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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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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质权[1]

  民事质权是指适用民法有关规定的质权,即效力、成立等适用民法的规定。

民事质权与商事质权

  民事质权与商事质权是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特有的一种分类。因为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有民法典和商法典两种法典。在民法典中规定适用民法规定的质权为民事质权;在商法典中规定适用商法规定的质权为商事质权。但在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国家和地区,在民法典之外并不另行制定商法典,只是将适用商事规则的特别问题规定在商事特别法当中,因此,没有商事质权与民事质权的区分。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因此,《担保法》上规定的质权,既适用于一般民事担保活动,也适用于商事担保活动。但特别法中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其特别规定。[2]

  与民事质权相比较,商事质权制度更侧重保护质权人的利益。商事质权与民事质权的区别主要有:首先,民法以契约质权为主,法定质权为辅,而且法定质权仅发生于出租、承揽的场合;商事质权以合同质权与法定质权并重,除出租、承揽外,法定质权还拓展于运输仓储、居间、代理行纪等场合。而且法定质权的成立,必须以承运人运输代理人、仓库营业人、行纪人占有债务人动产为条件。其次,商事质权允许流质契约的存在。为了保护设质人,民法上不允许订立流质合同。如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质权人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很显然,我国担保法对流质契约作了禁止规定,亦即法律不保护约定流质契约。《日本民法典》第349条也对流质契约作了禁止规定。但大多数国家的商法都承认了商事交易中的流质契约,如《韩国商法典》第59条规定:“为了担保商行为所发生的债权而设定的质权,不适用民法第339条(流质契约的禁止)的规定。”《日本商法典》第515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确保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和商事交易秩序,最终实现商事交易目的。最后,民事质权质物的出售警告到实际变价出售的等待期限比商事要长,如在德国,前者是一个月,后者是一周。[3]

民事质权与营业质权[4]

  依据所适用的法规不同为标准,可将质权分为民事质权和营业质权。所谓民事质权,即适用民法规定的质权。在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下,即适用《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的质权。所谓营业质权,即适用当铺规则设定的当铺营业质权。设定当铺营业质权的行为,通常称为当或典当,债务人以一定的财物交付于当铺作担保,向当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即回赎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取回担保物,若回赎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担保物即归当铺所有或由当铺就典当物价值优先受偿。我国商务部和公安部于2005年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此办法为我国现行法上有关营业质权的最为集中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严格而言,“典”和“当”是不同的。典指设定典权,而当指设定(营业)质权。典权是以不动产为标的,而当的标的物一般为动产。依通说,典权在性质上被认为是属于用益物权承典人是为了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权而支付典价给出典人

  营业质权与民事质权的主要区别有:

  1.营业质权的质权人只能是经批准从事营业质业务的法人

  我国有关部门为了规范典当业的发展,对典当行的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安全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方面都作了强行性规定。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从事典当行者,只有经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营业。而民事质权人只须是债权人,并无其他限制。

  2.营业质权的出质人只能为债务人,而不能为第三人

  营业质权的出质人又称当户,他将自己所有的或者有处分权的财产交付给典当行占有,取得当金。当金即为金钱债务。也就是说,营业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而不能是第三人的财产。

  3.营业质权有限度地适用关于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在民事质权,当事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质权人,此所谓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学说上一般认为,营业质权不适用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但是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的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只有当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上述规定意味着所谓“营业质权不适用禁止流质契约”的结论,在我国现行法上只适用于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营业质权,而对于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营业质权,同样是适用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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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江平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07.
  2. 何波著.担保法焦点·难点·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9.
  3. 侯怀霞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
  4. 周友军主编.物权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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