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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技術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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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權力技術學

  在《規訓與懲罰》中,福柯詳細描述了現代人如何通過權力而生活於“全景敞視”環境的“監獄群島”之下,權力如何對身體實施規訓和控制,這就是權力技術學。福柯指出,在傳統的君主式政治權力向彌散式權力的轉型中,不是法律法規而是技術,尤其是權力的微觀技術起到了決定性作用。非中心的結構性權力:在福柯看來,權力不是一種二元的機制,不附著在任何的實體或主體之上,我們也沒法從某一個源頭上去探尋權力。權力沒有一個中心點,權力無所不在。福柯也指出,“在權力問題上,我們必須拋棄暴力—意識形態對立、所有權觀念、契約和征服模式;……必須拋棄 ‘有利害關係’和‘無利害關係’的對立、認識的模式和主體的第一性”。 權力不是政權或階級統治的產物,它是與社會結構同一的。整個社會都處於權力網路的交織和支配之下,彌散式的權力並不是某種政治權力或皇權的產物,而是與社會結構同構的,不分先後的,意識形態和政治權力常常是彌散式權力的外在表現形式[1]

  福柯的權力技術學旨在強調,我們不能把刑罰看作是減少犯罪的手段,也不能認為任何形式的刑罰都以矯正和修補為目的、以追究責任為任務。應當把“具體的懲罰制度”放在其特定的運作領域和環境中加以研究。這樣我們就能看到,懲罰制度不只是為懲罰犯罪,它還具有某些積極的功能,即關註罪犯的更好發展。懲罰制度的任務也就是維持這種積極功能。比如,在奴隸制經濟中,懲罰制度被用來提供額外的勞動力,即生產出大量的奴隸;在封建制度中,對肉體的懲罰是一種普遍的懲罰方式,因為在那個時候,肉體是唯一可觸動的財產;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懲罰逐漸體現為收容所、強制勞動力、監獄工廠等;到19世紀,工業制度需要大量的自由勞動力,強制勞動這種懲罰方式逐漸減少,取而代之的是“教養”拘留[2]

權力技術學與懲罰體系

  在中世紀,權力對人的懲戒是沒有嚴格標尺的,偷一片麵包,如果運氣不好,都可能被當眾絞死。但從啟蒙運動時期,思想家們就開始提出一種精密的權力技術學。

  這套學問認為,權力對人的懲戒應該遵循尺度,與破壞社會秩序的程度成比例。懲罰的本質不再是向後看,而是向前看。人們受到懲罰,不是因為過去的行為違反了神聖的君主權威,而是因為這種行為,如果在未來繼續發生,會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混亂。

  這種新的權力技術學,會給所有的違法行為加上一個定義,根據其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程度,施加不同比例的刑罰。比如說因為人的價值高於財產,所以殺人比盜竊的刑期更長,而搶劫處於兩者之間。

  權力技術學有兩個好處,第一是讓人們可以衡量犯罪的代價與風險。第二是易於傳播,可以直接控制人的精神。相比於中世紀,現代社會針對犯罪的懲罰不再作用於肉體,而作用於人的精神。權力以符號學為工具,通過控制思想來征服肉體。

  就比如說你上中學的時候,如果老師告訴你,大家必須好好表現,誰惹我生氣了我就讓誰罰站,那就算這個老師再凶,因為沒有一套與秩序相對應的懲罰符號,你也不知道要怎麼才能“好好表現”。

  但如果你老師在黑板上寫出了三條守則,第一,上課不能吃零食,不然作業雙倍。第二,上課不能玩手機,不然手機沒收。第三,上課不能跟同桌說話,不然這節課站著聽課。那你就明確知道了自己該遵守的秩序是什麼,違反秩序的代價又是什麼。這就是福柯所說的懲罰符號體系。

  懲罰符號其實是一種藝術,讓人們把具體的犯罪行為,跟需要遵守的社會秩序聯繫到一起。通過這種犯罪與懲罰的符號對應,我們在腦子裡會不知不覺形成一套社會準則:比如說上課不應該吃零食、不能跟同桌說話、也不能玩手機。符號存在的意義,就是讓我們可以精確審視自己日常行為,不斷拷問自己是否符合這種規範。

三種權力技術學[3]

  從古典時期到現代社會經歷了刑罰形式的三種變化。在中世紀末和“舊制度”時期,是公開處決的盛大酷刑儀式,其對象是“被消滅的敵人”。殘暴場面的展示具有雙重作用:一方面,通過懲罰儀式的複製揭示犯罪中殘暴的真相;另一方面,通過酷刑實踐彰顯了君主對侵犯其權威的罪犯施以“至高無上”的權力和雙方絕對的力量懸殊。這是一種報複式的君主懲罰權力。

  然而,這種刑罰在啟蒙時期遭到了攻擊。改革者提出的批判理由是非“人道”與非“仁慈”,但根本原因則在於:

  首先,這種君主懲罰權力體制內部分佈無規則且混亂,矛盾又漏洞百出,容易導致民眾的非法活動騷亂和司法官員內部的衝突,不利於社會秩序的穩定;

