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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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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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是进口国家在对进口商品征收正常进口税后,还会出于某种目的,再加征部分进口税,加征的进口税部分,就是进口附加税。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不体现在海关税则中,并且是为特殊目的而设置的,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一般是临时性的或一次性的。
例如:美国在1971年由于国际收支出现危机,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商品一律征收10%的附加税;有些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人或限制高价奢侈品的进口,对其征收附加税;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曾因某种商品一时进口量过多使国内生产,受到威胁而征收紧急进口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缔约方的关税正税加以约束,不能任意提高。除在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不准征收超过正税的附加税。但为了抵制倾销、贴补,允许缔约方对构成倾销或贴补的进口商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贴补税。旧中国曾征收过“二五附加税”,即对进口货物除征收“值百抽五”的正税外,另征2.5%的附加税。新中国成立后,从1985年开始,对一些国内已能生产,但又大量进口的消费品,如汽车、机电产品等,一些国内幼稚工业或新兴工业产品和一些盲目引进的生产线,于进口关税之外,另征收进口调节税。这些调节税已于 1992年4月全部取消。
进口国通常把征收进口附加税作为限制外国商品输入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出现了首次贸易逆差,尼克松政府为应付国际收支危机,实行“新经济政策”,宣布对外国进口商品一律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
二是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
三是对某一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为特别关税。
进口附加税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往往是针对个别国家或者个别商品征收的。目前各国为了实现其特定的保护目的,还会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1、反补贴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的接受奖金或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补贴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可能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反补贴一般根据受损产业的书面要求发起调查,反补贴调查应在发起后一年内结束。如果能够证明(1)出口国的补贴存在;(2)对进口国的损害存在;(3)补贴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对进口商品加征反补贴税。
2、反倾销税:倾销就是以低于正常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在国外销售商品,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可能对进口国同类产业造成损害。反倾销税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一般根据受损产业的书面要求发起调查,调查应在发起后一年内结束。如果能够证明(1)出口国的倾销存在;(2)对进口国的损害存在;(3)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对进口商品加征反倾销税。
例如,美国加拿大等国的新闻纸大量出口到我国,在短时期内数量大幅度增加,价格大幅度下降,可以判断倾销存在;造成我国新闻纸企业利润下降或亏损,失业增加,即损害存在;而且,当年正值各家报刊杂志扩版之际,国内对新闻纸的需求旺盛,只是由于大量的低价进口新闻纸的冲击,才导致整个新闻纸行业不景气,可以断定倾销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我国对从这些国家进口的新闻纸加征了进口附加税。
3、报复关税:是指对特定国家的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报复行为而临时加征的进口附加税。
加征报复关税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本国输出的物品征收不合理的高关税或差别税率。(2)对本国物品输出设置障碍。(3)针对贸易伙伴违反某种协定等。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的“超级301条款”,就是针对“不公平”贸易伙伴实施报复的条款,其报复手段之一就是加征临时性报复关税。
4、保障措施关税: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在由于履行WTO义务而造成进口激增,并由此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包括关税、数量及配额的限制。
在我国履行入世承诺时,如果给国内某一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我们就可以启动保障措施,采用加征进口关税等措施,保护国内产业。但是保障措施关税的征收必须有法律依据。2002年美国对进口钢材实施进口保障措施,加征30%进口关税。但目前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B已裁定美国没有法律依据,要求美国改变这种做法。
进口附加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 进口附加税=关税完税价格×进口附加税税率
- 进口环节消费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附加税)/(1-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
- 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进口环节增值税税
- 进口环节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附加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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