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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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性收费是一种行政性收费,是政府为提供特定社会产品和服务,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包括行政性收费和事业性收费两部分。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在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过程中,为了特定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一般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特征。事业性收费是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特定服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服务对象收取的补偿性费用,一般具有补偿性和排他性特征。政府性收费遵循非盈利原则,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政府性收费种类主要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证件性收费等。
政府性收费作为政府财政非税收入的重要形式,是政府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收取的费用,且一般都有专项用途,它与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相比,有自己的特点:
1.征收主体的多元性
政府性收费的征收主体有的是国家及其政府有关部门,有的是事业单位,还有的是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而税收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使用方向的特定性
政府性收费是为了满足准公共需要即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资金的使用方向相对固定。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纯公共需要,筹集一般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资金而征收的,使用方向不固定。
3.征收上的有偿性、自愿性和不固定性
政府性收费的征收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自愿和有偿,具体表现为缴费人提供特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同时每项政府性收费一般都明确征收期限。且征收标准与提供的准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适时调整。
4.资金管理方式的特殊性
政府性收费由于是政府为提供特定公共产品和服务而收取的,其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一般实行专款专用; 而税收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政府一般性开支,实行集中管理。
1.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政府财政收入要以适量的政府性收费等非税收入作补充
我国地域辽阔且各地区的经济基础、自然条件、人文地理状况都存在很大差异,由此也造成了我国税源因各地区、行业、领域不同而不均衡的局面,如果将所有凭借国家职能取得的收入都设置成各种固定的税种,必将会造成我国税制结构的繁杂和混乱,而且会带来高成本、低效率的结果,因此,对一些社会公益性项目和特定项目的支出收取费用会提高效率。
2.公共产品成本需要税收之外的其他财政收入来补偿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社会需要可分为公共需要和私人需要,一般而言,满足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应由政府提供并以税收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获得成本的补偿。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又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的补偿形式主要是税收,准公共产品的补偿主要通过政府性收费等向特定服务或受益对象收取的有关费用来解决。
⑴纯公共产品的补偿。纯公共产品如国防、环保等的补偿形式主要是税收,此外还有规费即政府性收费和借债。由于税收具有一般报偿性,而且不存在排除与不排除的问题,适用于所有的经济主体,所以是纯公共产品的主要补偿形式。而政府性收费反应的是政府与经济主体的特殊经济联系,所以也是纯公共产品的一种补偿形式,例如,政府性收费中的行政性收费是政府在行政管理中收取的费用,包括各种证照费、注册登记费等。因为政府执行行政职能既与所有经济主体发生一般经济联系,又与行政事物相对人发生特殊经济联系,为体现特殊经济联系与一般经济联系的区别,在普遍征税的基础上,还要征收行政性收费,来补偿政府在这方面的支出。
⑵准公共产品的成本补偿。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纯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但实际上同时具有这两大特征的纯公共产品不多,大部分都是满足其中一个特征的准公共产品。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一定的排他性或竞争性,即不能同时被人使用或造成浪费,因而不宜采用征税的方式来补偿其使用成本,应当采用政府性收费或基金的方式来弥补其成本。具体要根据拥挤的状态、浪费的可能、调节的需要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对不同的项目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从而调节准公共产品的消费,使供给与需求达到平衡,效率达到最大化。
所以,纯公共产品主要由政府采用“税收———公共支出”机制来分摊其生产的成本费用,是一种最为有效的社会分配机制;对于准公共产品则应由政府根据成本费用的分摊机制,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和受益者以使用费的方式进行补偿和调节,这不仅可以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还可以解决公共产品面临的“拥挤”和“搭便车”的问题,同时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3.税收的刚性不能与政府事权的不断扩大和丰富相适应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政府履行公共职能和提供公共产品的政府事权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这必将会导致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就需要增加财政收入。然而,作为财政收入主要形式的税收,因其固定性的特征已经不能保证税收收入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因此,政府有必要开辟一些收入渠道,增加一些除税收之外的收入形式如政府性收费等,以避免因财力缺乏而造成公共产品提供不足、政府职能缺位等情况发生。特别是经济不是很发达的地方政府,政府性收费不仅在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和维持地方政府运转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也可以极大地促进当地文化卫生和福利事业的发展。
政府性收费在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公共产品的使用效率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补偿成本等方面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但是,它自身还存在着收费项目过多过乱、收费膨胀过快、征费单位私设“小金库”等一些问题,仍待解决。只有解决好政府性收费中出现的问题,才能使其发挥出自身的作用,提高社会效率。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政府性收费:
1.规范政府收费的范围
政府职能是那些市场失灵的领域,政府要做的实际就是财政支出的范围,一个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出范围,一个是提供准公共产品和准公共服务的支出范围。税收用于前者,政府收费用于后者。借鉴市场经济国家对准公共产品收费范围,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收费一般发生在:
(1)提供特定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行政管理机关,
(2)提供准公共性和准公益性服务的文化事业、基础设施、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广播电视、医疗保健等事业单位。
2.强化行政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收费管理体制
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要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只有规范的行政体制才能有规范的收费管理,只有部门职能的确定才能有收费管理权的确定。行政体制改革应彻底解决政府职能定位的问题,避免各个部门职能交叉。精简政府机构,压缩人员编制,使政府部门收费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妥善解决收费养人的问题。
3.强化财政对收费资金的管理,规范政府收费的管理权
财权是政府的财权,是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保证。坚持政府收入规范化和预算“完整性”是市场经济国家历来推行的原则,强化财政对政府资金的管理,即要将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逐步纳入预算内管理,使所有财政性资金都归入财政视野,财政工作要从单纯的预算内收支平衡转移到对整个社会财力的管理和分配上来,逐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范围和种类,政府收费都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建立健全政府性收费监督约束机制
建立与税收稽查相类似的政府性收费稽查制度,对收费项目、收费收缴、收费资金使用进行全面性监督核查,并且运用社会舆论的广泛性和公开性,接受大众监督,实行举报制度和曝光制度,在全社会形成抵制乱收费的社会风气,杜绝乱收费蔓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