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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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额度(General credit 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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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授信额度是指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银行的公司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上述短期授信业务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开证、保函、押汇等,其中,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付款保函和海事保函的期限可放宽到一年以上。
方便灵活,随借、随用、随还;适应多种融资方案的需要;降低企业筹资成本,提高财务工作效率。
凡独立企业法人客户,均可就其在银行的短期贷款业务向银行申请采用综合授信额度方式进行管理、操作。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非法人客户,以及企业法人下属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如分公司等),不可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凡在银行开立了存款帐户并有一定存款和结算往来的公司客户,均可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向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① 企业借款申请书。
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双方企业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以及有关法律文件。
④ 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银行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属于抵押、质押担保的,还须提交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⑤ 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或抵押、质押担保。
银行同意办理客户的申请后,借贷双方须签订《授信额度协议》。其中属于保证贷款的,保证人还须向银行提交保证函或者签定《保证合同》;属于财产担保的,还须签定《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办理公证、登记和抵、质押财产的评估、保险等手续。
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抵押额度、质押额度和信用额度,对于这三种额度,借款人可以单独或合并申请。其中申请抵押额度须以本人名下的可设定抵押权利的财产作为抵押担保,抵押额度不超过银行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70%;申请质押额度须以银行认可的质押物进行质押担保,质押额度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信用额度由银行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调查结果,按个人信用评定标准予以评定,上限为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