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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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费一般指正式学术期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其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版面费是在学术期刊和学术研究兴盛的环境下产生的。
版面费是在中国现有的科研评价机制环境下产生的,它的出场并非偶然。
作者人数特别是高校的研究生和教师人数逐年增加,要求发学术论文的数量随之增加。一般硕士、博士生毕业有需要“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两篇”的硬指标,论文发得不够就拿不到学位。教师评职称也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正是高校师生获得学位、职称的需要,使得他们对学术期刊趋之若鹜 ,付版面费成了在所不惜的自觉行为。如广州部分高校的学报都有论文版面费的收取规定。接收学术论文通常分为内稿和外稿,一般只对外稿依版面数额收费。
学术期刊的编辑、出版是有成本费的,且因有关商品和劳动力的涨价而使其成本费不断上涨。尽管有很多学术期刊、特别是一些很有名望的学术期刊从来不收版面费,给作者的稿 酬甚至奖励也不少。但是任何学术期刊,其编辑部都要对论文稿件进行审改、编校、出版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劳动和成本。因此,编辑部收取版面费有其客观资金需求的原因。
从根本上说,产生学术期刊版面费的根源,在于目前我国不够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当前,随着社会对学术研究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高校与科研机构参与到单位科研实力的竞争之中,并出台了大量的科研奖励制度或考评制度。例如,硕士或博士研究生读书期间,须在公开的指定刊物上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否则将不授予学位;助教晋升讲师,讲师晋升副教授,副教授晋升教授,或者副教授、教授晋升硕导、博导,必须在学术成果的所谓“质”或“量”上达到指定的要求,否则将不予以晋升;科研津贴与奖金的发放与科研成果的情况直接挂钩,成果多,则津贴多、奖金足,反之则景况惨淡……这种学术评价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学术研究的发展,但其只重视结果并以结果论英雄的导向机制,也造成了学界功利化和投机钻营、谋名取利氛围的日渐浓厚。在这样的学术氛围下,学术期刊版面费应运而生,并成了部分缺乏职业素养的学者和学术期刊谋求各自诉求的桥梁与纽带。
从国际层面考察,在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虽存在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情况,但这种收费是与其发达的著作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也就是说,作者在交纳版面费之后,不但依旧可以获得稿费,还可以通过其学术论文发行量或引证率的大小来获得数额不菲的版税。因此,在作者与学术期刊之间,其权利义务是平衡的,是无腐败可言的。
而在中国,作者与学术期刊之间,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失衡。从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的现实情况来看,学术期刊在收费之后,通常不但不再支付稿酬,也不会与作者分享版税。这对于作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版面费该不该收
从版面费自身形成的构件和程序看,版面费是两方的自觉自愿的合约行为,是两个巴掌拍出的响,无违法违纪可言;但从根本上说,产生学术期刊版面费的根源,在于目前我国不够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以版面费为核心的论文产业链,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
要整顿以版面费牟利的刊物,需要政府与学界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学界与出版界之间达成共识:首先学术期刊要服务于学术发展,但同时,政府要为学术期刊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目前,部分国内知名期刊也已经开始探索新的期刊运作方式,如中文化学期刊《化学学报》已于2012年改版,不再收取版面费。
事实上,学术期刊的办刊宗旨与读者定位,决定了它的非盈利性质。因此,学术期刊不应采用只重视短期经济收益而忽略社会效益的运营模式。学术期刊追求效益,应看重论文的学术质量与品位,而不是版面费的多少。作为一种单纯追求经济回报的短视行为,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必然会造成取稿标准的异化和混乱,导致学术期刊的价值导向由学术化逐渐转向商品化,甚至出现“期刊面朝作者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现象。长此以往,这势必会严重亵渎学术尊严、抑制学术研究。更为严重的是,利益的占有与分配往往使权力凌驾于科研水平之上,导致学术期刊与作者之间的权钱交易,使大量没有任何价值的“垃圾论文”借助版面费而登上学术研究的大雅之堂,引生学术腐败。
所以,版面费实际上是威胁我国学术研究健康发展的腐蚀剂,是蚕食学者与学术期刊编辑职业伦理道德的一只害虫,也是引发某些社会不公平的污染源。因此,学术期刊是不应该收取版面费的。
有人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版面费现象,并得出学术期刊可以适当收取版面费的结论。殊不知,这类分析忽略了一个常识性问题,即,忽略了判断学术期刊收取版面费合理与否的基本立场——合法性问题。事实上,如果离开是否合法的立场而完全立足于经济分析,即便是杀人、抢劫、贩毒等犯罪现象,也有其存在的正当性。所以,在当前依法治国已经被明文载入我国宪法,而法治亦已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情势下,是否合法应当成为判断学术刊物是否应该收取版面费的最低临界点。在学术刊物收取版面费问题上,我国2000年12月出台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2002年出台的《出版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出台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都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单位都不得“约稿收费”或“出卖、出租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