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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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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海关行政复议[1]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海关的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海关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活动。

海关行政复议原则[1]

  (1)合法原则:包括复议的主体合法、复议的程序要合法、复议的法律依据要正确等;

  (2)公开原则

  (3)公正原则:包括用法律依据正确、裁决适当、解决矛盾和争议且不得回避与不作为三个方面;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

  (6)有错必纠原则

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2]

  (1)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①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等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②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④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

  ⑤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

  ⑥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⑦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

  ⑧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申报、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⑩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的;

  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对海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申请审查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海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海关总署以及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规章);

  ②海关总署有关部门对海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的解释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批复、通知、指令等;

  ③地方海关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海关行政复议的相关程序[2]

  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和决定四个阶段。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

  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是指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要求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表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一个管辖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海关行政复议的受理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属于本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所属复议机构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但是对于下列所述情况海关复议机关应不予受理:

  ①申请人不是认为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不属于海关行政复议范围的;

  ③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

  ④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如果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

  海关行政复议的审理工作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对复议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一般有以下几个步骤:

  ①审阅复议材料和全案卷宗材料;

  ②核对证据材料,调查研究,搜集证据;

  ③审查原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④审理后,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4)海关行政复议的决定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过案件审理后,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决定:

  ①决定维持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对于原海关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正确,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内容适当的复议案件应予维持的决定。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②决定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律职责

  对于复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某一法定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被申请人具有这一法定职责且被申请人履行此法定职责无正当理由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③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认定原海关行政行为具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或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的,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④其他决定

  经复议机关催交,被申请人仍不按照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供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海关行政复议特征[1]

  (1)海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不服海关所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2)海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对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

  (3)提起海关行政复议的主要原因是被海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

  (4)海关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上一级海关;对海关总署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

海关行政复议作用[2]

  (1)维护和监督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海关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海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海关具体行政行为,使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依法行使职权。

  (2)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海关行政复议是为了保护海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管理相对人提供的一种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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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1.0 1.1 1.2 周劲,缪晨刚编著.海关报关实务.中山大学出版社,2010.05
  2. 2.0 2.1 2.2 郭建芳,赵秀英编著.报关实务.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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