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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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价值(Tourism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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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价值是指一种旅游资源吸引力的大小,是以它适合从事某种活动的程度为衡量标准的。[1]
旅游价值的特点[2]
旅游价值与其他价值有许多共同之处,为了进一步阐述旅游价值内涵,姑且把从不同角度审视到的旅游价值的表现称作“特点”来叙述。
旅游价值具有层次性、客观性、伦理性与共同性等特点。
1.旅游价值的层次性
人们普遍认为旅游价值有经济价值、审美价值、社会价值、政治价值、文化价值、科普(或科研)价值、生态价值等等。应该认为,旅游价值是有层次性的,其核心是审美价值。其他价值形式是由审美价值而派生的基本价值。旅游价值是以审美价值为核心的一个价值群体,人们在言及“旅游价值”时,可能是指旅游价值的整体,也可能是指其一部分。
旅游的审美价值,可以描述为人们对存在于旅游客体之中、给旅游主体精神上愉悦或伦理上赞赏的普遍的一般的品质对于旅游主体的意义及需要的满足。正是由于旅游具有审美价值,它才能作为吸引旅游者的商品进入市场产生其经济价值;也由于其审美价值,才能吸引成规模的旅游主体(含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加入和流动,使这种活动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旅游而产生社会价值、科普价值、政治价值、生态价值,并且由此引起文化的碰撞与交融,实现其文化价值。
国家旅游局人事劳动教育司指定教材《旅游概论》中把旅游按出游的动机和目的分为:观光旅游、度假旅游、商务旅游、会议旅游、探亲访友、宗教旅游、特种旅游。把旅游者划分为“消遣、休闲型旅游者”、“公务、差旅型旅游者”、“家庭和个人事务型旅游者”,“特种旅游者”。参加商务旅游、会议旅游、探亲访友、宗教旅游的人应列入“公务、差旅型旅游者”或“家庭和个人事务型旅游者”之中,其实他们的所谓“旅游”并不是单纯的旅游,而是旅游和事务的结合。其中旅游的部分是为了获得精神上愉悦或伦理上赞赏。事务部分是旅游的附带抑或事务部分附带着旅游。“消遣、休闲旅游者”或“特种旅游者”是为了体验旅游生活和过程中的舒适、安逸抑或艰险,刺激、神奇给人带来的精神上的美感。由此,不管哪一种旅游者参与哪一种旅游,其真正的旅游部分都以追求旅游的审美价值为核心。由此,旅游者获得审美体验,旅游经营者获得经济回报,社会则获得经济发展、社会平衡、文化交流、生态保护甚至国家的政权稳定。
2.旅游价值的客观性
旅游价值是多方面组合的一个整体,对其认识是具有科学性和体验性的,并且是一个不断展开的历史性的过程,在不同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不同社会群体和不同的人往往只关心或只看到旅游价值的不同方面,或者旅游价值的某一方面比较能凸现在人们面前。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不管人们有没有认识到,旅游价值的某些方面都是客观存在的,其中永恒存在的最容易被人们认识的是其审美价值。远自传说中的周穆王西游,以至李太白梦游天姥,徐霞客云游天下,都是因为他们所游的目的地具有使其获得精神上愉悦的价值。因而可以说,旅游价值的核心层——审美价值是具有客观性的。
旅游价值应该存在“价值域”,即旅游价值发挥作用的区域或“领域”。人类所说的“价值”,最大的“价值域”往往主要在人类社会范围内。人们不一定能在对整个地球生物圈所起的作用的意义上来评价人类所说的所有的“价值”,更不容易在对太阳系乃至宇宙的作用的意义上来评价人类所说的“价值”。旅游价值,最大的“价值域”也主要在于人类世界。很多的“价值”,其“价值域”小于此范围。应当说,这也是“价值”的相对性。旅游所投射的价值域至少是以旅游主体所涉及的范围为低限的。价值域过小,将不被社会认同。没有认同的价值,可能是无意义的价值,或是被否定乃至“封杀”的价值。正是由于价值域的存在,旅游价值的客观性有时才为人们所忽略。
3.旅游价值的伦理性与共同性
