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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短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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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溢短货物

  溢短货物是指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装运港以装货单数字为准,在卸货港以进口舱单数字为准,当理货数字比装货单或进口舱单数字溢出时,称为溢货(OVER),短少时,称为短货(SHORT)。在船舶装卸货物时,装货单和进口舱单理货的唯一凭证和依据,也是船舶承运货物的凭证和依据。理货结果就是跟装货单和进口舱单进行对照,来确定货物是否溢出或短少。货物装卸船后,由理货长根据计数单核对装货单或进口舱单,确定实际装卸货物是否有溢短。

溢短货物的产生原因[1]

  一、发货人发货数字不准确或发货标志不符

  发货人发货数字不准确是指发货人没有按装货单上载明的数字,将货物如数运送到港口库场或船边,在装船时,理货员又没有发现,以致造成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出或短少。

  发货人发货标志不符是指发货人没有按装货单上载明的标志发货,装船时,理货员又没有检查出来,以致造成船舶承运货物在卸货港时,产生溢出标志不符的货物,短少标志货物。

  二、港口漏装或错装船

  装货港将整票或部分应装船的货物遗漏未装,将不该装船的货物误装上船,或将不同目的港的货物错装其他目的港的货物中间,均导致船舶承运货物在卸船时产生溢短货物。

  造成港口漏装或错装的原因有:

  (一)货物的运输标志不清

  装船时,发现货物的运输标志不清,应由发货人进行处理,如处理得不及时,就有可能被港方遗漏而忘记装船;或将运输标志不清的货物张冠李戴,漏装、错装上船。当然这与理货员的工作有着密切关系,如理货员能尽职尽责,就会得到纠正。

  (二)港口库场管理不善

  1.进、出货物数字不准:进、出港口库场的货物,由于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行制度不严,管理混乱,造成货物乱堆、乱放,数字点不清,错收、错发、漏收、漏发,由此导致货物漏装、错装。

  2.货物堆码混乱:进口和出口货物,不同目的港、不同票的货物混堆在一个货位上,或隔离界限不清,码垛不整齐,标志不朝外,没有桩脚牌或桩脚牌错误,以致无法按票装船,加上装船沿途的掉件没能及时归人,这都会造成漏装或错装事故。

  3.出库把关不牢:货物出库装船时,不认真核对单、货,不仔细清点件数,不认真指导工人出货,不检查垛底和道路,造成不该装船的货物被带上船,该装船的货物没有全部装上船。

  (三)装卸船途中掉件或落水

  将货物按一定数量和形状装置在装卸属具内,称为码钩,亦称码关。根据货物品种、包装式样、吊机负荷量、装卸工艺不同,有不同的码钩要求,但总的要求是保证货物安全和质量,利于点清货物数字,尽量充分利用吊机负荷量。如果钩码不稳固,乱堆乱放,超过装卸属具的载容能量,该捆扎的不捆扎,或吊机操作粗野,那么在起吊、搬运过程中,就有可能掉件或落水。如不及时采取措施补救,或者理货员没有及时发现,就会导致船舶承运货物的短装和短卸。

  三、装舱混乱或隔票不清

  货物在船上装舱混乱或隔票不清,积载位置与积载图不相符,那么,卸船时,这些货物就有可能被压在其他货物下面而卸不下船,或者发现不了应卸船的货物,因而造成这些货物漏卸船,也有可能错卸而混入其他港口的货物,造成假多真少。

  四、船舶运输途中错卸、漏卸、被盗或发生海事

  船舶在中途港装卸货物时,将舱内货物搞混乱,或舱内原装货物隔票不清、积载不当,致使不该卸船的货物卸下船,或该卸船的货物没有卸下船,这样不但造成中途港卸船货物产生溢短,而且造成目的港的货物产生溢短。

  船上货物被盗,必然导致船舶承运货物短少。

  船舶在航行途中发生海事,就有可能造成舱内混乱,卸船时,如不采取特别措施,就有可能产生货物溢短。

  五、收货人收货数字不准确

  收货人收货数字不准确是指收货人没有按进口舱单或提单上载明的数字在船边收货物,理货人员也没有发现,以致造成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出或短少。

  这种情况,有的属于收货人和理货员失职,没有尽到应负的责任,其结果,多收造成船方损失,少收造成收货人损失,两者都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和短;有的属于收货人(含其代理人)有意多收货物,如船边现提落驳货物,驳船出于某种考虑,故意制造与理货员计数的矛盾,妄想多收货物,如理货员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就会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短少。

  港口库场收货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有的库场人员存在“宁多勿少”的本位主义思想,也会导致船舶承运货物产生短少。

  六、理货数字不准确

  综上所述,溢短货物的产生原因都与理货工作有一定关系,现在,我们着重讲一下由理货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货物溢短。

  (一)理货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

  理货工作好坏,主要取决于理货人员的工作责任心,缺乏工作责任心的理货人员是不可能保障理货数字准确的。从船舶委托理货而言,船舶承运货物是否发生溢短,关键取决于理货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这里所讲的理货人员是指船舶装卸过程中,船舶委托的全部理货人员。

