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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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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1]

  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通过使用制度分析方法 ,以博弈论为基础,抛弃了企业是物质财富的简单聚集和生产函数的观点,指出企业是一组合约的联结,从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关系来解释企业的问题,相对新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而言,它对企业为什么存在、企业规模的决定因素、企业内部不同利益主体的冲突与合作关系等问题的回答,无疑是大大前进了。该理论赖以出发的基础是企业所有成员都是同质的,企业内部权力的分配不是内生的,因此契约理论无法解释企业权力分配

  一般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开创于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但是更早的学术研究已经开始进行了,专门以企业组织和企业制度为研究对象的论述应该从贝利和米恩斯算起,他们在1932年出版了《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钱颖一曾经指出:对于现代企业理论来说,科斯、贝利和米思斯的上述著作“当称开创性的工作”。 因此,我们把上述两本著作共同作为现代企业理论的开端。

  科斯的企业理论,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并且认为这是唯一重要的因素,从而系统的回答了企业的本质,即企业是市场和价格机制的替代物,企业的规模和边界,即“即一个企业扩大的一笔额外的内部交易成本,等于在市场上进行这笔交易的成本”时,企业的边界确定。并且提出了科斯定理,分别论证了是否存在交易费用的前提下,产权配置清晰对社会福利的作用。

  此后,沿着科斯开创的企业是以一种契约替代了另一种契约的思路,契约理论成为企业理论的主要框架,但是,契约被划分成为完全契约不完全契约两个阶段。以德姆塞茨阿尔钦张五常等为代表的一批新制度经济学家极大的发展了契约理论,他们创立并发展了委托-代理理论,基于契约理论的委托代理关系对企业内部组织进行分析,并且建立了道德风险模型逆向选择模型,至此企业内部行为的模型首次建立起来,比较新古典起了理论有了较大的进步。同时,基于契约理论阿尔钦德姆塞茨(1972),对企业的本质又有了全新的认识,提出了“队生产理论”。他们认为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是控制和雇佣关系,而是以独立个体签约组成的生产团队而存在的。这也丰富了对企业本质的再认识。

  由于以上研究本质上仍然坚持新古典的完全理性假设,和契约完整的理论,因此与现实差距较大,一些经济学家仍然坚持科斯原始的思路,基于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整的前提,由威廉姆森等人开创了交易费用经济学,他们基于有限理性机会主义、资产专用性的假设,运用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和不确定性三个维度指标,深刻地刻画了企业交易费用的内涵和原理,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被称为“交易费用学派”。同时,以哈特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则发展了科斯的产权理论。主要探讨了特定交易费用导致契约不完整的条件下,如何确保当事人的“激励”问题。与科斯阿尔钦等人创立的产权理论不同,他们提出了用剩余控制权来定义所有权的理论,因此被称为“新产权学派”。被广泛的应用企业理论分析之中。另外1984年克拉普斯在《公司文化与经济理论》提出了“声誉”的观点,他认为,由于市场契约的不完全性,常常使交易双方失去信誉。造成摩擦、争执和欺诈。从而使顺便交易信用过大。但是,如果有一方是“长寿”的,这时,任何人都愿意同“长寿”的一方签订契约。此外,杨小凯和黄有光还在1994年提出了间接定价理论等等。

  这里仅仅列举了一些主要的有代表性的理论。由于经济学家对“企业”概念的认识不同。划分的方法也不尽相同,张仁德教授(2003)将各个学派划分为两大类,即交易费用学派(科斯威廉姆森、克莱苗、克雷普斯等)和契约学派(张五常、阿尔饮和德姆塞茨黄有光杨小凯,亲持、哈特和格罗斯昼等)。他认为前者把企业看作是以科层组织替代市场.它之所以可以产生是因为它能节省市场交易费用。至于为何可以节省交易费用,则各有各的解释。后者把企业视为一种契约组织。它在本质上同市场没有什么差别。企业之所以能够出现是由于团队的生产效率高于单个生产,或者由于风险的重新分配,或者由于管理劳动交易的特殊性等。

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的制度和契约内化[1]

