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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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所有权(Private Own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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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私人所有权[1]
私人所有权是指自然人个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私人所有权的特征[2]
私人所有权具有以下特征:
1.私人所有权的主体具有个体性和多样性私人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独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可以成为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主体。
2.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包括私人的房屋,合法收入所得以及用于本人及其家庭的物质、文化生活消费的财产。生产资料包括私人从事生产经营而依法占有支配的生产工具、原材料等财产。这些生产和生活资料都可以成为私人所有权的客体。
3.私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是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入私人通过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到的收入都属于劳动所得,其他合法收入是指劳动收入以外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所取得的收入,如接受赠与、继承取得的财产,投资收益、租金、利息等。
私人所有权的效力[3]
私人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积极权能,也有物权请求权的消极权能。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私人的不动产(《物权法》第42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私人的不动产或动产(《物权法》第44条),私人无法依其所有权予以对抗。但另一方面,在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征收系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证明其征用系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的情况下,私人可以依其所有权对抗征收、征用。这也是私人所有权的效力的表现。
私人所有权的种类[4]
- 一、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
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是指我国公民对其生活资料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个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是劳动所得,根据劳动者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劳动数量和质量来决定的。公民占有生活资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消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公民依法取得的收入、储蓄、公民自有的房屋,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财产。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生活资料所有权的客体范围也将不断扩大。
- 二、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
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埘其生产资料依法享有的所有权,以及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所有权。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占有生产资料,并不是作为奴役和剥削他人的手段,而是以这些生产资料为基础,主要依靠个体劳动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或者为社会提供劳动服务。他们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的产品和收入,在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后,应归个人所有。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对其投资的财产、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公民个人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客体是非常广泛的,凡是法律不禁止公民拥有的生产资料,都可以成为公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客体。
私人所有权的客体[5]
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合法收入。
(2)房屋。
(3)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
(4)合法储蓄。
(5)投资及其收益。
(6)继承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私人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2]
私人可以自由地利用其财产从事法律所许可的任何民事活动,如从事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获取经营利润和投资收益。私人行使其所有权,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依法纳税,服从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管理。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产,不得滥用个人所有权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及损害他人的利益,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私人依法对其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私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其生产资料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利用其生活资料满足个人的需要,都受法律的保护。私人在其所有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我国《物权法》第65条和第42条还对私人所有权作出了以下规定:第一,保护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受益;第二,保护私人的财产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三,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