  理货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坚守理货岗位

  坚守理货岗位是理货员确保理货数字准确的基本条件,若怕苦、怕累、不安心工作而脱离岗位,或上岗不定位,或上岗精神不集中,就不可能把理货数字搞准确,或者说必然造成理货数字差错,产生溢短货物。

  2.不认真清点钩内细数和计数

  理货员既要计准钩数,又要点清钩内细数,这样才能保证理货数字准确。如果不认真计钩数,就有可能漏计和重计钩数;如果不认真点清钩内细数,就有可能少点或多点数字。两者都会造成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短货物。

  3.不遵守理货宗旨和职业道德

  理货宗旨和职业道德要求理货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公正理货。反之,如果理货人员在工作中偏袒任何一方,或者为了谋取私利,而不实事求是地处理理货数字,就会造成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短。

  4。不仔细检查装卸现场和复核理货单证

  装卸过程中有可能掉件或落水,有可能漏装或漏卸,因此,理货人员应及时检查舱内、舱面、作业道路、垛底,特别是当舱内货物卸完,垫舱物料未清理时,应检查里面是否夹有货物;库内出完货,如周围有其他货物时,应检查其他货物内是否混有本船的货物,防止漏装、漏卸。

  理货人员制作的单证,是货物有否溢短的反映。为了防止因单证处理错误,导致溢短货物的产生,所以要仔细检查和复核单证,特别是计数单和溢短单。

  (二)理货人员的业务素质

  理货人员的业务素质主要是指理货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业务知识包括专业知识、基础知识和外语等;工作能力包括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工作经验、计数技能等。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到计数的准确性。有经验的理货员会根据货物的特点,如进口设备有时两件货物捆扎在一起,就会观察到两件货物各有不同的标志和件号,应作为两件计算。但没有经验的理货员就会凭直观,误认为是一件计数。又如,有些进口钢材,舱单上标明是捆,理货中发现有捆有支,如不仔细观察标志,就会按短捆溢支处理,实际上这些“支”都有件号,应作捆对待,就这样,人为地造成假短假溢。

溢短货物的确定[1]

  一、复核

  每工班结束时,理货长要把各舱口理货员交上来的计数单进行仔细复核,检查计数单所填写的内容和数字是否都准确。复核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提单号、标志、货名是否准确。

  2.大宗或大票货物的每钩小数累计与总数是否相符。

  3.成套设备和车辆的件号、件数和重量是否相吻合。

  4.现提货的提货单数字与计数单数字是否相一致。在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理货员了解清楚,及时处理。

  二、销账

  销账就是理货长根据计数单,按工班、分舱口在销账单上填人货物数字。

  不同的货类,有不同的销账方法:

  1.一般件杂货。根据计数单上标明的提单号、标志、件数,在销账单上找到相对应的一票,将其件数填入本工班的格子内,且在件数前面注明舱口数,如有散捆、散件货物,应注明支、块、包等单位名称;如有无标志或标志不符的货物,应另外填写,且注明无标志和杂标志;如一票货物有几种包装,应分别注明包装名称及其件数,不能笼统销“××件”。

  2.大宗大票货物。除了按上述要求在销账单上填写清楚外,还应根据现提货物流向,在货物流向单上分别填明车/驳号、件数、工班日期和理货员姓名等。

  3.成套设备。根据计数单上的提单号、件号、重量和尺码,先在重件清单上销清,然后再在销账单上如实填写。

  销账是理货长在卸船理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认真、仔细地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为卸船理货结关打下良好的基础,才能为理货结果提供一个准确的数字,才能为进口货物是否有溢短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核实

  每工班销账结束后,理货长应对销账单进行全面复核,如有疑问,应查阅计数单,如认为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向当班理货员了解核实,及时处理。

  卸船结束时,理货长应与港口库场、驳船、火车和收货人核对卸船理货数字和现提数字。务必取得一致意见。如发现双方数字有不一致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理货数字有误之前,不要随意更改理货数字。如不能及时查明原因,则应以理货数字为准。

  最后,理货长在全面核实数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货物溢短单

溢短货物的处理[2]

  我们已经知道船舶承运货物产生溢短的原因很多,情况也较复杂,理货人员在工作中到有溢短货物时,可按下列要求处理:

  1.理货人员对出口货物应按装货单数字理数装船,对溢出的货物不能装船。如发货要求装船,应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后,方可装船。对短少货物,应联系发货人补装货单数字。发货人无货补足,应将整票货物退关,或由发货人办理更改装货单手续。如货人既不退关,又不更改装货单,理货人员应按理货数字批注装货单。

  2.理货人员对进口货物应按进口舱单数字理数卸船,对溢出或短少的货物应编制货溢短单;对散件的货物,应尽量拆合成原件,如无法拆合时,可按短件溢支处理;对无标志标志不符的货物,按溢卸货物处理;对不同票的相同货物,联系有关单位确认后,可溢短

  3.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未列入的货物,如标志完全不符或卸货港非我国港口等,不能理数卸船。如船方要求卸船时,应通过其代理人办妥海关手续后,方可卸船。

  4.理货人员对进口舱单上已列入的货物,但目的港运输标志是属于国内其他港口,可视同本港口货物理数卸船。

参考文献

  1. 1.0 1.1 孙肇裕编著.外轮理货业务.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年02月第1版.
  2. 杨承新主编.现货业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0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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