的条件。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工作流程、辅助设施等。对一些可能对公务员的身心脏产生不良影响的特殊的职位,还应当约定劳动保护的措施,机关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为公务员在工作中提供安全和健康保障。
3.聘任合同终止的条件
聘任合同的终止是指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已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立即终止。因此,除因合同期满外,聘任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结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可以确保合同履行有实际意义,同时也有利于解决人事争议。聘任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条件。根据合同原理和实践经验,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聘任合同即告终止:①聘任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合同期限已满,合同立即终止履行;②聘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合同终止执行;③聘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同意解除聘任关系,聘任合同终止;④用人单位依法规定的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或者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的,聘任合同终止履行;⑤公务员辞聘或者允许公务员解除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聘任合同即行终止;⑥公务员死亡或伤残,公务员退休引起聘任合同的提前终止;⑦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聘任合同无效而终止履行。
由于终止履行聘任合同是一项法律行为,所以必须依法办理必要的手续,任何一方擅自终止聘任合同或非法终止聘任合同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其他约定条款
除上述两个部分的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达成一合意的基础上,还可以约定其他的合同条款。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签订[2]
《公务员法》第97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聘任合同签订的原则、基本内容及变更和解除。在执行公务中,机关和公务员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机关对公务员有指挥、命令的权利,而公务员有服从的义务;但是在签订公务员聘任合同时,必须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理,遵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在确定聘任关系过程中,机关与应聘人员的地位是平等的,聘任合同的内容是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机关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应聘人员。机关有权按自己的意愿选择应聘人员,应聘人员也有权提出自己要求与主张。
由于聘任合同关系到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公务员法要求聘任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即聘任合同是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在将来出现争议时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由于机关和所聘公务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了聘任合同,根据合同原理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变更或者解除聘任合同。但是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公务员聘任合同与一般的合同有所区别,即《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备案作为了一个法定的程序,即《公务员法》明确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以便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对聘任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公务员聘任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聘任合同的变更,是指聘任合同内容的变化,聘任合同的主体不变。聘任合同变更,是基于用人单位工作情况的变化和聘任制公务员就业选择的变化而产生的。为了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聘任合同的权威性,《公务员法》对聘任合同的变更提出两点要求,即协商一致和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聘任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未满,由于法定事实或约定事实的发生引起聘任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聘任合同违背了合同当事人的初衷.,很容易导致当事人在权益上的损失,因此必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时还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备案。
聘任合同的终止,是指聘任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聘任合同终止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这一点正是公务员聘任制度的优势之一,即用人机关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及时聘任人员,待到任务完成即与之解除劳动关系,有利于根据现实灵活调整公务员队伍,保持其精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