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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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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理赔时效

  理赔时效是指从保险公司立案(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正式受理)至结案的处理时间。

理赔时效的法律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理赔赔必须在理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理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理赔时效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理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理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理赔请求。

  如某些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理赔期限的规定:本保险理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注:虽然,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理赔时效与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理赔时效都是两年,期间仿佛一致。但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而陆上运输保险条款规定的时效起算是保险货物全部“卸离”后起,因此这两个期间的计算并不一致。况且,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时效还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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