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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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整理权[1]
整理权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整理所指的是一种特定的情形:原作虽然有基本思想,也有表现形式,但基本上没有形成一个有条理的,符合格式要求的完整的作品。整理应符合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述体现原作的风格。对一些文字要进行修改,对缺失的表述要补充,必要时还要按照原作的思想与逻辑进行发挥创作。整理与改编、修改并没有一个具体的界限,很易混淆。整理权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对他人在保护期内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整理,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在整理过程中,整理人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因而对于整理后所形成的作品,整理人应当享有著作权。
整理权理解要点[2]
1.任何人都可以对已有的内容零散的材料进行整理,形成新的作品
2.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整理时,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 案例1:[2]
“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被整理修订后,是形成了新作品并使其作者享有著作权吗?
2005年,因“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修订,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某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庭审中,原告中华书局和被告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首先就原告是否享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点校本享有著作权产生了激烈的争论。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这一问题提出了不同的主张:
原告认为:在1958年到1978年之间,其调集全国百余位文史专家,投入巨大成本对从《史记》到《明史》的二十四种纪传体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进行了全面的整理,并陆续出版。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这一系列书籍的整理、出版、发行,被誉为“新中国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已有作品进行整理修订形成的作品是新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因此中华书局作为法人作者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
被告认为:原告中华书局不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原因在于:
第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国家的文化财产,原告不享有对这些作品进行整理和修订的权利;
第二、涉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国家组织并投资完成的,原告中华书局在这一大工程的整理和修订过程中只起到了小部分的作用,因此不享有著作权,真正的著作权是国家。
法院查明后认为:
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原告对相关古籍进行整理而完成的,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员的创造性劳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整理始于20世纪50年代,完成于70年代末,当时我国尚未制定《著作权法》,没有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因此可以参照现行的《著作权法》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确认中华书局作为文化部确定的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小组当时的办事机构和主要出版单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整理工作体现了中华书局的意志且由中华书局对涉案古籍承担责任。原告中华书局享有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整理权。
所谓整理权是指任何人都可以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进行选择整理,形成一部新的作品,但是整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从定义当中我们可以知道整理包括两种形式:第一、整理的是没有形成著作权的一些材料;第二、整理的是已经形成著作权的作品。对这两种形式的整理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本案是第二种形式的整理。但是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本案涉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虽然已经构成作品,但是它们早已进入共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整理和修改,不构成对原作者著作权的侵犯。但是现实中很多作品仍然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在整理这些作品的时候注意不要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
权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著作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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