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现融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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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融资收益(unrealized financing income;Unrealized Financing Pro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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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融资收益是指未收到租金并未获担保的部分,因其是否能按期收回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对预期收益就不计或少计,而且对于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应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以冲回,转作表外核算,这样处理有助于抵消管理人员和所有者的乐观主义情绪,以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更有利地评价风险。但是,将能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相关支出全部由当期投资收益承担,有失配比性。
未实现融资收益是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时记录的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和租赁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其将来融资收入确认的基础。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确认为当期损失。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的未实现融资收益。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未实现融资收益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应收租赁款,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的现值,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应付或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二)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长期应收款,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 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销售商品等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租赁收入或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收入”、“财务费用”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
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经济实质[1]
《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已于2001年1月18日公布,并于2001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企业施行。依据准则第二十条: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计算公式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一(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一(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但准则中对此账户的经济实质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它就往往被视作一个差额账户,而其真正意义却被完全忽略。“未实现融资收益”账户的经济实质源于融资租赁的成立与确认,一项融资租赁得以成立的根源又在于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从出租人转移给了承租人。
由于未确认融资费用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相关性,我们首先从承租人来考虑这个问题。当承租人资金缺乏和周转不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必需设备的购买,承租人会选择融资租赁。假若承租人不选择这种方式,而是通过资本市场来获得必要的资金,再通过商品市场购买所需的资产,两次交易之后也可以达到融资和融物的目的,不过承租人就必须偿还所借本金和及其产生的利息。而现在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达到了目的,当然也必须要承担在第二种方式下融资的代价,不过这种代价支出不像第二种方式下利息支出那么明显,是一种隐含的支出。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将未确认融资费用视为承租人必须向出租人支付的因融资而产生的利息。
同样,对于出租人而言,也可以作同样考虑,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了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这意味着当承租人由于资金缺乏和周转不通需要采取融资租赁来购买设备时,出租人满足了承租人的要求,但由于承租人采取这种方式必须定期支付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所以相对应的出租人的租赁资产所收取的租金也包括两方面的内容:本金和利息。而未实现融资收益为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因此它从其经济实质上而言是出租人因满足承租人租赁资产的要求而收取的利息。
- ↑ [付彬海.浅析融资租赁中的未实现融资收益帐户[D].电子财会.2005,5]
还是没弄明白为未实现融资收益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