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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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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权力技术)

目录

什么是权力技术学

  在《规训与惩罚》中,福柯详细描述了现代人如何通过权力而生活于“全景敞视”环境的“监狱群岛”之下,权力如何对身体实施规训和控制,这就是权力技术学。福柯指出,在传统的君主式政治权力向弥散式权力的转型中,不是法律法规而是技术,尤其是权力的微观技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非中心的结构性权力:在福柯看来,权力不是一种二元的机制,不附着在任何的实体或主体之上,我们也没法从某一个源头上去探寻权力。权力没有一个中心点,权力无所不在。福柯也指出,“在权力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暴力—意识形态对立、所有权观念、契约和征服模式;……必须抛弃 ‘有利害关系’和‘无利害关系’的对立、认识的模式和主体的第一性”。 权力不是政权或阶级统治的产物,它是与社会结构同一的。整个社会都处于权力网络的交织和支配之下,弥散式的权力并不是某种政治权力或皇权的产物,而是与社会结构同构的,不分先后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权力常常是弥散式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1]

  福柯的权力技术学旨在强调,我们不能把刑罚看作是减少犯罪的手段,也不能认为任何形式的刑罚都以矫正和修补为目的、以追究责任为任务。应当把“具体的惩罚制度”放在其特定的运作领域和环境中加以研究。这样我们就能看到,惩罚制度不只是为惩罚犯罪,它还具有某些积极的功能,即关注罪犯的更好发展。惩罚制度的任务也就是维持这种积极功能。比如,在奴隶制经济中,惩罚制度被用来提供额外的劳动力,即生产出大量的奴隶;在封建制度中,对肉体的惩罚是一种普遍的惩罚方式,因为在那个时候,肉体是唯一可触动的财产;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惩罚逐渐体现为收容所、强制劳动力、监狱工厂等;到19世纪,工业制度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强制劳动这种惩罚方式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教养”拘留[2]

权力技术学与惩罚体系

  在中世纪,权力对人的惩戒是没有严格标尺的,偷一片面包,如果运气不好,都可能被当众绞死。但从启蒙运动时期,思想家们就开始提出一种精密的权力技术学。

  这套学问认为,权力对人的惩戒应该遵循尺度,与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成比例。惩罚的本质不再是向后看,而是向前看。人们受到惩罚,不是因为过去的行为违反了神圣的君主权威,而是因为这种行为,如果在未来继续发生,会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混乱。

  这种新的权力技术学,会给所有的违法行为加上一个定义,根据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程度,施加不同比例的刑罚。比如说因为人的价值高于财产,所以杀人比盗窃的刑期更长,而抢劫处于两者之间。

  权力技术学有两个好处,第一是让人们可以衡量犯罪的代价与风险。第二是易于传播,可以直接控制人的精神。相比于中世纪,现代社会针对犯罪的惩罚不再作用于肉体,而作用于人的精神。权力以符号学为工具,通过控制思想来征服肉体。

  就比如说你上中学的时候,如果老师告诉你,大家必须好好表现,谁惹我生气了我就让谁罚站,那就算这个老师再凶,因为没有一套与秩序相对应的惩罚符号,你也不知道要怎么才能“好好表现”。

  但如果你老师在黑板上写出了三条守则,第一,上课不能吃零食,不然作业双倍。第二,上课不能玩手机,不然手机没收。第三,上课不能跟同桌说话,不然这节课站着听课。那你就明确知道了自己该遵守的秩序是什么,违反秩序的代价又是什么。这就是福柯所说的惩罚符号体系。

  惩罚符号其实是一种艺术,让人们把具体的犯罪行为,跟需要遵守的社会秩序联系到一起。通过这种犯罪与惩罚的符号对应,我们在脑子里会不知不觉形成一套社会准则:比如说上课不应该吃零食、不能跟同桌说话、也不能玩手机。符号存在的意义,就是让我们可以精确审视自己日常行为,不断拷问自己是否符合这种规范。

三种权力技术学[3]

  从古典时期到现代社会经历了刑罚形式的三种变化。在中世纪末和“旧制度”时期,是公开处决的盛大酷刑仪式,其对象是“被消灭的敌人”。残暴场面的展示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通过惩罚仪式的复制揭示犯罪中残暴的真相;另一方面,通过酷刑实践彰显了君主对侵犯其权威的罪犯施以“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双方绝对的力量悬殊。这是一种报复式的君主惩罚权力。

  然而,这种刑罚在启蒙时期遭到了攻击。改革者提出的批判理由是非“人道”与非“仁慈”,但根本原因则在于:

