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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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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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时,要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在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四)领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该细则还规定: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申请领购发票;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三)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四)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 1、领取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权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便民服务中心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税务登记表》。
- 2、填表并提供有关证件、文书
纳税人将填好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和下列证件、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一并报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正本复印件)或市编委、民政局、省司法厅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会计人员近期免冠照片三张。
(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户、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不作要求。
(5)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的需携带再就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自有房屋用于经营的,提交房产证书复印件;
(7)租赁房屋用于经营的,需携带房屋租赁协议;
- 3、审核税务登记表
受理人员在税务登记受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税务登记表》和证件、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凡填写的表格和提交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告知并辅导纳税人纠正、补办。
- 4、打印并发证
对符合要求的《税务登记表》由受理人签字并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后,随同附报的证件、资料一并转微机录入员,微机录入员将表的各项内容录入电脑,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免收,同时将一份《税务登记表》退还纳税人。
- 5、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的,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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