  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尽管学派林立,各有不同的观点,但是与新古典企业理论相对比,则有明显的进步和不同,其核心是,首先认识到作为原来模型中的外生变量的制度、契约和环境的存在,和对经济分析以及现实经济的重要影响;其次,就是把这些制度、契约和环境因素本身作为研究对象,从理论再认识这些因素,进而加以定性的分析、定量的考核。最后,就是把制度、契约和环境因素有外生变量纳入模型内部定量的进行分析。结果是开拓了企业理论分析的视野,扩展了企业理论研究的对象,更好的解释企业理论的难题。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将产权制度和资源配置问题引入人们的视野。新古典经济学中市场存在资源配置失灵的问题,对此,新古典经济学家的解释是市场存在失灵的领域,需要用“看的手”加以调节,进而产生税收和补贴的政策,从而使外部效应内化。科斯对此提出了质疑,他认为这样做时需要付出巨大成本的,如果付出的成本不足以弥补得到的收益,整个社会的福利将会下降,社会将是不经济的。科斯认为外部性的关键问题是产权制度界定不清晰。进而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德姆塞茨进一步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他们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即产权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在于以其特有的经历特征诱导经济主体的行为。从而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进而使新古典主流的企业理论的研究范围大大扩展,把产权制度的因素纳入后,使新古典的企业理论分析的范围更加广泛,同时指出,新古典企业理论极大化的不仅仅是利润,还应该有效率,所受的也不仅仅是预算约束,还应受产权等制度因素的约束和安排,进而推进了企业理论的发展。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深入研究了交易费用企业组织。新古典企业理论的一系列严格假设,最终求得最优的模型绝大部分是无法与现实结合的。科斯创造性地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之后,为这一研究打开了视野,威廉姆森提出了“契约人”的概念与新古典企业理论中的“经济人”相对应,“经济人”具有完全理性,而契约人则具有有限理性机会主义倾向。进而威廉姆森提出,各种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就是因为他们具有节约交易成本的目的和效果。接着,威廉姆森资产专用性、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来刻画交易费用的存在。同时,以阿尔钦安和德姆塞茨提出的“队生产”理论为基础,深入到企业的组织内部进行研究,深入的考察了企业内的“委托-代理”以及运转机制的设计等。这又极大的扩展了企业理论研究的领域,使新古典企业理论的“黑箱”由静止、呆板变得生动起来,成为节约交易成本组织。同时,开拓了思路,认识到现代经理型企业普遍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使企业目标发生偏离,并且设计了相关的纠偏机制。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分析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相应的机制设计。新古典企业理论认为,存在完美的信息集,信息是完全对称的。即便后来随着奥地利学派的冲击,在经济学中引入了“不确定条件下的选择”的相关内容,但实质上是认为,只要愿意付出成本是可以实现信息完全对称的,本质上是将不确定性转化确定的概率事件。因此本质上并未走出信息完全可知的假设,并且是不考虑搜集成本的。而以阿克罗夫、斯蒂格利茨为代表的信息经济学家则把信息不对称作为既有的假设和存在,进而深入的分析了企业理论中的委托-代理问题肯尼斯·阿罗(1985)在《代理权经济学》一文中将代理问题分为两类:隐藏信息和隐藏行动。进而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问题。他们基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理论建立相关计量和数学模型加以深入的分析,并且提出了激励和约束的相关安排。这就再一次超越新古典企业理论深入到内部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关的机制设计。

  第四,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了企业制度发展的问题。新古典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既有的实体,他们不知道企业的本质和为何存在,当然也就更无法解释企业如何发展和向何处去的问题。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诺斯则从制度分析开始,回答了这一问题。诺斯指出所谓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他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者更确切的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和竞争关系”进而诺斯深入的分析了诱发企业制度变迁的四种因素即:规模经济外部性、风险和交易费用,他们导致潜在的“外部利润形成”,而这些潜在的利润又无法在“企业制度”内实现,因此一种新的企业制度安排将产生,将这些外部利润转化为内部利润。同时,诺斯还深刻地指出,企业制度的变化和发展存在着规模报酬递增路径依赖的现象。即企业有一种制度变化另一种制度时,存在利益不断增加和路径的自我强化现象。这也扩展了人们对企业 “生长-衰亡”机制和机理的进一步认识。

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比较[2]

