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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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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海运货物保险)

目录

什么是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 海洋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

  主要险别指可以独立承保,不必附加在其他险别项下的险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三种,即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1.平安险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损失状态。“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意外造成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首先,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涉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涉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其次,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再次,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

  2.水渍险

  该险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该险除包括水渍险的责任范围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般外来原因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渗漏、串味异味、受潮受热、包装破裂、钩损、碰损破碎、锈损等原因。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保险人承担对海洋货物运输赔偿责任的期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保险条款主要以“仓至仓条款”,“扩展责任条款”,“航程终止条款”和“驳运条款”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起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时效为2年,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

  承保责任起讫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责任的起讫主要是遵循“仓至仓”条款,也就是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所开始,到该货物抵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所为止。假如货物迟迟不抵达保险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轮后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运至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 “水上风险”

  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运保险条款中,战争险的承保责任以水上风险为限,即自货物在起运港装上海轮或驳船时开始,直到目的港卸离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不卸离,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如果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是否卸离,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到再装上海轮时保险责任恢复有效。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海洋货物运输损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海洋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附加险别是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因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又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三类。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一般附加险在一切险的范围内,即已投保的一切险,就不必再加保一般附加险了。一般外来原因指不必与海水的因素或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承保,它必须附于主险项下。一般附加险包括:

  1. 偷窃、提货不着险
  2. 淡水雨淋险
  3. 短量险
  4. 混杂、玷污险。
  5. 渗漏险。
  6. 碰损、破碎险。
  7. 串味异味险。
  8. 受潮受热险。
  9. 钩损险。
  10. 包装破裂险。
  11. 锈损险
  2.特别附加险。

  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一般附加险属于一切险的范围,保了一切险,就不必再附加任何一般附加险;而特别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已超出了一切险的范围。特别附加险包括:

  1. 交货不到险
  2. 进口关税险
  3. 舱面险
  4. 拒收险
  5. 黄曲霉素险
  6. 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
  3.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特殊附加险已超出了水险的范围,即也可以往陆上运输险航空运输险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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