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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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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殊纳税人

  特殊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办法而采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人

特殊纳税人的差别及相关案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09〕9号第三条同时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对特殊纳税人的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其征收率从6%调整为3%,大幅度降低税负。不过有人说,特殊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从6%的征收率调整为3%征收率,这样税负降低了50%,果然如此吗?

  案例:某企业销售自产的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取得价税合计款1000000元,问应征收多少增值税?

  解析:

  根据财税〔2009〕9号,销售自产的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取得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简易征收率是6%,不含税销售额为943396.22元,按6%简易征收增值税56603.77元。即应纳增值税税额为56603.77元。

  1000000/(1+6%)*6%=56603.77

  根据财税[2014]57号,销售自产的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砂、土、石料取得价款1000000元,增值税简易征收率是3%,不含税销售额为970873.79元,按3%简易征收增值税29126.21元。即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9126.21元。

  1000000/(1+3%)*3%=29126.21

  增值税税负比原来降低:(56603.77-29126.21)/56603.77*100%=48.54%

  如果考虑增值税的附加(假设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其税负的降低幅度是一样的。

  调整前的总税负:56603.77*(1+7%+3%+2%)=56603.77*1.12

  调整后的总税负:29126.21*(1+7%+3%+2%)=29126.21*1.12

  总税负降低幅度:

  (56603.77*1.12-29126.21*1.12)/56603.77*1.12=48.54%

  结论:

  1、从2014年7月1日起,销售特殊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特殊纳税人,税负是相同的,它不会因为销售额的差异出现税负的增加,这符合税负公平的原则。

  2、特殊纳税人销售可以实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其税负(仅包括增值税及附加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考虑企业所得税等)降低幅度为48.54%。

  税收风险点: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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