  20世纪80年代起,一些学者逐渐将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介绍并引入中国(如张五常)。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中的一些范式,如“产权”“交易费用”“委托—代理关系”等,对于我国传统的企业运行机制的弊端具有较为充分的解释力,因而引起了国内经济学界较为广泛的研究兴趣。与此同时,作为我们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却被忽视了。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年代曾被沦为某些自我标榜为“马克思主义”的极“左”思想的实现载体。因此,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研究,提炼出其中的精华部分,应用于我国企业运营的实践中,对推动我国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大型国际型企业集团的健康成长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新制度经济学是在对传统经济学理论困境反思的基础上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科斯从研究个人的成本与收益和社会成本及收益间的差别出发,提出减少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自此以后,张五常威廉姆森、哈特等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沿着他的思路,继续探讨企业的本质、企业能够实现交易费用节约的规模边界范围以及合理的企业内部权力安排和剩余分配结构等。马克思经济学具有深厚的古典经济学渊源,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同样也是其核心问题。虽然马克思经济学并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理论,但在马克思经济学中所反映出来的许多关于企业性质、规模及其内部权力结构等方面的理论也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是对传统“市场机制和谐论”的反思,都是在探讨个人与社会相分离情况下微观经济主体的行为特点,这使二者具有了可比性的基础。但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在人的基本行为假定、经济绩效准则、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上存在诸多不同,因此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研究,从而使企业理论体系更趋于完善。

  综观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当中的企业理论,可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企业的性质、企业的规模或边界、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因此,笔者拟从这三个方面对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进行比较。

  关于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比较

  由于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人为载体进行的,企业组织的运行也是以人的活动为基本要素的。因此在分析企业理论的具体层面之前,有必要对二者对人的本质和行为特点的论述作一比较。将“个人”的本质和行为方式作为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这是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共同特点。但在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视野里,对于人的本质和人的行为特点的理解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带有浓重的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背景,认为人的行动受主观意识领域中的“理性”支配。尽管新制度经济学相对于传统经济学而言已进了一步,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考虑到了约束着人们行动的现实因素,并对“理性”的作用与功能范围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但并没有超越用主观认知结构说明人们的行为选择这一基本立场;而马克思经济学则以唯物辩证的社会历史观作为理论基础,认为限制着人们的行动、规定人们行为的具体方式与特点的,是每个人现实拥有的、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他并不否认人要满足自己的需要,也不否认理性的作用,但马克思经济学在说明理性对人们行动的意义的同时,更强调理性作用的现实约束条件。因此,马克思经济学认为真正决定人们的行动及其特点的并不是理性本身,而是理性行为选择据以进行的各种约束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行为人的财富占有、交往关系以及观念意识结构等。所有这些约束条件构成行为人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构成可以进行理性选择的广度范围,也决定着由选择而采取相应行动的具体特点。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中人的行为具有普遍性、共性特征,而马克思经济学中人的行为特点因各自所拥有的“社会关系总和”不同,具有现实性和差异性。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对人性的单调定义必然导致对抗型的人际交往论,而马克思经济学对人本质的理解却是多元的、与一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是协作型人际交往论的基础。

  企业的性质

  企业性质研究就是要讨论企业这样一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方式空间意味着什么?它为什么会存在?或者说它存在的理由是什么?在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这两大体系中,企业都是作为人与人之间的某种一体化经济联系方式而存在的,企业所面对的也都是市场交易。但在它们各自的理论范式中企业产生的依据是根本不同的。

  马克思经济学是从生产的角度说明企业性质的。他所关注的问题是:如果一切市场交易都是依照价值规律实行等价交换,那么资本家在生产前后付出和得到的货币额是一样的,这根本无法解释资本家组织生产的目的。因此,只有离开交换领域进入生产领域,才能真正揭示资本,以及作为资本现实存在形式的企业的本质规定性。他认为,企业是提高私人劳动社会性的经济组织形式。一方面,在实质层面看,企业提高私人劳动的社会性有利于创造更多价值;另一方面,从形式层面看,私人劳动在企业中由于分工协作的存在提高了社会性,但在直接形式上却走向片面化,劳动者在企业生产中逐渐失去了独立完成整个产品的能力。因此,私人劳动是作为资本的形式存在的,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企业成了资本实现自我增值的工具。