  首先,这种君主惩罚权力体制内部分布无规则且混乱,矛盾又漏洞百出,容易导致民众的非法活动骚乱和司法官员内部的冲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非法活动的结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变化。旧制度下各社会阶层的非法活动因其利益的一致性产生了共谋关系(促进资本主义发展、与国家和教会对立),争取权利的非法活动被社会容忍乃至鼓励。而18世纪后半期,出现了新的资本积累方式和新的生产关系,且财富与人口的膨胀使得底层民众的非法活动转为窃取财物,这就侵犯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即私有财产,导致出现了针对非法占有财产的新的法律产生。非法占有财产与非法行使权利自此开始分离,新的非法活动结构中包含着一种阶级对立关系:下层阶级的非法活动属于非法占领财产时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资产阶级的非法活动即非法盈利则属于非法行使权利的范畴,仅受到罚款这一轻微惩罚。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下层阶级的非法活动空间需要被压制,因此专制君主惩罚权力就不能再存在,要将其变为更具统一性、持续性和更有效的权力机制。

  于是,第二种权力技术出现了。此时的刑罚形式是形象化的公开“惩罚剧场”,其对象是处于恢复(社会契约)资格中的权利主体。这种惩罚方式变得更加温和,是一种制造效果的艺术。它的作用原理是:通过一套表象符号技术,建立起犯罪效果—刑罚效果两个系列之间的稳定对应联系,通过法律话语、形象化的惩罚场景、罪犯的烙印和公众流传的话语等符码灌输,铭刻进民众(潜在的罪犯)的头脑、观念中,在思想上对其进行控制。从而惩罚的表象能对社会产生普遍的、连续的和深固的权力,这是一种表象式的社会共同体权力。

  19世纪直至今日的主要刑罚形式变成了监禁,其对象是恭顺的臣民即受到直接强制的个人。监狱机构的出现标志着惩罚权力的制度化,它具有隐蔽性、隔离性和独立性,通过对人施行纪律的强制技术、对肉体、行为和习惯进行规范性训练来制造出驯顺的肉体,这是一种隐蔽而细微的规范化权力。

  监狱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一种“不言而喻”的性质,这种自我证明的其中一个基础就在于,它与已经存在于社会中的各种规训机制相似,是后者的模仿与强化,因此能够被社会迅速接受。

  “监狱”机构诉诸三种重大模式:

  1.个人隔离和建立等级关系的政治—道德模式

  2.把力量用于强制工作的经济模式

  3.进行医治和使人正常化(规范化)的技术—医学模式

  18世纪“过失犯”概念(因环境恶劣和性格缺陷造成的犯罪)的确立使得罪犯既成为违法者,又成为某种科学技术的对象。在制造过失性状时,监狱为刑事司法建构出一个“科学”的客观对象领域,为知识的话语所笼罩,从而刑事司法能够在一般的“真理”范围内运作,因此司法会轻易接受监狱的存在。

  监狱制造过失犯。对监狱的批判和监狱的改革总是失败、总是以重新加强教养技术的不变原则为回应的原因在于,这本身就是监狱体制内生的一部分组成。

  “监狱体制”包含了四种因素:

  1.“至上权力”因素:纪律、全景敞视建筑、规章制度

  2.辅助认识因素:关于对象的知识

  3.相反效应因素:对本应加以消灭的犯罪倾向的诱发与强化

  4.乌托邦复制因素:追求“理想主义”改革的重复进行实际上与监狱的规训运作同构

  “监狱体制”把话语和建筑,强制性规章和科学命题。实际社会效应和所向披靡的乌托邦,改造过失犯的计划和强化过失倾向的机制组合成一个形象。

  “监狱体制”的功能:有助于确立一种公开的非法状态,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们想要或必须宽容的非法活动掩盖起来。监狱不仅没有消灭犯罪,反而极其成功地制造出过失犯罪这种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经济上危害较小、有时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动形式。

  1.能够监督过失犯罪。

  2.能够把这种自我吸收的过失犯罪转化为危害较小的非法活动。

  3.能够用它来对付其他非法活动,阻止它们扩大为(政治、经济上)更严峻的非法活动。

  4.能够为统治集团非法活动所操纵和利用,是实现统治阶级不正当利润与权力流通的一种非法状态的转移和调用。

  警察—监狱—过失犯罪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永不中断的循环。(警察监视给监狱提供了罪犯,监狱把罪犯变成过失犯,后者称为警察监视的目标和助手,这种监视则有规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监狱)。

  “监狱连续统一体”把教养技术扩散到纪律中,使纪律规范渗入到刑法体制的核心,并用纪律规范来控制最轻微的非法活动。对规范的偏离成为“监狱机制”的惩罚共相。

参考文献

  1. 方木.《论福柯与马克思权力思想的差异性》.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2018年11月
  2. 杨岚.《“知识-权力"与规训社会 ——对福柯《规训与惩罚》的解析》.学理论.2009年05期
  3.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三联书店.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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