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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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组织增信是指金融机构依托国家信用,运用国家和各级政府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通过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弥补市场不足,引导、规范市场行为,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
组织增信依托的政府信用不同于担保等一般信用。一般来说,国家信用包括财政信用、货币信用和政府机构信用。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稳定的税收是国家进行公共物品建设的支柱。持续发展的经济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支撑下的庞大的税收收入,是国家赖以建立财政信用的基础。国家作为最大的黄金白银拥有者,具有确定货币和货币供给量多少的决策权,由于特殊的职能地位。国家由此具备了以货币为基础的货币信用。通过信用传递。政府机构也具备了自身的信用,政府机构信用包括国家金融机构和地方各级政府信用,其实质是国家信用、财政信用的延伸。财政信用、货币信用和政府机构信用一方面依靠国家信用支撑,另一方面又成为国家信用的来源。
组织增信与担保等一般信用的比较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组织增信的功能范畴远逸超过了一般债权人所得到的有限量化债务担保,能使被增信的一方真正处于风险控制和约束之下,进而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理论上依据金融市场的完善程度,可以把金融市场分为完全金融市场和不完全金融市场。不完全市场下的微观金融由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与参与主体的非理性往往导致金融市场失灵。需要完善的机制设计改善市场主体的激励约束,减少市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制度在解决支持市场的长期需要时可能更有效,因为制度有一种附加的优越性,即可以自发地解决问题并可以直接影响到私人主体的经营。组织增信就是开发性金融在不完全金融市场领域引入政府协调和担保,在市场参与主体问设计恰当的风险分担机制,推动融资企业治理结构、法人、现金流和信用的建设。解决金融市场失灵的关键,其核心也在于推动不完全金融市场的制度完善。(见下图)
组织增信弥补制度缺损。特别是在经济制度转轨时期,延伸政府职能,强化宏观调控,增强开发性金融组织在进行金融运作时的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在我国组织增信作为政府与开行合作的纽带,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个重要原理和方法。也是我国弥补经济发展特定阶段市场缺陷,增强体制过渡时期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进行金融制度建设与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