  新制度经济学从流通领域来解释企业存在的原因,认为企业是一种能够减少交易费用的人与人之间交易关系的组织形式。从科斯的“不同的要素所有人与中心缔约人之间订立契约可以节省他们之间分别订立契约的数量,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这一说法,到威廉姆森资产专用性程度作为说明选择企业或者其他市场经济组织形式的依据,再到詹森和麦克林将知识作为一种要素引入企业组织结构,新制度经济学在企业性质观上始终徘徊于用交易组织成本说明人与人之间组织关系存在的必然性,这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理论陷入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企业作为人们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其存在理由应当从人们组织经济活动的生产性目的中寻找,而不应将流通领域内的某些特点作为企业的根本规定性。企业一体化的维系力量不是交易费用的节约,而是生产技术上的有机性。

  企业的规模或边界

  新制度经济学和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都是依照某种经济绩效准则,通过技术、市场、资本属性等变量来说明企业在不同状态下的最优规模的。但是,这两大学说的企业规模理论在具体层面上存在着差异。

  第一,在引导企业进行规模调整的绩效准则上,马克思关于企业规模分析的绩效标准主要是以价值规律为主的,其基本特点是客观性和变动性,体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逻辑;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的经济绩效准则是建立在主观效用价值论基础之上的,尽管引入交易费用使其经济学研究逼近现实,但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所依据的经济绩效准则依然是新古典经济学帕累托最优准则。其中缺乏支配企业发展的动态性因素,仅局限于对发达资本主义阶段的分析,在解释企业长期规模调整状况时陷入困境。

  第二,在企业进行规模调整依据的经济指标上,马克思经济学给出了技术、市场和价值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却用“交易费用”、“专用性”等概念概括可能影响企业规模的所有因素,具有明显的调和特征。

  第三,在研究企业规模的方法论特点上,马克思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应用了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而新制度经济学企业规模理论只是停留于企业规模边界的规范分析。

  企业内部的权利结构安排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内部权利结构安排有代表性的理论包括科斯的“企业契约理论”、以格罗茨曼和哈特为代表的“新产权理论”、以詹森和麦克林为代表的“委托-代理理论”和以阿尔钦德姆塞茨为代表的“团队生产理论”,由于各自的关注点不同,以上新制度经济学家们的研究各有侧重,他们的观点并未合成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而马克思经济学对企业内部基本结构与关系的研究以唯物史观为理论背景,用统一的逻辑脉络说明资本主义企业形态的发展及资本与劳动关系变迁的历史必然性。具体说来,这两大学说体系关于企业内部权利关系结构的观点区别,大体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新制度经济学的“剩余权利”是基于不完全契约的“剩余”,是用以说明企业内各利益相关者关系的重要概念;而在马克思经济学中也存在类似的“剩余权利”,用以说明资本与劳动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但这种“剩余权利”并非不完全契约而产生的剩余,而是体现了特定技术发展过程中资本与劳动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

  第二,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通过某种符合“理性”的制度调整,就可以实现交易费用的减少和企业内部基本经济关系的改变;但马克思经济学认为良好的经济绩效状态不是通过生产关系意义上的静态制度调整就可以获得的,经济关系的变化更根本地是基于经济关系中各利益相关者力量的对比状况,而这又取决于他们所代表的要素在核心生产技术应用中的地位。

  第三,新制度经济学家们针对现代企业关系,力求在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间寻求合适的剩余权利分配关系;而马克思经济学的研究表明,现代企业中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本症结在于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分离,经济发展的趋向应当是由各种形式高级的、全面发展的劳动者联合占有非人力资本,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发生产效率。

  总之,无论是新制度经济学还是马克思经济学,都是对传统经济学的“市场机制和谐论”的一次挑战和反思,是更符合现代社会经济运行规律的。这两大学说体系相比较而言,马克思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建立在唯物辩证的历史观这一基础之上,更适应于现代企业的动态发展过程;但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新的理论观点,比如对知识资源在企业中的重要性的论述等可以成为马克思经济学有力的补充。在今后的理论研究中,应力求吸取这两大学说企业理论中的精髓,并将其辩证地应用于企业改革的实践中,从而指导我国新一轮国企改革的纵深发展,并加快完善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1.0 1.1 徐传谌,刘凌波.从新古典厂商理论到后现代企业理论:制度内化与范式转换的理论演进.第一届中国政治经济学年会应征论文集.2007.
  2. 何艳桃,李高峰.新制度经济学与马克思经济学企业理论比较分析[J].商业时代,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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