  其次,非法活動的結構隨著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發生了變化。舊制度下各社會階層的非法活動因其利益的一致性產生了共謀關係(促進資本主義發展、與國家和教會對立),爭取權利的非法活動被社會容忍乃至鼓勵。而18世紀後半期,出現了新的資本積累方式和新的生產關係,且財富與人口的膨脹使得底層民眾的非法活動轉為竊取財物,這就侵犯了資產階級的利益即私有財產,導致出現了針對非法占有財產的新的法律產生。非法占有財產與非法行使權利自此開始分離,新的非法活動結構中包含著一種階級對立關係:下層階級的非法活動屬於非法占領財產時會受到嚴厲的懲罰,資產階級的非法活動即非法盈利則屬於非法行使權利的範疇,僅受到罰款這一輕微懲罰。在新的社會條件下,下層階級的非法活動空間需要被壓制,因此專制君主懲罰權力就不能再存在,要將其變為更具統一性、持續性和更有效的權力機制。

  於是,第二種權力技術出現了。此時的刑罰形式是形象化的公開“懲罰劇場”,其對象是處於恢復(社會契約)資格中的權利主體。這種懲罰方式變得更加溫和,是一種製造效果的藝術。它的作用原理是:通過一套表象符號技術,建立起犯罪效果—刑罰效果兩個系列之間的穩定對應聯繫,通過法律話語、形象化的懲罰場景、罪犯的烙印和公眾流傳的話語等符碼灌輸,銘刻進民眾(潛在的罪犯)的頭腦、觀念中,在思想上對其進行控制。從而懲罰的表象能對社會產生普遍的、連續的和深固的權力,這是一種表象式的社會共同體權力。

  19世紀直至今日的主要刑罰形式變成了監禁,其對象是恭順的臣民即受到直接強制的個人。監獄機構的出現標志著懲罰權力的制度化,它具有隱蔽性、隔離性和獨立性,通過對人施行紀律的強制技術、對肉體、行為和習慣進行規範性訓練來製造出馴順的肉體,這是一種隱蔽而細微的規範化權力。

  監獄在現代社會中具有一種“不言而喻”的性質,這種自我證明的其中一個基礎就在於,它與已經存在於社會中的各種規訓機制相似,是後者的模仿與強化,因此能夠被社會迅速接受。

  “監獄”機構訴諸三種重大模式:

  1.個人隔離和建立等級關係的政治—道德模式

  2.把力量用於強制工作的經濟模式

  3.進行醫治和使人正常化(規範化)的技術—醫學模式

  18世紀“過失犯”概念(因環境惡劣和性格缺陷造成的犯罪)的確立使得罪犯既成為違法者,又成為某種科學技術的對象。在製造過失性狀時,監獄為刑事司法建構出一個“科學”的客觀對象領域,為知識的話語所籠罩,從而刑事司法能夠在一般的“真理”範圍內運作,因此司法會輕易接受監獄的存在。

  監獄製造過失犯。對監獄的批判和監獄的改革總是失敗、總是以重新加強教養技術的不變原則為回應的原因在於,這本身就是監獄體制內生的一部分組成。

  “監獄體制”包含了四種因素:

  1.“至上權力”因素:紀律、全景敞視建築、規章制度

  2.輔助認識因素:關於對象的知識

  3.相反效應因素:對本應加以消滅的犯罪傾向的誘發與強化

  4.烏托邦複製因素:追求“理想主義”改革的重覆進行實際上與監獄的規訓運作同構

  “監獄體制”把話語和建築,強制性規章和科學命題。實際社會效應和所向披靡的烏托邦,改造過失犯的計劃和強化過失傾向的機制組合成一個形象。

  “監獄體制”的功能:有助於確立一種公開的非法狀態,使得有可能把那些人們想要或必須寬容的非法活動掩蓋起來。監獄不僅沒有消滅犯罪,反而極其成功地製造出過失犯罪這種特殊的、在政治上或經濟上危害較小、有時可以利用的非法活動形式。

  1.能夠監督過失犯罪。

  2.能夠把這種自我吸收的過失犯罪轉化為危害較小的非法活動。

  3.能夠用它來對付其他非法活動,阻止它們擴大為(政治、經濟上)更嚴峻的非法活動。

  4.能夠為統治集團非法活動所操縱和利用,是實現統治階級不正當利潤與權力流通的一種非法狀態的轉移和調用。

  警察—監獄—過失犯罪構成了一個三位一體、永不中斷的迴圈。(警察監視給監獄提供了罪犯,監獄把罪犯變成過失犯,後者稱為警察監視的目標和助手,這種監視則有規律地把其中一些人送回監獄)。

  “監獄連續統一體”把教養技術擴散到紀律中,使紀律規範滲入到刑法體制的核心,並用紀律規範來控制最輕微的非法活動。對規範的偏離成為“監獄機制”的懲罰共相。

參考文獻

  1. 方木.《論福柯與馬克思權力思想的差異性》.中國高校人文社會科學信息網.2018年11月
  2. 楊嵐.《“知識-權力"與規訓社會 ——對福柯《規訓與懲罰》的解析》.學理論.2009年05期
  3. 米歇爾·福柯.《規訓與懲罰》.三聯書店.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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