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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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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指依据海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内设于海关行政机关中,专门负责海关行政复议事宜的机构。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特征

  具有以下特征:

  1.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是受理海关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的核心,而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只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2.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是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也就是说,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负责具体海关行政复议的工作,对海关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裁决。不同的内部分工,使得其区别于海关的其他内设机构。

  3.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作为一个内部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那么其在海关行政机关内部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在外部其只能以复议机关,即海关的名义进行活动。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直接对海关行政机关负责,接受其领导和监督,在业务上受上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而不受海关内其他行政机构的干遇。

  4.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内设于海关,由于其特有的工作内容而不同于海关的其他行政机构。它是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合法性与适当性的审理,解决海关与海关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保护海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机构。一般的海关行政机构主要是实施管理,维护海关秩序,其管理的目的、方法、适用的程序与海关行政复议机构都不一致。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1]

  根据《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4条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

  3.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主持行政复议调解,审查和准许行政复议和解

  4.办理海关行政赔偿事项;

  5.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办理海关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6.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依照本办法第31条提出的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7.指导、监督下级海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照规定提出复议意见;

  8.对下级海关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9.办理或者组织办理不服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10.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统计和备案事项;

  11.研究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12.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海关行政复议机构所要履行的职责比较多,而且主要涉及法律问题,所以《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3条规定,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且支持本海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财政保障,保证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该办法还规定了专职从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海关工作2年以上等等。特别强调,各级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支持并且鼓励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海关工作人员可以优先成为行政复议人员。近年来,由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方面的限制,使得行政复议工作时常流于形式,不能真正起到定纷止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作用。复议作为行政救济制度,主要是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一个制度,具有准司法的性质,所以其复议工作人员应以法律专业人员来充任,不是一般的国家公务员就能胜任的,并且还应该注重职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故新出台的复议办法率先提出强化复议人员的职业资质使之能够胜任复议工作。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6条规定:“行政复议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参加培训;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依法保障行政复议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参考文献

  1. 严励.海关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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