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填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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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票证填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收票证的填开和使用所实施的监督管理。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的合法完税凭证,又是税款缴纳凭据,也是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所以,税收票证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征收人员、代征人员和代征、代扣及印花税票代售单位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用票证和销售印花税票。
(1)税票原则上应由各税务机关征收单位填开,对于符合“自核自缴”要求并配有专职办税人员的企业单位,可将税收缴款书发给缴款人自行填开。主管税务机关对自行开票的缴款人,必须进行事先辅导,使之准确掌握其应纳各税的税票填写方法。税收会计对自行填开的税票要进行认真审核,以便保证填票质量。
(2)缴纳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时,填开一份缴款书,计税各栏按全额填写,不分开填列,由国库办理中央与地方的分成。
(3)专票专用,先领先用,顺序填开。各种税收票证均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填用,不得互换使用。领取多本同一种税票时,要从其最小的号码开始填用,按票证号码大小顺序逐本、逐号填开,不得跳本、跳号使用,不得几本同种税票同时使用。
(4)由税务机关自行收纳现金税款时,必须按顺序收款开票。其顺序是:计算审核应纳税款、收款、开票、核对票款、将税票收据联交缴款人,未收款前不能开票。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先收款,后记账或开具销售凭证,账票款核对无误后,再将印花税票交购买人。
(5)税收票证必须分纳税人、分次填开。每个纳税人每次缴纳税款都必须填开税票,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税票,不能同一个纳税人几次缴税合填一张税票。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种税款,如税款不是同一所属时期的,也应分别按各个所属时期填开税票。
(6)缴款书的填开必须“一税一票”,不能一个纳税人同时缴纳几种税款合开一票。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和教育费附加等随主税征收的收人,可与主税合填一票,也可分填两张税票。集贸市场税收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采取多税合并定率、定额征收的,必须分别税种核定征收率或征收额,并按税种分别填开缴款书缴库。由税务机关使用完税证自收汇缴的,可多税一票,但必须在完税证上按税种分栏填写,以便按税种分别汇总缴库。同一纳税人缴纳同一所属时期的同一种税款,如果税目或计征项目不同,必须在税票计税栏按不同的税目或计征项目分行填写。
(7)多联式税票要一次全份复写,不能分次分联填写。
(8)税票各栏目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税票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作废票证要全份注明“作废”字样,按规定办理作废手续,上缴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9)填票应使用蓝色或黑色圆珠笔、复写纸填开,不准用铅笔,水笔或其他颜色的笔、复写纸填写。各种章戳要加盖齐全,并一律使用红色印泥,不准使用其他颜色。
(10)严格执行票证填用“十不准”。即: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