人们在评价旅游价值时总是依照已有的伦理标准去衡量取舍,使得旅游价值带有鲜明的伦理色彩,而且,这些伦理色彩渗透于所有的旅游价值中,使一定的时空范围内的人们在评价旅游价值时有着比较相同的看法。旅游价值的客体是旅游资源(包括人文旅游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与旅游活动本身,人文旅游资源和旅游活动本身的伦理性是显而易见的,而自然旅游资源也往往被人们赋予伦理意义。孔子曰:仁者乐山,智者乐水。老子曰: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他们已经赋予山水与天地一定的伦理意义。思想家所奠定的民族思想体系普遍渗透于中国人评价旅游审美价值中。陶渊明的诗曰:“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此中有真意,欲辨已忘言。”荀中郎登北固望海云:“虽未睹三山,便自使人有凌云意。”桓温北征,经金城,见前为琅琊时种柳皆已十围,慨然曰:“木犹如此,人何以堪?”攀条执枝,泫然流泪。中国人在几乎所有的审美活动中都用自己的情感、伦理价值观去感知、审视和评价其耳闻目睹的一切。而情感与伦理价值观则已由思想家奠定,什么情景产生哪些种类的情感,历史积淀下来的景观往往令人睹物思人、临风怀古,涌现某种特定的情感或思想。由此,反映于人们头脑之中的旅游必然是经过人脑过滤、修正过后的映像,而不是完全的客观的旅游。
李泽厚先生曾经把中国人的智慧内涵归结为“血缘根基”、“实用理性”,“乐感文化”、“天人合一”四点。也就是说中国人基本达成如此的共识。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群体普遍习惯于用某种基本相同的带有强烈特定伦理色彩的审美模式去审视和评价旅游。因而可以说,旅游价值是具有伦理性和共同性的。
旅游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存在,其基础理论仍是薄弱的,甚至许多的概念仍在探索阶段,然而许多旅游学者的精力投入旅游规划的热潮中,旅游应用工作和应用研究缺乏基础理论的支持,也造成旅游教育落后与旅游行业蓬勃发展不相协调。笔者提出“旅游价值”概念的界定问题,撰成本文,希望抛砖引玉,与同仁共同夯实旅游基础理论。
旅游价值与旅游的区别与联系[2]
人们谈论旅游价值时或许不可避免地与旅游的作用、功能相并举,有时交叉使用、混淆使用,但旅游价值与旅游的作用、旅游的功能是有明显区别和密切关系的。
旅游价值与旅游的作用的区别表现在:①旅游价值包含着相当大的主观性,而旅游的作用则是客观的甚至很少具有主观的成分。旅游价值是以旅游主体的标准来衡量现实中旅游的作用对于主体的意义,因而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旅游价值包含着基于旅游的作用状况而做出的评价。②应然性是旅游价值的基本属性,旅游的作用则更多的具有实然性。③旅游价值是积极的,而旅游的作用则可能包括消极的方面。《庄子》内篇曰:“人皆知有用之用,而莫知无用之用也。”这里的“有用”、“无用”可以理解为作用,“用”可以理解为价值。也就是说旅游价值是具有有益性的。人们在评价旅游价值时,从旅游的作用中剔除了消极的成分。旅游的作用是人们提取旅游价值的原料,它不一定都具有积极意义。例如敖荣军、龚胜生老师的《旅游业的外部不经济性及其内化研究》一文提及旅游的诸多负面影响。
旅游价值与旅游的作用的关系是旅游价值潜藏在旅游作用的各种积极表现的背后,旅游的积极作用实现着旅游价值。这是旅游价值潜在性的表现。国家旅游局的教材《旅游概论》中关于“旅游的影响”一节详细地谈论旅游的作用,如:增加目的地国的外汇收入,旅游在经济方面的另一作用表现在可以带动和促进很多其他经济部门或行业的发展。这些都是指旅游的作用,它们是旅游在现实中体现着旅游价值的一个方面,即经济价值。人们从这些旅游的作用的表现中认识到旅游价值的存在。
旅游价值与旅游的功能都具有应然性、有益性的特点。但是,旅游价值的应然性是从旅游主体的终极意义上提的,旅游主体是旅游价值的最终裁判者。而旅游的功能则是更多的基于旅游的社会地位而对其应然效应的描述,旅游的功能是人们对旅游应有的有益性的概述、描述、总结,它更多的与旅游的社会应然性相联系。而本文所指的“旅游价值”的主体己涵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社会,因而应该说,旅游的功能是旅游价值内涵的一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