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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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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1]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模仿和其他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经营者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其经营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经营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虚构事实,造成消费者和用户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等发生误认、误购,等等。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种类[1]

  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不以较有利的质量、价格服务或其他条件去争取交易机会,而是采用上述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有利的竞争地位,不仅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严格禁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不得采用的不正当手段包括以下四类情况: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又对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凡违反《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商品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表特征,它们既是区别不同商品的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往往又是创造商品形象、开拓市场的重要战略手段,因此,知名度较高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本身就会成为高声誉商品的象征。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模仿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市场上产生混淆,造成误认、误购的,均侵犯了他人特定的知识产权,属于危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是经营者的营业标志,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体现了经营者通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财产,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主要是保护附于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的商业信誉。

  经营者凡未经他人许可而在市场交易中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均构成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这里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包括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名称,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的名称,同时也包括了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的名称。其中姓名还包括了无名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使用的自己的姓名。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不侵犯哪个特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它或者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是对商品的质量、信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欺诈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特征[2]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一种极为典型、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第一,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的手段,使用具有欺骗性的商品标志,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最常用的商品标志是商标,其他商品标志包括包装。装潢、商品特有的名称、企业的名称、质量标志、产地标志等。

  第二,该行为的实质是盗用了其它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诚实经营创造出来的具有特殊价值的财产,是经营者争取市场竞争的有利优势,它一般通过商品标志表现出来。并且,它能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市场竞争中,总有不法经营者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牟取不法利益。

  第三,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道德,不仅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利益,侵犯了其知识产权,而且往往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也会对社会经济造成严重损害。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危害[3]

  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直接干扰了公平交易市场环境形成。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破坏了竞争的公正性。不利于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阻碍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

  2、侵犯了正当经营者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名称、包装等行为,往往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碍了经营对手正常活动的开展。

  3、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假冒的劣质商品轻者使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重者给消费者身心造成伤害。如食用假冒酒、食品饮料等,引起的中毒事件时有发生。

  4、影响了投资环境,阻碍了改革开放。依法注册的商标、商品的包装装潢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假冒外国知名商际会给外商投资带来顾虑,假冒商品出境,会给国家形象蒙上阴影。如通过中俄边境进入俄国的冒牌劣质商品就给我国商品形象带来了汲坏的影响。

  5、在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腐败现象。生产经营竞争是以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为基础的,欺骗性交易行为不仅对经济活动造成危害,而且其经销过程中往往采取回扣、行贿等手段,败坏了党风社风,为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提供温床和条件。

参考文献

  1. 1.0 1.1 屈振甫,李炳先主编.新编经济法概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05月第1版.
  2. 张琪 安斯宇.经济法律教程.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05月第1版.
  3. 黄财福.红盾耕耘录——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文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7年0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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