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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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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简易征税

  简易征税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行业的特殊性,无法取得原材料货物增值税进项发票,所以按照进销项的方法核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后税负过高,因此对特殊的行业采取按照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简易征税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

  (五)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适用简易办法征收书面(打印)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生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生产流程的详细说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产品的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

  5、企业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申请备案表》一式二份。

  注意事项:

  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一式一份,使用A4复印纸,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需字体清晰可辨,不得折叠,填报内容保证真实、可靠、完整,字迹工整,不得涂改。如审核时发现填报内容不符将不予受理。

一般纳税人简易征税申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申请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批的业务。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主表)2份.

  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

  (二)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第四条;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五)项第2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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