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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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時效是指從保險公司立案(申請人提供完整資料,正式受理)至結案的處理時間。
根據《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保險理賠賠必須在理賠時效內提出,超過時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險人提出理賠,不提供必要單證和不領取保險金,視為放棄權利。險種不同,時效也不同。人壽保險的理賠時效一般為 5 年;其他保險的理賠時效一般為 2 年。
理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險報案,然後提出理賠請求。
如某些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對理賠期限的規定:本保險理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後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後計算,最多不超過兩年。
註:雖然,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規定的理賠時效與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理賠時效都是兩年,期間仿佛一致。但保險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時效起算是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而陸上運輸保險條款規定的時效起算是保險貨物全部“卸離”後起,因此這兩個期間的計算並不一致。況且,保險法規定的理賠時效還適用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